关于促进物流园区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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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物流园区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作者: 姜旭 【 大中小 】

物流园区是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业态,是物流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物流的组织化水平和集约化程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物流园区有了较快发展,但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相应的政策引导和支持。

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优化物流业发展的区域布局,并把物流园区列入九项重点工程之一。我会于近期组织了三个调研组,分赴珠三角、长三角和中西部地区进行了调研。现将物流园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报告如下。

一、开展物流节点城市仓储类物流设施的调查工作

当前,我国仓储类物流设施已有一定规模。包括依托铁路、公路、航空、港口/码头等建设的货运场站,隶属于原物资、商业和供销等系统的储运设施,生产和流通企业内部仓储设施,以及近年来各地政府规划建设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这些数量庞大的仓储类物流设施,是目前我国物流系统运作的重要基础。但没有一个机构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其总体规模、结构布局、技术状况、功能条件、隶属关系和匹配程度等基础资料很不健全。这是当前规划建设物流园区、构建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必须建立的基础工作。

我们建议:鉴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首先在《规划》确定的21个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和17个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进行一次仓储类物流设施的全面调查。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制定统一标准和调查方法,摸清基本情况,为有针对性地制定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逐步在有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调查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把仓储类物流基础设施信息纳入国家统计信息体系,形成定期统计制度。 二、抓紧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普遍重视物流业发展,都在制订相关规划。这些规划,在地方和部门来看,也许是必要的。但从全局来看,很容易形成同类物流园区在同一地区有效辐射范围内的重复建设,导致土地、人力、财力和相关资源的严重浪费。在各地方、各部门重视物流业发展,布局新一轮物流基础设施的时候,更应该注意这个问题。

我们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牵头,抓紧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第一,物流园区规划应该立足于物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大局。第二,要在摸清现有仓储类物流设施的基础上,明确物流园区规划布局的基本标准和原则。第三,在确定总体建设规模的基础上,优先安排现有物流资源的整合利用和改造提升,特别要注意各种联运、转运设施的配套。第四,物流园区规划要体现九大物流区域、十大物流通道和三级节点城市等基本布局,各地规划要服从于全国规划。第五,铁道、交通、商务、民航、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参与规划制定,部门规划要与全国规划相衔接。第六,要严格相应的约束机制,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的物流园区建设规模由中央政府统一调控和管理;其他地区物流园区规划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纳入全国或省级物流园区规划的项目要严格控制。 三、整合利用现有仓储类物流设施

我国现有的物流基础设施分属不同的部门和行业,社会化程度较低、利用效率不高;布局分散、有的已被城市扩建所“包围”;新建、改建比例小,建设水平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老旧仓库甚至还在“超期服役”。总体来看,现有仓储类物流基础设施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要。

我们建议:要出台鼓励整合利用、提升改造现有物流基础设施的相关政策。要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资产划转、增资扩股、加盟连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对现有分散的物流基础

设施进行兼并整合重组。要简化国有大型物流企业集团内部兼并重组的审批程序,免除相关税费,推动国有大型物流企业加快内部资源整合。鼓励工业企业以老旧厂房、仓库置换物流用地或交给物流企业托管经营。要制定相关的规划和标准,限期淘汰不符合标准的老旧设施,促进其升级改造。对物流园区以外的仓储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条件,分别采取就地改造、异地搬迁或改变用途等多种措施。隶属于条条管理的部门仓储设施,要对地方和社会扩大开放。

四、妥善解决物流园区的用地问题

用地方面的障碍,导致物流园区规划难以“落地”。一是由于用地指标限制,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能满足银行贷款要求,进而导致项目引进的失败。二是物流用地价格大大超过物流业的承受能力。建设成本成倍增加,物流园区已无法运作物流业务。

我们建议:物流园区具有基础性、公共性和公益性特点,应该妥善解决用地问题。对纳入国家规划的物流园区土地征用给予重点保障,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用地时,要充分考虑物流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优先计划安排。对于资金短缺而成长性又较好的物流企业,应当允许其租用物流园区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租金应适度优惠、租期适度放宽。要鼓励物流园区节约使用土地。例如,对重点物流企业以原划拨土地改建物流项目的,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优先、优惠;重点物流企业异地搬迁,原土地拍卖所得可返还用于搬迁安置;建设多层库房的,应减免相关规费。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在地价上等同或低于工业用地,相关规费按照下限收取或减征、免征、先征后返。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放宽容积率及单体库房面积的限制,消防设施的配备也要区别不同的情况。 五、拓宽物流园区建设的投融资渠道

物流园区具有高投入、低回报性质,前期投资规模大、资金占用周期长。尽管其收入来源相对稳定,但一般利润率较低,资金短缺问题相当严重。

我们建议:第一,建立支持物流园区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于纳入全国物流园区规划、具有发展潜力的物流园区给予优先贷款和贴息。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参与符合发展规划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租赁给物流企业经营,减轻企业一次性投资的压力。第二,允许有发展潜力的物流园区发行不同期限的长期债券,或在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融资。第三,依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积极开展面向本土物流企业的网络并购贷款业务,对物流企业拓展物流网络的战略性并购给予信贷支持。第四,要允许金融机构投资参与物流园区建设,开展多样化的投融资服务。第五,鼓励外资和民间投资物流园区,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融资环境。 六、注重物流园区周边交通运输配套设施建设

物流园区集中了大量的物流企业,特别是从事配送、运输的企业和所属车辆,这给园区临近的交通基础设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多数物流园区内部交通微循环和主次干道接驳不利,造成交通拥堵,极大地影响联运效率,迫切需要改善集疏运条件。 我们建议:第一,加大对物流园区道路、交通设施等部分公用基础设施的财政预算投资,对周边道路进行拓宽和扩建。第二,适当放宽入区物流企业车辆限行/禁行限制。第三,有针对性地建立进出园区的绿色通道。第四,考虑物流园区与周边的公交畅通和接驳,增加公交线路进入园区,与外部交通系统形成有效衔接。 七、实行适宜物流园区运营的税费政策

税收政策是影响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杠杆,相关税负过重给物流园区的建设和运营带来巨大影响。例如,土地使用税是定税,不随经营状况征收,所以对拥有较大仓库和加工、配送使用场地的物流企业来讲,可以说是决定其经营和生存的关键因素。2006年年底,国务院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税率比原来提高了1~3倍。部分地区由于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幅度过大,增幅甚至高达10倍,全额缴纳就会

出现巨额亏损。其他相关税费,也有负担过重的问题。

我们建议:第一,凡物流企业为公共服务的仓储设施占地仍执行2006年年底的土地使用税税率,以维持物流企业的正常经营。第二,以物流园区为单位,进行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凡进驻园区的物流企业,均可享受运输、仓储营业税抵扣政策。第三,落实国家有关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第四,设立物流园区辅助税收征管政策。对入园物流企业所使用的小规模运输业主的统一管理与运输业发票实行代开、代征,可在有条件的物流园区先行试点。第五,物流园区用电、用水、用气等采用工业价格,取消向物流企业收取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减轻税费负担。

八、建立健全物流园区考核评价体系

物流园区的健康发展有赖于规范的物流市场环境。一些地方在物流园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定位不准、规划不明、经营不善、管理不力,甚至盲目发展、重复建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物流园区的健康发展。因此,急需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

我们建议:第一,结合我国物流园区的发展特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减少城市交通压力、优化城市布局、促进资源整合、减少环境污染等各项指标,建立社会化的物流园区评价体系和方法。第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深入开展物流园区综合评价工作,从行业自律层面强化对物流园区的管理,规范物流市场经营秩序,引导物流园区健康发展。第三,加强物流园区规划、立项后的评价工作,对于占用土地而又迟迟不开工的项目,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九、组织实施物流园区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

物流园区是一个新的事物,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近年来,以物流园区为代表的物流业集聚区发展很快,但也显现出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不仅需要加强管理和约束机制,也应该树立典型,加以引导。

我们建议:在深入调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物流园区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示范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制定相应的申报和评审办法,明确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的条件、程序和规则,组织实施全国示范工作。对于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应在土地、投融资以及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促其快速发展,也为其他物流园区树立标杆,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十、统筹协调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不同于一般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发改委、国土资源、交通、铁道、建设、海关、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以及各省区市,必需加强协调与配合。

我们建议:中央政府层面,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制定有关的规划与政策,加强对物流园区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各级各类物流园区应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重要节点城市的物流园区应该纳入全国统一规划。地方政府要服从于全国统一规划,指定专业职能部门分管物流业及物流园区相关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要委托行业协会,了解情况,参与规划,落实政策,加强行业自律。 以上是我们经过深入调研,提出的物流园区及相关政策建议,请国家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并抓紧解决。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作为行业社团组织,将从实际出发,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诉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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