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 课程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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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地违反同一律在概念方面的要求,则会犯“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如果无意识地违反同一律在命题和论辩方面的要求,就会犯“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如果有意识地违反同一律在命题和论辩方面的要求,则会犯“偷换论题”的错误。

同一律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以便人们之间的思想交流能够顺利进行。 2.2 矛盾律

矛盾律应该叫做(禁止)矛盾律,或(不)矛盾律。其内容是: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命题不能同真,必有一假。可用公式表示如下:并非(A并且非A);或者,?(A∧?A)。这里,“A”代表一个命题,“非A”代表A的否定命题,或是蕴涵A的否定的命题,所以这里的“?A”既包括与A互相矛盾的命题,也包括与A互相反对的命题。

两个命题互相矛盾,是指它们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例如, “所有S是P”与“有些S不是P” “所有S不是P”与“有些S是P” “a是P”与“a不是P”

“p并且q”与“或者非p或者非q” “p或者q”与“非p并且非q” “如果p则q”与“p并且非q” “只有p才q”与“非p并且q” “必然p”与“可能非p” “必然非p”与“可能p” 都是相互矛盾的命题。

两个命题互相反对,是指它们不能同真,但可以同假。例如, “所有S是P”与“所有S不是P”

“所有S都是P”与“(这个或那个)S不是P” “所有S不是P”与“(这个或那个)S是P” “必然p”与“不可能(必然非)p” 都是互相反对的命题。

矛盾律要求:在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命题中,必须否定其中一个,不能两个都肯定。否则,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矛盾律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一致性,即无矛盾性。 2.3 排中律

排中律的内容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同假,必有一真。可用公式表示如下:A或者非A;或者,A∨?A。这里,“A”代表一个命题,“非A”则只代表与A互相矛盾的命题,A和非A之间必须既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例如,“所有的树叶都是绿色的”与“所有树叶都不是绿色的”,“有些花是红色的”与“有些花不是红色的”,这两对命题就不符合上面关于“A”和“非A”的要求,因此不能对之使用排中律。

排中律的逻辑要求是: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都否定,必须肯定其中一个,否则会犯“两不可”的错误。它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明确性。

于是,根据矛盾律,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同时都肯定,否则犯“自相矛盾”的错误;根据排中律,也不能同时都否定,否则犯“两不可”的错误。因此,在一对相互矛盾的命题中间,必定是肯定一个否定另一个;或者说,任一命题必定或者为真或者为假,非真即假,非假即真。这就是所谓的“二值原则”,一般使用的逻辑都是建立在这个原则之上的,因此叫“二值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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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传统词项逻辑

(1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使学习者了解词项、直言命题、直言命题的直接推理、直言命题的间接推理,并能运用传统词项逻辑方法解题。 [本章主要内容]:

3.1 词项 3.2 直言命题

3.3 直言命题的推理 [本章重点]:

1.直言命题

2.直言命题的推理 [本章难点]:

1.对当关系 2.直言三段论 [学时安排]:

3.1用2学时,3.2与3.3各用4学时,课后习题处理用2学时。 [板书设计]:

主板书书写标题(章节名称),副板书进行解释。 [具体内容]: 3.1 词项

3.1.1 词项及其特征

所谓词项,是一种最小的并且是最基本的意义单位,在其正常用法中,它们都能够在直言命题中充当主语和谓语。

词项的内涵和外延,这是词项的两个逻辑特征。词项的内涵就是该词项所表达的词项,也就是反映在词项中的对象的固有属性。外延就是词项所指的某个对象或某个对象的集合或者类别。

3.1.2 词项的种类

根据词项的外延中对象有一个还是多个还是零个,分为单独词项(如“北京”)和普遍词项(如“城市”)以及空词项(上帝、圆的方)。

根据词项指称的是整体还是部分,可分为非整体词项(如“树”)和整体词项(如“森林”)。同一词项在不同的语境中有时表达整体词项,有时表达非整体词项。

根据词项指称某类事物,还是指称某类事物之外的事物,分为正(肯定)词项(如“金属”)和负(否定词项)(如“非金属”)。

3.1.3 词项外延之间关系

用A、B表示两个词项,a、b为外延中的个体。 五种关系:(1)A、B全同:所有a是b并且所有b是a,如“等边三角形”和“蹬脚三角形”。(2)A真包含B:所有的b是a,且有a不是b。(3)A真包含于B:所有的b是a,且有a不是b。(4)A与B交叉:有a是b,且有a不是b。(5)A与B全异:没有a是b(又分为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矛盾关系指的是A和B的外延之和等于它们的属词项的外延,如: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反对关系指的是A和B的外延之和小于它们临近的属词项的外延,如正数和负数。)

3.2 直言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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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直言命题的结构和类型

直言命题又称性质命题,是断定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直言命题的四个组成部分:主项、谓项、联项和量项。

直言命题的分类依据是逻辑常项:联项和量项。根据联项,可分为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根据两项,可分为全称命题、特称命题和单称命题。组合起来就有六种类型的直言命题:全称肯定命题、全称否定命题、特称肯定命题、特称否定命题、单称肯定命题和单称否定命题。将后面两种分别处理为前面两种,于是有四种:

所有的S都是P 所有的S都不是P 有的S是P 有的S不是P

3.2.2 直言命题主谓项的周延性问题 所谓“周延性”,就是直言命题中主项、谓项的外延被断定的情况。 直言命题的主项是否周延,取决于命题的量项。

直言命题的谓项是否周延,取决于命题的联项。否定命题断定了谓项的全部外延,其谓项是周延的。当我们断定某对象“不是P”时,实际上断定了它被排斥在P的全部外延之外。

全称肯定命题:主项周延,谓项不周延; 全称否定命题:主项和谓项都周延; 特称肯定命题:主项和谓项都不周延; 特称否定命题: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 3.2.3 对当关系

主谓项相同的A、E、I、O四种直言命题之间存在的真假制约关系,称为“对当关系”。 见教材第85页。

矛盾关系:既不能同真又不能同假的关系 反对关系:不能同真,可以同假 下反对关系:不能同真,可以同假

差等关系:可以同真但不必然同真,可以同假但不必然同假 3.3 直言命题的推理

3.3.1直言命题的直接推理 3.3.1.1对当关系推理

根据直言命题的对当关系,可以由一个直言命题推出与之相应的其他直言命题。这种推理就是对当关系推理。

根据矛盾关系:SAP→┐SOP;┐SAP→SOP;SOP→┐SAP;┐SOP→SAP;SEP→┐SIP;┐SEP→SIP;SIP→┐SEP;┐SIP→SEP

根据反对关系:SAP→┐SEP;SEP→┐SAP 根据下反对关系:┐SIP→SOP;┐SOP→SIP

根据差等关系:SAP→SIP;SEP→SIP;┐SIP→┐SAP;┐SOP┐SEP 3.3.1.2 命题变形的直接推理

所谓命题变形的直接推理,就是指通过改变一个直言命题的形式,由一个直言命题推出另一个直言命题的推理。“变形”的基本方法有三种:换质法、换位法和换质位法。

换质法:将一个直言命题由肯定变为否定,或者由否定变为肯定,并且将其谓项变成其矛盾词项,由此得到一个与原有直言命题等值的直言命题,这就是换质法。

规则有二:第一、只改变前提命题的质(联项);第二、结论的谓项应该是前提谓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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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词项。

换位法:将一个直言命题的主项和谓项互换位置,但让它的质保持不变,原命题为肯定仍为肯定,原命题为否定仍为否定,并相应地改变量项,由此得到一个新的直言命题,这就是换位法。

规则有二:第一、只改变前提中主项和谓项的位置,不换质;第二、前提中部周演的项在结论中部的周延。

换质位法:对一个直言命题先换质,再换位,由此得到一个新的直言命题,这就是换质位法。换质位法是换质法和换位法的相继运用,分别遵守它们的程序和规则。

如果从一个全称命题出发,经过连续的换质位,得到一个同质同量、以原命题主项的矛盾词项为主项、以原命题的谓项的矛盾词项为谓项的直言命题,这种方法称为“戾换法”。如从“凡有烟处必有火”,经过连续的换质位,得到“凡无火处必无烟”。 3.3.2 直言三段论

3.3.2.1 三段论的一般结构

三段论是由包含一个共同词项的两个直言命题推出一个新的直言命题的推理。举例: 任何三段论都由三个直言命题组成,其中两个是前提,一个是结论。

任何三段论都包含三个不同的词项:大项、小项和中项。结论的谓项叫大项,记为P;结论的主项叫小项,记为S;两个前提所包含的共同词项叫中项,记为M。

中项在三段论推理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两个前提中包含有一个共同的中项,才使大项和小项建立起必然的联系,从而推出一个新的直言命题。中项起到连接大项和小项的“媒介作用”,正是依靠它,三段论才能推出结论。

3.3.2.2 三段论的格与式

三段论的格就是由于中项在其前提中位置的不同所形成的三段论形式。 根据中项在前提中的不同位置,三段论分为四个不同的格: 第一格:M – P S – M ———— S – P 第二格:P – M S – M ———— S – P 第三格:M – P M – S ———— S – P 第四格:P – M M – S ———— S – P 三段论的式

三段论的式是由大小前提和结论的质和量的不同而形成的三段论形式。

由于三段论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都可能是A、E、I、O四种命题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三段论的一个格共有64个式,而三段论共有4个不同的格,于是三段论总共有256个式。

那么这些三段论式是不是有效式呢?哪些是有效式?哪些是无效式呢?这就涉及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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