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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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可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在动火许可证内。

第四十条 特殊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可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在动火许可证内。

第四十一条 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属地单位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可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在动火许可证内。

第四十二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第四十三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

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第四十四条 每处动火点属地单位和动火作业单位至少各派一人进行监护,以属地单位人员监护为主。

第四十五条 动火监护人变更须经动火作业批准人同意。变更后的监护人在许可证签字并进行现场交接。

第四十六条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必要时应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第四十七条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垂直投影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四十八条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四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

求。

第五十条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一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四节 动火作业统计分析 第五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应每月对动火作业进行汇总统计,每季度对动火作业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动火作业数量,规避安全风险。

第五十三条 分析时主要从设计、采购、操作、材料、备品备件质量、检修施工质量、管理缺陷等方面着手,通过分析结果,追溯专业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并根据缺陷的程度,报请主管领导对责任人员进行经济责任考核。

第五十四条 分析统计管理报告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安全环保部负责汇总上报。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全环保处审批,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

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十六条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释。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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