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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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负责组织向动火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四)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动火监护人

(一)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

(三)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四)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五)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

置。

(六)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

(一)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二)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用火分类及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用火

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固定动火

固定动火区申请单位向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

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消防支队审核、安全环保处审批。固定动火有效期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临时动火的范围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四)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

机械等设备。

(五)临时用电。

第十八条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

(一)特殊动火

严禁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储罐、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处理。特殊动火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属地及动火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有效落实后方可动火。

(二)一级动火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

1. 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 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 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4.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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