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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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议事范围、决策程序,监督和落实决策行为,不断强化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党委,在地委的直接领导下,领导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对部门(单位)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决定,支持行政负责人完成具体工作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同时,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党组,是地委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派出机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三条 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和决定本部门(单位)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党委(党组)形成的决议,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集体决策原则。党委(党组)议事,必须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

(三)相互平等原则。党委(党组)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都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问题、作出决定,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议事范围为: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决议、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执行方案;

(二)事关本部门(单位)长远发展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等全局性、政策性的工作或事项;

(三)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干部(人员)的录(聘)用、推荐、调整、考察、任免、奖惩和培训等事项;

(五)本部门(单位)规模较大的工程或项目投资,金额较大的财务支配、资产处置以及项目资金分配等重大事项;

(六)党委(党组)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事项;

(七)本部门(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需要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党委(党组)应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界定具体的议事范围,并在本部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议事方法

第六条 凡属议事范围的事项都要经党委(党组)会议集体决策,不能以行政会议替代。对应由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党组)要本着多支持、不包办的原

则,积极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切实加强监督和指导。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集体决策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第七条 党委(党组)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 党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党组)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除研究党内事务外,一般应邀请非党委(党组)成员的行政领导列席,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议事工作程序: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应在党委(党组)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商,充分沟通,然后由党委(党组)书记确定提交。

(二)调查研究。重大事项上会前,应事先进行认真调研,听取各方意见,掌握相关情况,准备好相关会议材料。涉及干部任免的,必须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程序,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及相关意见等。

(三)会前通知。除临时召集外,党委(党组)会议通知(含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书面送达与会人员,其中涉及干部、人事议题的相关材料可在会上提供。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其他方法联系,并做好通知记录。

(四)集体讨论。会议讨论应坚持一事一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党组)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一般须听取其他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

(五)会议表决。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意见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表决应采用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逐项进行。重大事项提倡实行票决制。党委在接收预备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必须实行票决制。

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逐人进行讨论和表决。

表决时,未到会党委(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算在内。

(六)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主持人审核。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会议时间、地点、出席者、缺席者(缺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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