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笔记 - - - - - 自考法律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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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如一方因处理公私事务的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合理离家;一方因生理方面的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的不履行等。这种中止原因对夫妻关系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当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夫妻同居义务便自然恢复。

2.因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包括:一方擅自将住所迁至国外或在不适当的地点定居;一方的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受到严重威胁时;一方提起离婚或分居的诉讼以及婚姻关系已破裂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无故违反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一是申请法院裁决,由不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另一种是把不履行同居义务视为遗弃行为,成为司法别居的一个法定理由。同居义务不得强制履行,这是各国立法通例。

(二)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由于涉及有第三人,故可分为两个方面: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得以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并可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他方过错表示“宥恕”或超过一定期限者除外;与有配偶者通奸或姘居的第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在古代,各国立法多采取“吸收财产制”,妻的财产因结婚而为夫家或夫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到近代、现代,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出现了多种形式。

1.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目前,各国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2)约定财产制。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它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但前苏联等一些国家的立法,则不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法定财产制是惟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从立法限制程度看,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对婚姻当事人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不予严格限制,另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多的,即在约定财产制的范围上,明定约定时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在约定的内容上明列不得相抵触的事由;在程序上,还要求夫妻订立要式契约。

2.依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1)普通财产制。它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2)非常财产制(包括瑞士立法中的特别财产制,法国、德国立法中的共同财产制之撤销制度)。它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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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等。在各国立法中,它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1)共同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①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②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③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④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特有财产制,就是在夫妻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由有关夫妻各自保留一定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分别归属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根据特有财产发生的原因,可分为:

①法定的特有财产。它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在外国立法中,其范围如下:夫妻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和职业必需用品;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和财产权,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金、补助金、不可让与的物及债权等;夫妻一方因指定继承或受赠而无偿取得的财产;由特有财产所生的孽息及代位物等。

此外,在实行一般共同制时,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时,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不包括夫妻婚前个人财产。

②约定的特有财产。它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总之,特有财产为夫妻婚后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各方对其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他人不得干涉。但对家庭生活费用之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得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

(2)分别财产制。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个别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还有部分国家以此制为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之一。

(3)剩余共同财产制。它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4)统一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此制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用。

(5)联合财产制。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此制源于中世纪日耳曼法,被近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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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所沿用并发展。

(二)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

1.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其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第二,其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其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1)范围。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第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下列财产也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一,个人财产孽息扣除有关税费以后所剩余的财产,如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一方所有的母畜生产的幼畜等;

第二,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所增加的价值部分,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夫或妻一方,但因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夫妻共同所有的动产的添附等;

第四,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退休金、失业保险金。

此外注意:如果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等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因而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来确定其享有共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无或多少。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特别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条应当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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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给配偶造成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财产的配偶一方予以赔偿。

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平等地承担义务。夫妻共同生活费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若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由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离婚或其他原因,如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外国亦可依共同财产制撤销之诉等而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从而发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离婚而终止夫妻财产制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参见“离婚”一章中有关部分。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一方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夫妻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1)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

①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是指结婚以前夫妻千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财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

②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次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是指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而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例如,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夫妻一方。

认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时还要注意:

第一<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原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但该财产的原物形态仍保持,并未毁损、消耗、灭失的,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并已被消耗完或毁损、灭失的,该方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补偿或抵偿。

第三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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