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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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营业部门市店

加盟合同

授权方: 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甲方) 地址: 电

话: 传 真:

被授权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地址:

固定电话: 传真: 其它通讯方式:

甲方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定的法人,依法享有组织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以及入境旅游的经营权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 。乙方系依照中华共和国法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现甲乙双方就加盟经营甲方营业实体店合同续约一事,根据《旅行社条例》、《合同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续订《赣州凯旋旅行社营业部门市店加盟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另外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其附件中使用是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修改补充协议。

1.2“知识产权” 指赣州市凯旋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品牌、商标、 标志、商号及企业视觉现象系统,经营管理模式等。

1.3“该门市店”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权允许乙方设立及租赁的代理销售甲方旅游产品及服务的地面实体门店。

1.4“营业额” 指乙方在该门市店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该门市店,直接或间接收取得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或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税前)。

1.5“加盟金”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缴付的加盟金,该加盟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加盟凯旋旅行社的加盟费用。

1.6“宣传品” 指由甲方统一设计、制作或印刷由乙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旗帜、粘贴、宣传品、吉祥物、广告宣传、旅游赠品等用品。 1.7“产品” 指由甲方自行设定、开发、采购或甲方取得营销代理权的旅游产品及其附属旅游服务。

第二条、合同事宜

甲方将授权乙方在赣州市 行政管理范围经营甲方提供的旅游产品进行销售,成为甲方 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授权的营业部门市店。 本合同加盟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加盟细则

1. 甲方授权乙方成为 旅行社营业部门市店。在授权期内,乙方可以经营甲方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旅游线路、产品;

2. 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加盟旅游授权门市店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张贴海报以及其他宣传品;

3. 在授权期内,甲方就其供应商资质及其产品质量对乙方负责,并有义务协调与先行赔偿;

4. 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授权营业部门市店加盟费5000元(含本年服务费);

5. 授权营业部门市店经营所需:

(01)15平方(含15平)以上独立营业部门市店,电脑一台,固定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02)营业部门市店的选址或房屋租赁或换址需告之总部,复印所签定的营业部门市店租赁合同,并交总部行政部管理;其租赁费用由加盟者承担; (03)合同期内营业部门市店装修风格与总部保持一致,依照总部的设计方案进行装修。

(04)营业部门市店人员组成至少有一人,即营业部门市店负责人兼财务及;需复印其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部门市店负责人人员需具备1年以上旅行社从业经验。

(05)营业部门店要服从总部的统一管理。营业部门市店由总部统一报税,税金为销售额的6‰;

(06)总部免费提供的“旅游办公软件”操作,每个散客和团队均必须录入系统管理,由总部统一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07)预存信誉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后将退还此费用给乙方。

(08)加盟营业部门市店经营的其他费用:如名片、旅游合同、旅游包帽、员工胸牌、财务收据等

如有其它费用发生,按照实际费用结算。

6. 乙方经营所需旅游合同及旅游发票,由甲方负责提供。旅游发票税金按旅游业发票税率规定收取税费;

7. 甲方需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与实际需求帮助乙方进行门市店的推广、宣传; 8. 乙方须配合甲方的整体宣传活动,推广计划、实施细则由甲方制定,乙方遵照执行;

9. 甲方在授权期内,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全面的经营和技术支持;

10. 授权营业部门市店开业前,店主或由店主指派的店员需参加甲方举办的为期 两天的业务培训(培训资料由甲方提供,所产生的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授 权

1. 甲方授权乙方于合同授权期其内以甲方营业店名义进行业务经营,乙方在经营期限内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品牌、名称等知识产权内容及产品。

2. 乙方明确从甲方取得的门店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持有人及委托人,乙方为受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所有与甲方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名称等知识产权及产品甲方均是持有人和所有人。

3. 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名称等的使用权仅限于甲方授权期限和规定范围内,如授权期限届满,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

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上述使用被授权的权利立即终止。

4. 有关该店的经营、服务、管理及财务结算,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督导,管理并遵照执行甲方所颁布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规章、服务标准规章、财务管理规章、门店管理规章等制度、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第五条、商标使用及保密条款

1.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 2. 授权期内,乙方门市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 3. 乙方不得在门市店以外使用甲方所有商标及服务标志; 4.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严守机密的责任;

5. 乙方不得将客人信息、出行信息、发团日期等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门市店的升级与转让

1. “授权” 营业部门市店的规模达到更高级别的门市店要求,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升级等要求,甲方确认后,乙方的门市店则可升级等为更高级别的营业部门市店; 2. 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授权” 营业部门市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于担保和其它处置; 3. 如乙方希望出让门市店或出租店铺时,应首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才可按协商结果执行,所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终止

1. 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

2. 无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

2.1停止使用甲方所有商标及服务标志; 2.2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2.3因门市店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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