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银行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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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单位或主要责任人签字认可,在审计证据和原始证据的复印件上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是撰写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整改意见的基础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可分为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工作记录单。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在审计过程中逐项编制形成。主审可按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编制审计工作记录单。

审计工作记录单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实施审计期间或截止日期;

(四)审计事项或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其依据; (五)所附证明材料; (六)被审计单位意见;

(七)复核和审计组意见及审计人员签名。

审计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底稿之间应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同一事项不同底稿之间应注明索引编号,有因果关系的要加以说明。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人员编制,主审审定。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需经审计组长审定。

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当经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材料者认定签证。

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的谈话内容,应记录“审计谈话笔录”,并经被谈话人签字认定。谈话由审计组组长主持,一般要求两人以上。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审计工作底稿实行复核制度,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一)各专业小组负责人应对本小组审计人员的工作底稿逐一进行详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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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各种勾稽关系,指出存在问题并督促审计人员及时修改完善。

(二)主审应在各专业小组负责人完成详细复核的基础上对全部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工作底稿中重要事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以及审计调整事项等进行重点复核。

(三)审计组组长应在主审完成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各层次复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1、所引用的有关资料是否可靠详实; 2、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用; 3、审计判断是否有理有据;

审计组如无法保证逐级复核的,应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复核。

第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退出现场前,要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确认工作底稿,并在汇总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一)专业小组负责人根据本小组的审计工作结果,分类归集审计工作底稿,并提出分专业综合审计意见,连同审计工作底稿一并交主审。

(二)主审应根据各专业小组的分专业综合审计意见和审计工作底稿,拟定需列入审计报告的要点和审计建议,报审计组组长审阅。

(三)审计组组长应召集审计组全体成员,以主审提出的初步意见及分专业综合审计意见进行讨论研究,对整个审计项目提出综合审计意见。

(四)主审根据项目综合审计意见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发送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意见反馈表”中签署反馈意见,作为审计组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修改审计报告的参考。

第四章 审计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意见书是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事实、作出审计评价、提出整改意见或其他意见的专门文件。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针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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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处理或处罚建议的依据及措施,执行整改意见和反馈整改情况的时间要求等。

审计意见书由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情况和有关法规制度下达。

第二十条 审计意见书自审批人签发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若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申请复议。审计部门在接到被审计单位复议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复议。对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对决定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及时组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复议审计,并在受理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议意见行文发送申请复议单位和原审计项目的实施单位。

复议审计期间,原审计整改意见照常执行,复审意见下达后再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后续审计。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后,派出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作出后续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和审计处理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交的项目报告。凡发出审计通知书并实施审计的项目,审计组均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主审负责撰写。

(一)主审应根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同时参考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

(二)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

1、范围段。应说明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程序、审计期限、现场工作时间及审计方案的执行和调整情况。

2、总体评价段。应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与审计内容有关的基本执行情况的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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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题段。应说明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审计组作出的初步结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表述完整、定性准确、文字通顺。

4、意见建议段。应说明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建议,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意见或建议等。

5、说明段。应说明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之间就有关问题存在的分歧或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6、反馈段。应说明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进行整改的问题。

7、签名。审计报告实行审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董事会主管领导(或董事会分管领导)审批定稿制度。

(三)审计报告做到审计情况完整、定性准确、依据充分、评价和结论客观公正。

(四)审计报告报董事会主管领导(或董事会分管领导)审批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审批人批准,原审计报告作为修改后审计报告的附件。

第六章 审计档案整理

第二十三条 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反馈表、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反馈意见书等。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承诺书、资料调阅清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审计谈话笔录、会议记要等。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方案、审计前调查材料、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审计方案调整说明等。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其他认为需要纳入审计档案材料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执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整理。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对本项目形成的全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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