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国质检科〔2007〕56号)-湖南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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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质检科〔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促进和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的要求,我司组织制订了《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筹建质量和水平,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担建设或通过资源整合及联合社会力量建设并已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依照本细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组织,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局)及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二章 验收主要内容

第四条 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第五条 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 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第七条 运行状况: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八条 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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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十条 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 (二)具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

(四)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见附件1)所确定的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并经省级局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对照《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报经省级局审查后,由省级局向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复验收申请表。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省级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规定完成期限前三个月内,通过所在的省级局正式申请延期验收,说明延期原因及确切延期验收时间,经总局研究同意,方可延期验收。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验收采取文件审核、现场检查和集中评议的方式,由总局会同省级局确定验收专家组、具体验收时间及其他安排。

第十五条 省级局负责准备现场验收所需材料(材料清单见验收申请表附表)并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及《国家质检中心现场验收操作手册》(见附件3)会同总局及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验收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验收专家组在首次会议上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现场核查采取分组形式,重点核实技术能力、科技团队建设、科研能力、地方政府支持等内容,各验收专家应根据有关要求逐项进行评定。为准确反映被验收单位的实际技术能力,应随机抽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盲样检测考核;集中评议安排在末次会议上进行,验收专家组通报验收情况并听取被验收单位的意见。现场验收后,验收专家组须及时向总局递交验收意见及相关核实材料。

第十七条 总局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及有关材料,经研究后批准验收的,发文批准国家质检中心正式成立,并批准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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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验收不合格者,总局下达整改通知书,省级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并向总局报告整改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同时适用于已经批准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经调查评估后需实施整改的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 附件2:国家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 附件3:国家质检中心现场验收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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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编号:

国家质检中心

筹建任务书

国家质检中心名

称: 承 担 单 位: (盖章) 起 止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建单位负责人: (签名) 批准筹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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