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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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

3、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二、告知制度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公司应设置公告栏:

(1)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2)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三、警示制度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3、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5)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4、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4)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6)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5、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7、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8、公司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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