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版“辛普森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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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版“辛普森案”案例分析

目录

一、案情简介................................................................................................................ 2 二、争议焦点及法理分析............................................................................................ 3 三、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 6 四、此案与著名的辛普森案之比较............................................................................ 7 参考文献...................................................................................................................... 11

云南版“辛普森案”案例分析

摘要:“没有直接证据,被告人陈辉无罪!”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疑罪从无”案件“辛普森杀妻案”之中国版正在云南上演。今年53岁的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原规划处处长陈辉,被指控杀害小其15岁的同居女友。公诉机关搜集了大量证据证明陈辉故意杀人,但法庭上的一番唇枪舌战之后,陈辉最终以“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为由被判无罪。近年中国司法领域对“疑案从无”的落实,翻了好几起陈年冤案,但也引发了颇多争议。

关键词: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犯罪嫌疑人 证明标准

一、案情简介

2009年9月,32岁的四川的胡祖英与大她15岁的陈辉通过二人之间的业务往来相识,并于同年11月同居。此时,陈辉已经离了婚,胡某带着约3岁的儿子,陈辉带着约15岁的女儿。2012年3月10日,陈辉突然到派出所报告称“胡某失踪了”。他说,3月8日他们还在一起,后来就没再联系上胡某。2012年3月13日,胡某的哥哥等人闻讯赶来昆明,他们到处寻找胡某。胡某的哥哥一行开着陈辉的车来到昆明寻甸红色庄园找人——该地有个庄园是陈辉与前妻一起买的,登记在其前妻名下,但一直是陈辉在使用。陈辉曾多次带胡某及其家人来过庄园。胡某的哥哥一行在庄园房屋北边300米的空地上,发现一片新土,众人挖下去后发现,挖出来了胡某的尸体。胡某家人随后报警。2012年3月21日,陈辉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此案开庭时,控辩双方在侦破证据上针锋相对,谋杀、验尸、指纹、DNA鉴定、死亡时间认定、手机基站追踪,像是真实版的《鉴证实录》。公诉人认为,大量的证据证明陈辉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在杀人时间、地点、动机、血印四大疑点作出争锋相对的争论。

2015年6月,昆明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此案没有证明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仅能得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杀人的证据锁链,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据此宣

判陈辉无罪。

二、争议焦点及法理分析

(一)死亡时间:推断得出一个不确切的时间段

控方称,公安技术部门的检验报告显示,胡祖英的死亡时间应该在3月8日晚至9日凌晨。胡死前身着睡衣睡裤,而当晚与她共处一室的陈辉有充分的时空条件。况且保安证实,9日中午,陈辉驾车回过盘江东路的家,这是他运尸体下楼的时间。而监控视频证实,陈辉当晚到过寻甸红色庄园,这是他抛尸的时间。

辩方称,尸检报告只称是死亡5天“左右”,并“推断”是死前五六个小时,都只是推定,并没有说确定就在当天晚上。

法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能认定被害人死亡的确切时间,对胡祖英死亡事件只是根据尸检报告推断得出,而且只能得出一个不确切的时间段,公诉机关指控的死亡时间为3月8日夜间不具有确定性及唯一性。

(二)案发现场:只是推定,没有证据确认

控方称,根据胡祖英的死亡时间是2012年3月8日晚至9日凌晨,而此时胡在家中,作案地点应为胡与陈共同居住的昆明市盘龙区盘江东路某住宿小区。

辩方称,死亡时间是推断,作案地点也是推断。警方并没有在陈辉家中发现任何证明案发的证据。

法审理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能确凿认定本案的案发现场,本案案发现场只是推定,据此也无法得出是封闭现场或是开放现场,也无法确定现场的在场人员。

(三)作案动机:出轨、“举报经济问题”?

控方称,陈辉具有杀人动机。二人同居期间,因为子女、经济、感情上的问题,存在相当尖锐的矛盾,有过多次激烈的冲突。在此期间,陈辉还和其他女性发生关系。胡死后,陈辉继续和谢某在一起,同时又和另一名年轻女大学生交往。

胡祖英的哥哥说,胡祖英没有工作,为使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有所保障,多次催促陈辉领结婚证,但陈辉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2年3月,胡祖英给了陈辉最后期限,要求陈辉一定要在2012年3月12日与其领取结婚证,为有所保证,胡祖英让陈辉写了一张50万元人民币的欠条,胡祖英称,若陈辉到期不领证,就举报陈辉“收受回扣、开公司洗黑钱”。

辩方称,陈辉说自己和胡祖英关系很好。有些矛盾也已经准备解决,二人都准备结婚了。对于威胁举报的问题,后来侦查人员也就经济问题对自己进行过调查,调查结果是没有经济问题。因此胡祖英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对他威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辉的作案动机不明。

(四)血潜手印:绑尸体的胶带上提取了4枚手印

控方称,警方在绑胡祖英尸体的胶带的正面、粘面均提取了4枚陈辉的手印。正常情况下,没有人会把手指印在成卷的宽胶带粘面。除非是使用胶带绑尸体的人。且绑尸体的胶带上有2枚是“血潜手印”,说明陈辉的手是先粘到了胡祖英的血,然后才印在胶带上。这是证明陈辉杀人抛尸的有力证据。

辩方称,陈辉说,胶带上有他的指纹印和DNA并不奇怪,因为他和胡祖英是在一起生活的。自己昆明和寻甸的家里都有很多宽胶带。有一次自己不小心也曾经将家里的胶带纸撕开后没用,又重新卷上了。胶带上有指纹,不能证明就是自己杀的人。有可能是凶手拿了自己家的胶带呢?

法院审理认为,在捆绑尸体的胶带纸上检出陈辉的加层血潜手印,只能证明陈辉接触过尸体和捆绑用的胶带纸,不能得出陈辉杀人的唯一结论。

(五)两部手机:被告人、被害人当日通话时相隔不远

控方称,陈辉用胡祖英的手机和自己发短信,自编自演胡失踪的假象。据电信运营商出具的情况说明,3月9日8时、15时,陈辉与胡的手机有通话和短信,而两部手机都属于一个通信基站(其家和单位分属两个通信基站),也就是说两部手机处于同一位置或者相近位置。

辩方称,该说明只能证明两部手机在一个基站覆盖下,不能证明是在自己的控制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手机分析系统显示,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被害人两个号码当日的通话及短信发送所处基站位置在陈辉的办公地点的基站,这只能证明两部手机可能在一个位置或位置相近,而不能得出就在一个位置的唯一结论。

(六)相同物品:包裹尸体的毛巾与家里的相同?

控方称,在埋尸处及覆盖、缠裹尸体的毛巾等多种物品上均发现了陈辉的DNA,而这些物品与陈辉家里的物品构成相同,说明这些物品是陈辉从家里拿出来作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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