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课内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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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课内知识整理

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1) 研究宪法的有关理论 (2) 研究宪法的历史

(3) 研究宪法的内容及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4) 研究本国宪法的同时研究外国的宪法与宪政制度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大体上概括为:想阿雪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原则以及宪法的实际运行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二:宪法学的体系 略

三:宪法学的指导思想和学习意义

(1) 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

(2) 学习意义:有利于掌握法学的基础、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利于推

进体制的改革、有利于当好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四: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1) 理论联系实际,将书面的论述同活生生的客观实际结合起来

(2) 本质分析,本质分析法包括阶级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本质决定并产生现象,现

象反映并变现本质

(3) 历史分析 (4) 比较分析 (5) 系统分析

第一章 宪法总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 宪法词源的演变

我国古之宪法有两层含义:泛指典章制度、法令的颁布

近代宪法与古代意义的想啊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差别: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成为“法律的法律”即国家的根本法;且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人权保障法。而古代意义上的宪法不过仅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也与保障人权没有任何关系。

(2)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

(3) 立宪意义上的宪法

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又称为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这个宪法在地位上可以是居于一切法律之上,也可以是与其他的法律地位相同。只要是在本质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的法,而且这个法是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价值,那

么这个国家就存在宪法。

(4) 部门意义上的宪法 略 (5)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

所谓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是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

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P13 二者都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宪法的个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并不是就一切有宪法的国家而言的,而仅仅是就有成文宪法即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国家而言的。 个性的表现:

(1) 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根本性的内容

(2)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P14

(3)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性表现为:下没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和依

据、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三:宪法的本质特征

是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P17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 (1) 宪法的传统分类

1、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宪法的法律效力与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 3、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制宪的主体为标准

(2)新的宪法分类

1、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2、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 3、君主政府和共和宪法 4、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从形式上对宪法进行分类,有助于认清同一类型的宪法以及不同类型宪法的特点,开展比较研究,这是比较宪法学的起点。但是。这种分类局限于宪法外在的形式上的特点,无法使人们认识政府的本质及不同性质宪法的本质。

二:宪法的实质分类

1、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 法定的宪法和现实的宪法 从实质上对宪法进行分类,有助于揭示不同性质宪法的根本区别及阶级特征,发现不同性质宪法的发展和变化规律。

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

实际上,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即国家制定了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

事实的制度化,即民主制度,宪政的基本要义和核心内容是“人民主权”。宪政有两种类型:资本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宪政的水平和程度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判断宪政水平的标准:宪法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所规定的民主制度是否在实践中获得了实施。宪政就是以人权为基本内容和体现保障人权基本精神的宪法的贯彻实施,因此说宪政的根本目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 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宪政的基本前提

是制宪,即由宪法对宪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指标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宪政的最高表现是在一个国家里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制宪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觉得着宪政的水平。

(2) 宪政是宪法的实施。宪政的最高表现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成为社会最高

规范和最高规则。政府仅仅是宪政的规范形态,从规范形态成为现实形态还需要有一个过程。法治的核心和实质是法治,即依宪法治理国家。宪政保障制度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是实行宪政的必要条件。

第四节: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1) 宪法指导思想的含义:是制定或者修改宪法时确定宪法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的理

论基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的核心和灵魂。 (2) 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发展 略P23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所确认的和包含的基本方针,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宪法实施的基本准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主要代表人物为法国的卢

梭,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独立宣言》、《人权宣言》)

(2) 基本人权的原则,人权学说起源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

梭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2004年我国宪法的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本质人权。”

(3) 法治原则。法治即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主张。法制与法治的含义不完全相同:

前者主要是指一国现有的各项法律及其制度,后者意指“法的统治”,。主要是指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一般认为,法治有两项基本的要求:一是要制定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4) 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首先倡导,而系

统阐述分权学说的是法国的孟德斯鸠。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近代各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和核心内容之一。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在理论上一般不把“三权分立”看做是宪法的原则,而是普遍确认权力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节 宪法结构 一宪法的结构体系

(一) 所谓的宪法结构,是指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宪法结构实际上是指成典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宪法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 宪法序言:用以规定制宪的宗旨、目的,制宪权的来源、制宪的经过、宪法的基本

原则,宪法的地位,以及其他不便以条文的形式规定的国家基本政策。

(2) 宪法正文:主要包括总纲、宪法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第一, 总纲,主要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二,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大多称为人权或基本人权,

我国“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位置的调换,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

第三, 国家机构,这是各国政府的基本内容,也是宪法的主要内容 第四, 宪法保障 第五, 宪法修改

(3) 附则

(二):宪法序言的地位和法律效力

关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宪法界有全部无效力说,部分有效力说,强于正文效力说,全部有效力说四种学说。我国大部分学者持全部有效力说的观点,其主要依据是:

(1)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设“序言”有其必要性。

(2) 宪法序言对于解释和理解宪法正文内容的含义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宪法序言

往往是作为制宪的根据和目的而存在,故常常能对了解宪法的政治意图和背景提供重要指南。

(3) 宪法序言的通过、修改和解释程序,与宪法的正文是完全相同的,这在各国都

是通例。

(4) 宪法序言的重要功能是为国家政权提供合法性依据。国家政权的存在不仅需要

有客观事实,在形式上还需要合法性的依据。

<关于宪法序言能否作为违宪审查的依据问题,在世界上通常不存在争议,各国违宪审查机关通常也并不将序言的规定独立地作为违宪审查的依据。法国的情况比较特殊>

二: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宪法规范指的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的调整关系是宪法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实际上,有两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包括宪法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和一般法律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指根本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仅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中确定的体系宪法关系的规范。

法律规范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1)假定,即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2)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3)后果,即符合法律规范的积极后果和违反法律规范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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