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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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够达到了99.3%,与农村的“两免一补”政策是分不开的,这个政策使得许多辍学儿童有机会重新回到学校接受正常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均等化在立法上的成就主要体现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5条分别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二)就业服务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社会和谐的基础,实现充分就业就是保住老百姓现实的“饭碗”,就是满足群众的基本公共需求。我们党始终重视群众的就业问题,在不同时期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决策,以保障群众的就业。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始终把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不断扩大就业领域,稳定了就业形势。2008年3月,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政府“坚持实施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从财税、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五年累计666亿元。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统筹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平均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000多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00万人。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在劳动力总量增加较多、就业压力很大的情况下,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①。

2003年-2007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逐年增长,2003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为859万人,2007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达到1204万人(见图2-4);

2003-2007年每年有500万左右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见图2-5)。 与此同时,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保持相对稳定,登记失业率则有所下降,2003年失业登记人数为800万,登记失业率为4.3%,到2007年失业登记人数为830万,登记失业率为4.0%(分别见图2-6和图2-7)。从这些数据可知,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就业压力较大,但是由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保持了就业形势的稳定。

我们党和政府还特别注重就业中的公平问题,努力创造机会均等的就业政策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适时调整政策,逐步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居住的限制。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地区间有序流动”。

2000年以后,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导向发生了更积极的变化。“十五”规划纲要提出,改革城镇户籍制度,形成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机制,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之间有序流动。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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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央2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对进城农民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200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公正的对待农村工,提出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并且要求城市政府要切实把农民工职业培训、子女教育等服务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

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公平对待,一视同仁”为原则解决农民工问题,这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就业均等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召开,会议决定把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作为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并就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中,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诸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试用期的长短、怎样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裁减人员、单位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与此同时,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它规范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它涵盖了政府责任、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法律责任。这部法律是我国就业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律,立法上注重就业的公平与机会均等,在法律上为劳动就业的均等化提供了保障。《就业促进法》第25、2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31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建立城乡一体就业机制,实现公平就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着重要意义。

随着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政策法规发生的积极变化,许多城市逐步重视改善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将农民工纳入公共财政,甚至把进城农民工视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使他们享受“市民待遇”。这些积极的变化都将大大促进城乡一体就业机制的建立,实现城乡就业方面的均等。

二、Why:

为何需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是人人共享、普遍受益。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人

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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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句话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过程,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结果,它们在本质上是一

致的,都是要维护社会公平。

“十二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现实挑战

二、“十二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挑战

虽然“十一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重大进展,但要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的目标,在2020年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仍然面临许多严峻挑战。

1、城乡、区域及不同群体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仍然过大

公共教育差距。以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城乡差距为例,在小学自然仪器达标学校比例、建网学校比例、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初中理科实验仪器达标学校比例、建网学校比例等方面,城乡差距呈现继续扩大趋势。2008年小学高学历教师比例城市为87.96%,农村为62.82%,城乡差距25.14%;初中高学历教师比例城市为75.93%,农村为42.33%,城乡差距33.6%;城乡中学高级教师占比差距13.26%,小学高级教师占比差距为8.07%⑥。

医疗卫生服务差距。县乡村卫生基础设施仍比较落后,城乡卫生差距仍在继续扩大。2007年农村地区孕产妇死亡率是城市的1.63倍,婴儿死亡率是城市的2.42倍⑦。2006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城乡差距为14‰,2008年上升到14.8‰。2009年每千农村农业人口医生和卫生员,全国平均为1.28人,中东部最高达到1.50人,西部仅为1.04人,西部仅为东部的65.8%⑧。

养老参保率城乡差距。2009年,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累计为23550万,而7亿多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累计只有8691万。如把统计为城镇常住人口的2.2亿农民工仍然计为农村人口,全国城镇户籍人口为4亿左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农村户籍人口为9.33亿。从城镇养老保险参保的23550万中扣除2647万参保的农民工,城镇户籍人口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相当于城镇户籍总人口的52%,而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2647万农民工加上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8691万农民,只覆盖农村户籍总人口的12%,城乡养老保险覆盖率差距高达5:1。

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差距。2009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227.75元,月人均保障水平172元;农村低保平均标准100.84元/人、月人均保障水平68元。农村低保标准仅为城市的44.28%;月人均保障水平仅为城市的39.54%。即使把城镇生活成本比农村高的因素考虑在内,这个差距仍显过大。

2.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占比仍然偏低 “十一五”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规模不断增加,但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比重仍然明显偏低。

公共教育支出。我国的财政性教育投入总量仍然不足。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统计,2003年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平均比重,经合组织国家为5.5%,发展中国家为4.2%,世界平均水平为4.7%,我国2008年仅为3.4%⑨。

卫生医疗投入。尽管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逐年增加,政府开始承担越来越大的卫生医疗支出责任,但政府的卫生支出仍然不足。政府卫生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2006年我国为9.9%,在世界排名第107位;世界上这一比重超过20%的有四个国家;介于10%~20%的有101个国家,美国占比为19.3%,德国占比17.9%,坦桑尼亚占比为13.7%。人均政府卫生支出,2006年我国为38美元;在世界排名第133位,不仅与欧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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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国家,如卢森堡(5912美元)、挪威(5241美元)、丹麦(4677美元)相去甚远,甚至低于一些非洲国家,如赤道几内亚(353美元)、南非(163美元)⑩。基本社会保障支出。2006~2009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比重保持稳定上升态势,但上升速度有限,四年累计增长仅为1.5个百分点,2009年仅为21.61%,而波兰、乌克兰、俄罗斯等转轨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占比分别为44.82%、44.08%和31.13%,都远远超过我国。

公共就业服务支出。我国公共就业支出2009年为506亿元,占当年GDP的0.15%。与国际水平相比远远偏低。200年,在经合组织26个成员国中,劳动力市场公共支出占GDP比重超过3%的国家有个,包括丹麦(4.42%),德国(3.46%)、比利时(3.75%)、芬兰(3.01%)和荷兰(3.89%);占GDP比例在1%-3%之间的国家有11个,包括法国(2.75%)、瑞典(2.51%)、西班牙(2.19%)和澳大利亚(1.13%);占GDP比例在0.5~1%之间的国家有5个,包括美国(0.68%)、日本(0.79%)和英国(0.93%)。

基本住房保障支出。2009年,我国内地基本保障住房财政支出550.56亿,占GDP比重0.16%,而我国香港2006/07财年保障性住房财政支出为147亿港元,占财政支出比重高达6%。

3.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缺失、不统一和不衔接等问题仍然突出 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处于缺失状态。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根本出路是将其全面纳入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但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问题既涉及地区协调,又涉及城乡对接,迫切需要一个整体性制度安排。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在政策层面有明显成效,但没有触及农民工难以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根源。

农村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基本缺失。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而言,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相当齐全,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总体不健全,保障项目较少,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住房保障也仅限于危房改造。

医疗保险体制城乡对接难。当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社会群体的医疗保障制度,都是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性质不相同、标准不统一、费率不统一、缺乏对接口等矛盾,将成为制约医保制度效率最大化不可逾越的制度性障碍。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对接”将成为难以回避的难题。到2015年,农村养老保险有可能基本实现全覆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对接将逐步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目前已有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的对接(如江苏吴江市),但全国范围内的试点仍需要加强研究、尽快推出。

基本公共服务统筹层次不高,无障碍转续困难重重。社会保障社会化水平的标志是统筹层次。统筹层次越高,可进行余缺调剂的空间越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也就越大,风险也就分散到更大范围。但全国只有北京、上海等少数省市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大部分省份仍是市县统筹。随着“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紧迫,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统筹次、建立开放性、可“升级”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成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的严峻挑战。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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