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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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主将老师:何丹怡

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

二、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 三、鉴定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方法 四、报告的格式 五、总结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与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的比较

一、不司法鉴定 同之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造定义 构和鉴定人,依据造价专门知识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并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受理——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鉴定意见出具——鉴定人出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服务于司法裁判的科学实证活动,其目的是得出解决工程造价案件中争议焦点的事实作用 ——证据,以司法诉讼为前提,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为司法诉讼服务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只限于解决工程造价的事实问题,为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法律效案件提供专业技术证据,不涉及责任的认定,更无对责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力 任方的处理权,鉴定意见只对委托鉴定单位或委托人提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其成果文件可作为发承包供,无权对外公布。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焦点问题为标标的 的,往往只涉及建筑工程的某个分部或分项,如安装专工程造价审核一般以基建项目整体为标的。 业、地下室工程等。 管理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管理机构为:司法部门+建设行政工程造价审价的管理机构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构 二、相司法鉴定 同之处 独立性两者均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开展工作,进行实事求是的计量、计价,做出不带任何偏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成果。 审价 主管部门。 双方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用于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审核委托——审核实施——出具审核报告 的一种活动。 工程项目已完工、结束、中止,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审价 价纠纷,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格且交付使用后,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和公正性 技术背两者工作涉及的专门问题均属工程造价专业范畴,工作人员均需具备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并采用相同的技术景 方法针对工程造价相关专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两者均依据以下工程造价资料开展工作:工料消耗定额、计价信息资料;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工程预算书、结算书;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招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标书、询标及答疑纪要等);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签证单;基建依据 工程开、竣工报告;基建工程地质勘探报告、打桩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评定资料;其他有关造价的资料。

三、司法鉴定的难点和处理方法 1.材料价格的确定

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造价信息、双方签证确认的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发票或供货合同(如果材料发票和供货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确认,仍不能做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等;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很难再达成一致意见,而材料价格却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定价难但又很重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取定就显得非常关键。根据我们的实践工作,材料价格的确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 ● 有约定。分两种情形:

● 情形一 双方对确认的单价无异议,即从约定。

如:合同约定采用施工时期的信息价做为结算价,缺少部分采用签证价,且双方对信息价和签证价均无异议的。 ● 情形二 价格确认后有异议 例:

背景:合同约定“材料结算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没有的双方签证确认”。其中,600*600抛光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参考价为54元/m2 ,但没有具体品牌;实际使用的是600*600鹰牌抛光砖,双方签证价为105元/m2(未含采保运杂费)。被告(建设方)认为,按双方签证价格高出了信息价的90%,不同意支付,要求执行信息价格。 问题:105元/m2 的价格该不该给?

鉴定分析:由于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不注明品牌,与实际使用的鹰牌砖没有可比性;其次鉴定机构无法了解600*600鹰牌抛光砖价格的签证背景。因此,鉴定依据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证单价进行计价。 约定不明 依据合同约定条款无法确定材料价格 例:

背景: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结算原则:“材料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由双方按市场实际签证确认。”某项目采用886系列1.5厚的铝合金门窗,按合同约定应该采用信息价,结算时发现造价信息间断公布铝合金门窗的信息价,施工期间正好没有公布,也没办理签证手续。 问题:如何确定铝合金门窗的价格

鉴定分析:由于施工期间没有886系列信息价,但有90系列的信息价。经分析比较(详见对比分析),两种系列的铝材用量相差不大,则参考了90系列的单价;但在信息价中又找不到对应规格的价格(1.6.*2.1),鉴定工作人员又在90系列的基础上,查找规格最齐全的年份(与施工时间相差一年),经比对(见下表分析),同规格的价格都很接近,因此,对于施工期间没有对应规格的单价,直接套用了此前1年的90系列的价格。

系列替代 90—886 铝合金消耗量 年份替代(规格不全) 施工年份次年—施工期间 886B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

序号 1 2 3 材料名称 886B03 886B11 886B02 开料尺寸 1.6×2 0.4×2 2.1×1 长度(m) 3.2 0.8 2.1 壁厚(1.4mm) 0.667 0.695 1.277 重量(kg) 2.1344 0.5560 2.6817 备注 边封 上固 下滑 4 5 6 7 8 9 10 11 886B21 886B11 886B18 886B06 886B07 886B04 886B05 3814 窗面积 2.1×1 2.1×1 0.4×3 1.2×4 1.2×4 2.3×1 2.3×1 2.1×2+0.4×8 2.1×1.6 2.1 2.1 1.2 4.8 4.8 2.3 2.3 7.4 3.36 1.422 0.695 1.01 0.809 0.771 0.657 0.723 0.138 小计 单方重量 2.9862 1.4595 1.2120 3.8832 3.7008 1.5111 1.6629 1.0212 22.8090 6.7884 上滑 上固 中隔 光方 勾方 上横 下横 压线 900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材料名称 9003 100X25 9002B 9001B 100X25 100X25 9006 9007 9004 9005 C8X8 窗面积 开料尺寸 1.6×2 0.4×2 2.1×1 2.1×1 2.1×1 0.4×3 1.2×4 1.2×4 2.3×1 2.3×1 2.1×2+0.4×8 2.1×1.6 长度(m) 3.2 0.8 2.1 2.1 2.1 1.2 4.8 4.8 2.3 2.3 7.4 3.36 壁厚(1.4mm) 0.688 0.927 0.869 1.157 0.927 0.927 0.819 0.832 0.652 0.860 0.084 小计 单方重量 重量(kg) 2.2027 0.7416 1.8249 2.4304 1.9467 1.1124 3.9312 3.9928 1.5000 1.9776 0.6216 22.2819 6.6315 备注 边封 上固 下滑 上滑 上固 中隔 光方 勾方 上横 下横 压线 湛江市区2008年9月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参考价格表

名称 铝合金平开门 铝合金平开窗 规格 38系列单扇 无上亮1.2厚(含不锈钢配件、不含玻璃) 38系列双扇 无上亮1.2厚(含不锈钢配件、不含玻璃) 单位 平方米 平方米 参考价(元) 230 230 湛江市区2009年第三季度建设建设工程材料参考价格表

名称 铝合金平开门 铝合金平开窗 ● 无约定

当事人的一方持有材料价格的凭证,如材料购置发票、购货合同等作为价格参考依据,但这种资料不被另一方当事人所认可。等同于双方对材料单价没有任何约定,此时如何确定材料价格,就成为司法鉴定的焦点所在。

鉴定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人应结合市场实际,对当事人某一方提供的材料价格依据作出分析判断,这种分析判断既不是用来鉴别提供的依据(材料购置发票、购货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也不是判断发票的真假、购货合同是否伪造等,而是依据司法鉴定人的经验和鉴定机构历史经验的数据,对当事人所持有的这些材料价格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作出判断。 例:

背景资料:根据现场签证资料,外墙采用ICI专业外墙底漆7100、面漆7000,由于施工期间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没有该型号

规格 38系列单扇 无上亮1.2厚(含不锈钢配件、不含玻璃) 38系列双扇 无上亮1.2厚(含不锈钢配件、不含玻璃) 单位 平方米 平方米 参考价(元) 225 227 底、面漆相应的单价,而在最具参考价值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相应时期也只能查到该面漆的单价,没有底漆的单价;

原告方提供的购货证明(只有经销商盖章确认) 不能做为鉴定的依据,

通过询价(市场、网上)只能查到鉴定时期而非施工期的材料价格,经查阅《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离施工时期最近且底、面漆单价单价均有公布的价格,作为我们鉴定时的价格参照数据,进行分析修正后确定该单价,具体修正过程: 已知距施工期后第三年的同型号底漆、面漆的单价Vd、Vm及施工期面漆的单价Vm1,求:施工期底漆的单价Vd1。 解:1、求调整系数R1=Vm /Vm1 2、求施工期底漆Vm1= Vd/R1

如:已知 2011年第三季度的底 漆7100为1122.66元/桶(20L),面漆7000为1133.35元/桶(20L),施工期2008年第三季度的面漆7000为915元/桶(20L),求底漆单价? 解:调整系数:1133.35/915=1.24

则2008底漆的单价为1122.66/1.24=905.37元/桶

经上述计算得出的结果与原告方提供的购货证明单价(895元/桶)很接近。 2.送鉴材料不完全清晰的处理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较多的变更情况,有时部分变更没有及时办理,在结算时双方再补充办理;但如果双方关系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在事后要去追溯当时的现场情况或补办确认手续都很困难了。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以工程现场情况为准;但对于隐蔽工程,如土方开挖、回填、外运的数量等,现场已经无法确认,且双方分歧很大,则可按照他们提供的依据,分别计算相应的造价,随后分开列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判定造价的依据。 ● 背景资料:某教学楼项目,图纸建筑说明中,

外墙做法:(1)、墙面条挂32mmx32mm方孔0.7mm丝径镀锌钢丝网;(2)、12厚1:3水泥砂浆;(3)、5厚保耐贴防水黏合剂打底;(4)、8厚1:2.5水泥砂浆;(5)、第一层粗腻子找平批荡;(6)、第二、三层高效能细腻子批荡;(7)、腻子打磨/基面检查;(8)、ICI专业外墙底漆7100;(9)、第一层ICI专业外墙面漆7000;(10)、第二层ICI专业外墙面漆7000

内墙做法:1、.白色乳胶漆罩面二道,2、满刮腻子二道,3、5厚1:2.5水泥砂浆罩面压光,4、13厚1:3水泥砂浆打底扫毛或划出纹道。

问题:计算时外走廊的墙面是按外墙面还是内墙面的做法?

鉴定分析:图纸只是说明外墙装修的做法,并没有具体标注哪些位置是外墙,作为外走廊,仅凭图纸的装修说明无法判断其做法。 现场勘查,由于均为同色涂料,难以区分,而造价鉴定机构不具备对工程材料成分进行鉴定的资格。所以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一般是按常规的结构和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当原、被告之间作为争议焦点时,我们建议异议方申请具备鉴定材料成分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判断其做法,从而计算其造价。 3.材料质证

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都是从鉴定委托人中接收资料,如果是此种情形,一般不再对材料进行质证。

鉴定机构从当事人处收到举证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应当提请鉴定委托人主持、组织交换证据并进行质证。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自行组织交换证据并质证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鉴定机构再向当事人发出质证通知,确保鉴定依据有效。

质证内容记录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有乙方不配合(证据交换、确认、签字等),应提请司法鉴定委托机构决定处理办法。 4.争议的问题

处理办法:在鉴定报告中作为争议问题单独列出各方当事人的主张。表述应尽量引用双方对该异议的书面表述原话,并将该表述所对应的造价鉴定结果附在后面,保证每个提法的后面都有对应的造价,这样做对于司法机关的判决;

其次在报告中对争议问题的描述,应尽量不要出现“我们认为”、“我们觉得”、“我们的意见是”等话语。如:

某项目未完工程鉴定:由于当事人双方对未完工程施工范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鉴定时分别根据双方提交的未完工程施工范围及图纸进行鉴定,经鉴定详细情况如下。

①依据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4日提交的某大学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施工未完成项目清单及双方认可的图纸,对未完工程进行鉴定,鉴定争议金额为-1102658.62元

②依据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4日提交的某大学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施工未完成项目清单及双方认可的图纸,对未完工程进行鉴定,鉴定争议金额为-1533580.46元

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可能是对同一个问题有两个甚至多个结果。这样的操作方法,一方面,避开了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无论判定哪方合理,都能从鉴定报告中找出对应的造价。一个问题只做一个审核结果;而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对争议只需分析问题实质,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而是站在第三者角度,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结果。

5.引入法律顾问

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方面的法律相当匮乏。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立法体系中也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造成了现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中存在很最重要的法律缺陷。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小组中引入法律顾问,随时为鉴定小组提供合法的鉴定依据,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合法性。

四、报告的格式 鉴定报告的编写 组成: (1)封面

(2)鉴定书内容(主题、基本情况、鉴定依据、鉴定过程及分析、鉴定结论、特殊说明、鉴定签章) (3)附件(鉴定委托书、机构营业执照、资质、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鉴定计算书)

五、总结

交流目的:更好地把握日常工作中的成本控制工作 招标阶段(交易阶段的招标控制价编制)

在招标阶段,清单子目特征、合同条款描述不清楚,会给编制竣工结算带来争议。根据某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条款57.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附件),只约定了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外的当K>5%价差的调整方法,但是没有约定到施工工期内的K<5%是否调整。

实施阶段(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中间结算)

在项目实施阶段,现场资料没有及时完善,结算时引起双方的争议。

某司法鉴定项目,2008年11月25日会议纪要规定“工程竣工资料在2008年12月15日前汇总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工程签证、变更通知之日起15天内,与乙方、监理单位协商确认,”。施工单位在2009年7月提交了材料价格清单要求甲方确认,甲方和监理签收了资料。

双方争议焦点:乙方提交的材料价格清单能否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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