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技术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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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组织有关业务及考核部门将设计任务委托给部门或个人,签定内部协议,明确有关责任及其报酬等事宜。 第五章 中腰线管理

第50条 各类巷道的开工,业务部门必须以委托书形式提前2—3天通知地测大队,以便准备资料按要求放线。停头要通知地测大队收尺,复工要通知地测大队复核。重要井巷工程开工还必须提前半月将施工图交地测大队。严禁无措施无设计放线开工。

第51条 标定中腰线前,测量人员必须对设计图上的数据、几何关系进行验算、检核,重要工程的设计导线、标定设计须经测量技术员审查签字确保无误后,方可标定给线。

第52条 巷道开工临时中腰线,若现场情况限制,可用罗盘仪标定。当巷道掘进出4—8米后必须用经纬仪重新标定。

第53条 中腰线点要成组设臵,每组点不得少于3个,点间距应不少于2米,最前面中腰线距迎头的距离,应在25—30米。腰线也可25—30米设臵一个点,并在帮上划出腰线,腰线至底板的高度要在规程措施中规定。

延设中腰线时,必须对所用的和新设的点进行检查。巷道每进100米应检测校正一次中腰线。

第54条 最前一组中腰线点距迎头的临时中腰线,由施工单位负责延线,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延线制度。

第55条 巷道中的测点和中腰线点,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严禁敲动或用测点吊挂重物。如是锚喷巷道,喷砼前要加以保护,严禁喷覆。

如遇测点损坏或有怀疑时,施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要及时告知地测大队,否则出现错误后果自负,地测大队的测量人员若不及时处理,出现错误由测量人员负责。

第56条 地测大队测量人员给线时,施工单位要密切配合,负责打眼、提供方便。给好线后应当场向施工单位现场人员交待清楚有关数据,以便掌握施工。

第57条 地测大队的测量人员对按中腰线施工情况要经常检查,发现未按线施工,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改正。若偏线严重可拒绝给线,并立即向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反映,拿出处理意见。

第58条 若中腰线造成偏差,但不影响使用,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100的罚款,对造成返工的则对责任单位处500—2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500元的罚款。 第59条 本制度从2004年1月起执行。 第六章、顶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施工单巷道顶板管理工作,杜绝冒顶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中岭煤矿顶板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中岭煤矿筹备处、各矿建施工单位每月底必须组织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题会议,对本月顶板管理问题进行总结、下月掘进施工中将遇到的顶板管理重点分析安排,并作好会议纪要下发到各与会单位或个人。

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规程必须将顶板管理作为专项措施进行编制设计。

三、石门或穿层巷道施工前,应先出预想剖面图,对巷道穿过的岩性进行预测描述,同时应说明顶板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现场按措施规定备足预防顶板发生冒顶事故所需的材料、工具,否则,不予施工。

五、掘进工作面顶板发生变化,需要更改支护方式时,施工单位应先通知监理部门和甲方到现场会审,确定需要更改支护方式后,由施工单位先报补充措施后再执行;如因特殊原因,监理部门和甲方不能立即到现场时,施工单位可以将“锚、网、喷”联合支护改为架棚或砌碹支护,但不能将架棚或砌碹支护改为“锚、网、喷”联合支护。 六、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如每发生一次空顶作业,按每米100.0元处罚;同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头,先按措施补齐临时支护或永久支护后,再掘进迎头,停头补支护时间不予计算顺延工期。 七、三岔门、四岔门、交岔点的施工必须先按确定的支护方式编制好措施,并在现场至少备足一天的施工所需材料后,方可开工,否则,不予开工。

八、架棚支护、砌碹支护巷道施工,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好临时支护、前探支护措施,前探梁或超前支护等应单独设计加工,并运到现场存放后,方可施工。

九、“锚、网、喷”联合支护巷道,必须严格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初喷和复喷,防止顶板长期暴露风化后发生冒顶事故,如巷道顶板由于未初喷或复喷造成的冒顶事故,产生的隐蔽工程和顺延工期由施工单位自负。

十、“锚、网、喷”联合支护巷道必须按规程措施要求支设锚、网,若发现一根锚杆角度不合格,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补打,并按每棵10.0元进行处罚,发现一块网未联接、压接,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用12#铁丝每隔100~200mm扭接或补网搭接,并按每块网20.0元进行处罚。严禁大钻头配小锚杆,即φ43mm锚杆必须用φ40mm钻头, 严禁将锚杆切断或砸扁使用,如发现,则按每棵300.0元处罚。 十一、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画线打眼,保证巷道成形,巷道严禁欠挖,超挖按《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不得超过150mm。

十二、锚杆支护巷道每20~30m或每500根锚杆必须测试一次锚杆拉力,每次不少于3根,锚固力必须达到要求,否则,对不达到要求的必须补打、补测,以保证支护强度。 十三、巷道贯通施工时,

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至少两次贯通测量,并于贯通前20m在现场标定贯通点位臵及距离。

十四、贯通措施中应明确编制对贯通点的加固处理措施,并在距贯通前10m以上时由筹备处组织监理部门、贯通施工单位和透点加固单位到现场对加固情况进行验收,确认透点加固牢固后,方可贯通。 十五、巷道贯通后,施工单位必须先对透点进行处理,在24小时内将透点永久支护完善,防止透点大面积暴露发生冒顶事故。 十六、掘进工作面当月每发生一次体积大于10m3的冒顶事故时,当月工程质量降一档执行,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体积大于10m3的冒顶事故时,当月工程质量视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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