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提出禁止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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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提出禁止性要求

发布时间:2012-12-18

近日,银监会办公厅先后下发《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和《关于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处理情况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2〕258号),明确提出“八不得”,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一是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二是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三是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四是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五是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六是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七是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或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八是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关注员工“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建立和落实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凡措施不力、出现重大事件的要及时调整其负责人,并严格责任追究。要集中力量对内部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违规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不得以相关违规活动尚未定性、涉及案件司法程序尚未结案等为由拖延处理。从2012年6月1日起,对于新发现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

应于24小时内同时报告上级机构和当地银监部门;所在机构要逐项建立档案,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总行和当地银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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