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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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区组织的职能错位。现行社区组织除了“二级政府、三级管理模式”之外,就是指驻地单位。而驻地单位按照行政区划或行政系统被划入不同层次的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政府行政指令成了这些单位的活动宗旨。条条块块的行政关系割裂了社区生活的有机联系,并且政府职能与社区组织职能错位,从而造成了这些单位小而全、万事不求人的半封闭状况,产生所谓的“单位办社会”现象:一方面这些单位负担过重,它们必须承担建造、维持自己的后勤服务和福利设施的责任和经费,并且要支付给相当数量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另一方面重复建造同类服务设施又不对外开放造成利用率低,社会资源浪费,并导致专业的社区服务组织难以形成。由此看来,现实中社区组织的小社会是大政府直接管理下的,社区组织基本不具备作为一个相对独立实体进行活动的能力,在被动状态下,它很难关心自我改造、自我发展;此外,政府插手各项社区组织的事务,如他们的成员须经过政府认可等,造成了政府管了许多管不好的事,造成了政府机构庞大、人际关系复杂等。

(四)体制方面的问题。街道、居委会是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基本基层组织。从目前城市社区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看,尽管这类基层组织继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管理功能,但确实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概括起来说,主要是建制散、权力小、服务少、参与差。

(五)社区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基本设施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不适应。有些工作区政府缺乏相应的机构,管理职责无法履行,有的虽然设置了机构,但由于人员或设备等力量较弱,而影响到任务的完成。作为社区管理的主体——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的基层组织,为本辖区人民群众服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理应发挥“上为国家分忧,下为人民解愁”的作用。但街道只能行使部分政府职能,在城市管理、经济建设、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不能实行责、权、利相统一,进而造成执法的政出多头,相互配合不够和整体工作成效不高的现状。加上办事处、居委会还缺少年富力强,文化层次高,懂得现代社区管理,熟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层政权运作与广大居民之间互动规律的干部;相反,干部年龄老化,专业、文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素质不高相当突出,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社区管理和服务作用的发挥。

(六)对社区管理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监督的主客体错位。本应居民是监督主体监督社区权力的使用,但往往不尽人意。近年来一线城市趋于饱和状态,二三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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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加快发展步伐,城市拆迁占地现象普遍,产生了一系列的城市违章搭建问题,因为产生经济效益,所以即使妨碍居民日常生活也不予理睬。政府对此现象严加制止,城管人员和居民因此矛盾冲突不断,大有升级之势。政府对于社区这种现象监督运行方式单一,主要是由上而下,上行监督较少。监督缺乏必要的协调。社区内有各种监督组织,但因职权不明,协调不力容易造成多方插手或相互推诿现象。监督制裁软弱。监督组织没有仲裁权力或仲裁权力很小,往往只能做一些督促、调解工作。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总之,社区内由于监督体系不完备、机制乏力,很难保证社区权力的正确行使。 二、城市社区管理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对社区居委会认识模糊。由于实际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干部对社区居委会的性质、职能、作用认识模糊,认为社区居委会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把社区居委会作为一个居民自治组织来对待,漠视了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把给居委会发号施令、派发任务当作是理所当然的事,于是不管可行与否,一级一级往下“批发”工作任务,一些本不该由居委会办的事情也压到了社区,使社区居委会大部分时间花在应付上级交办的任务上,大量挤占了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时间。而对居民来说,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政府和行政性事务,很容易让他们混淆居委会的角色地位,因此,许多居民都不了解居委会的工作。再加之居委会与其他一些政府组织之间的定位模糊甚至错位,导致居民对居委会信赖度越来越低,就更没兴趣了解居委会了。 (二)社区居委会和政府部门关系理论与现实的错位。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构对居委会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其开展工作。这说明居委会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在政府与居委会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只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但在现实中,却是居委会的行政性倾向特别明显,政府对居委会工作事务的干预包括了从人员配备等重要事务到居委会日常琐碎的宽广范围。

(三)工作超标超限,浮于表面。近几年提倡“××进社区”,把社区当作筐,什么工作都往里放。譬如,不少政府部门现在都热衷于搞“某某工作进社区”的活动,做到最后,这“某某工作”似乎真的成了社区居委会的主要工作了。还有的社区居委会因为做这样的“某某工作”有了成绩,成了学习的榜样,参观取经者纷至沓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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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政府部门的检查也接连不断,一些社区居委会天天忙于迎来送往,介绍经验。而各政府部门往往带有任务观念,提要求、下任务到社区,立完牌子、放下资料、建完档案就完事。有时把工作进社区当作工作创新、上台阶的突破口,对社区居委会自身的承受能力估计过高,使社区居委会超标准超负荷工作。与此同时,由于行政体制改革普遍滞后,县区级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的问题远未解决,造成了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 (四)工作方法不够科学。目前造成的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的一个原因是社区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比较落后,现在社区居委会简单重复的工作多、手工操作多、社区居委会人员大部分时间忙于填写报表、资料汇总等简单事务性工作,工作量虽然大效率却很低。办公设备利用不充分或不够用,有的居委会配备了多台电脑,但是会操作使用的只有2-3人,造成了办公资源的浪费;有的居委会由于条件所限,只配备了一两台电脑,就限制了工作的进行。

(五)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社区管理和居委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立法上的空白,如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问题,由于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模糊不清,当遇到某些企业或团体侵害自己利益时,就不能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进而导致某些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致使居委会的工作经常处于两难的困窘境地。

三、加强城市社区管理的对策 (一)切实转变政府的社会职能

在社区建设中,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等都是政府的责任。这样说不等于社区中的社会事务都应由政府包揽,也并非意味着政府是这些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事实上,政府在社区和整个社会领域中的职责和功能都是有限的,与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的分工合作是必然趋势。因此,转变政府的社会职能就意味着,一是将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社会职能和事务剥离出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管理”的方式,将那些社会事务转交给各类专业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去运作和管理;一是解决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能缺位问题,如缺乏对社区居民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公共财政支持,忽视对居住在本社区的农民工社会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受虐儿童乞讨现象的放任等等。这里,笔者还想强调的是:政府在经济领域中转变自己的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让渡一些经济权力,会马上换来税收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但政府在社会领域中转变自己的职能,不仅意味着需要让渡部分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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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社会、管理社会的权力,而且还需要大大增加对社会领域的投入。所以,政府社会职能转变的难度可能要远远大于经济职能的转变过程,监督、推动政府社会职能的转变应是全党和全社会的责任。

(二)构建合理有效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

在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事物服务所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具有反馈功能的监督保障机制。应当要把各种监督机制实行有机结合,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同时,力求实现它们的合力,调动每一个社区成员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使其成为社区治理的真正主体,形成群众监督的网络效应。 (三)建立有效的权利监督机制

在提倡向社区放权的过程中,为了实现社区权力的良性运作,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否则就会出现权力的滥用等严重后果。构建科学的监督机制和权力平衡机制,这直接关系到整个社区的稳定和发展,也是维护广大居民利益、实现社区有效运作的重要保障机制。

在社区组织内部的监督上,应当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内其它工作机构以及政府各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民主评议和实行社会监督,并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区居委会反馈情况。同时,必须实行社区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制度,增强社区管理的透明度,让社区居民及其他社区、政府等外界组织及时了解社区运行状况,监督社区管理者的管理成效,有利于社区之间的横向对比,激励社区工作的有序和高效开展。

在社区群众监督的层面上,要广泛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首先可以把媒体引进社区,利用媒体的网络效应,及时传递各社区建设与管理的成功做法和宝贵经验,也揭露当中出现的问题、治理的弊端;其次,可以是聘用社区监察员,对社区各项事务进行规范化的监督,同时可以设立社区监督电话、社区留言板等,给居民创造便利的监督途径和条件。

(四)强化社区组织领导,营造共驻共建氛围

社区在传统的行政模式下形成的依赖式发展,致使其治理能力逐步减弱,积极性和创造性渐渐萎缩,尤其是社区的软环境建设方面更显薄弱。因此,加强社区自身能力的培养和建设,更应成为当前社区管理的重中之重。要注意社区管理人员的能力培养,实现专业化的社区服务管理。现代社区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社会分工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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