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名词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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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机关的立案、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况,为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违法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J.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J. 监狱法律文书:是指我国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分类包括:①依受文对象和处理方式的不同: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和监狱对外文书;②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分为文字叙述式、填空式、表格式和笔录式;③依文种不同分为决定类、建议和意见类、审批表和报告表类、通知和证明类、登记表和其他类④依文书内容和作用的不同分为执行刑罚、狱政管理和监狱侦查。

J. 监狱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一种文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区别: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不同,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

L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里立案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L立案决定书(检察机关的):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察时,所制作的检查文书。

L 律师实务文书: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和。功能: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③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④有利于完整记录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活动。包括律师代书的法律文书和以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的文书两大类。诉状:是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书或委托他人代书的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答辩或申诉等法律意见的书状。

M.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 M. 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再审的法律文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M.民事决定书: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文书。

M民事行政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有关程序问题和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它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行政裁判权的集中体现。

M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M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M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M. 民事、行政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正文包括请求、事实与理由和证据三方面内容。

M民事上诉状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

P.批准聘请律师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经过审查,依法批准其聘请律师时所制作的文书。

P.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经过审查,批准受委托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

P.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P.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延长时所制作的文书。

Q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Q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Q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制作的文书。 Q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是通知执行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时制作的文书。

Q.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工具,对保障生效裁判得以执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S 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

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上诉状是诉讼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全面审查,经过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的依据。

T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T通知立案书: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

T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服刑犯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T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羁押期限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T提请复核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并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明理由,请求对案件重新审核而制作的文书。

T 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T. 提请假释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在服刑改造期间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建议法院审

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X刑事赔偿决定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X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X.宣告失踪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失踪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设定财

产管理人的法律文书。(下落不明满2年)

X.宣告死亡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文书。(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X.行政裁定书:指人民法院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X. 现场勘查笔录: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对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以及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

X. 讯问笔录: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犯罪嫌疑人就案情所作的陈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

X.刑事自诉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刑事自诉状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具,也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X. 刑事申诉书: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

Y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Y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捕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捕意见的文书。

Z再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作出新的改判判决的法律文书。

Z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用刑事裁定书: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或者对公诉案件准许撤诉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Z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而终结案件审理时制作的书面决定。

Z中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审理无法进行而暂时中断时制作的书面决定。

Z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就实体问题进行重新审理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Z.支付令申请书:指债权人以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法律文书。

Z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并由第三方做出对争议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法。特点:独立性、自愿性、快捷性、经济性、保密性、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按用途分类: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等。

Z.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Z. 仲裁申请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文书。

Z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申请人提交仲裁的请求事项依法作出的予以支持或驳回,或者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书面决定。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集中体现,也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

Z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

件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1、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下同)、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2、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3、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4、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5、通缉令,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6、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7、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8、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9、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时所制作的文书。 10、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

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11、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12、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 13、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4、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15、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16、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17、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18、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19、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20、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21、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22、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 2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24、监狱法律文书,是指我国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25、罪犯入监登记表,是指监狱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 26、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27、提请假释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28、监狱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29、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是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程

序,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30、律师实务文书,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称。 31、民事、行政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32、刑事自诉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33、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 34、答辩状,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35、反诉状,是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针对原告或自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 36、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指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再审的法律文书。 37、形事申诉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 38、支付令申请书,是指债权人以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法律文书。 39、公示催告申请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的情况下,为使票据上标示的权利与实际权利相分离,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得以依法重新确认,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限期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逾期不申报时,判决利害关系人丧失该项权利的法律文书。 40、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 41、宣告失踪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失踪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设定财产管理人的法律文书。 42、宣告死亡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并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文书。 43、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 44、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45、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人的要求,指派律师,依法对其亲眼所见或亲自审查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并出具的一种文书。 46、收养协议书,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为确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47、书面遗嘱,是公民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这种法律行为,以文字形式加以确认的文书。 48、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并由第三方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49、仲裁文书,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据我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50、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51、仲裁申请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生了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文书。 52、仲裁答辩书,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所作出的书面答复与反驳。 53、仲裁调解书,是由仲裁庭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54、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申请人提交仲裁的请求事项依法作出的予以支持或驳回,或者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书面决定。 55、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制作的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56、公证申请书,即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 57、合同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村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营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书。 58、继承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根据我国继承法产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59、亲属关系公证书,是指申请人向公证机关请求确认其与关系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其目的是确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发生的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合法性。 60、笔录,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61、辩护,是被告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除本人可以辩护外,也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所允许的他人为自己辩护。 62、辩护词,是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63、代理词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系统发言。

1.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2.侦查文书:所谓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3.立案报告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4.检察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简称为检察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5.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6.一审民事判决书: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7.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

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8.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9.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10.监狱法律文书:是指我国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11.仲裁文书: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12.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制作的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13.笔录: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我们这里的笔录,主要包括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以及公证、律师、仲裁等组织在进行诉讼和非诉论的活动中如实记载的各种文字材料。

14.辩护词:辩护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对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从事实和法律上提出的有理有据的驳辩性的理由和意见。 15.代理词: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系统发言,统称为代理词。

16.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17.通缉令的发布: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专用的文书,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均无权发布通缉令。 18.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机关的立案、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况,为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违法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19.抗诉书: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20.现场勘察笔录: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被称为勘验、检查笔录(简称勘查笔录)。

21.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总结和结论,也是公安机关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文件。起诉意见书也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基础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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