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公文处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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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电报用纸按机要系统规定执行。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臵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臵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应遵循逐级行文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说明原因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的公文,除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对下级政府的批复外,其内容必须是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包括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的发布,全局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部署,对某些重大问题或行动的决策等。

(一)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不得主送上级机关办公厅(室)。

(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行文,一般用?函?。对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也可以使用?通告?、?通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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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等。

(三)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一般用?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批复?、?意见?等。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的?请示?、?意见?,由上一级政府答复,也可以授权其办公厅(室)或者主管部门答复。政府各部门向本级政府的?请示?、?意见?,由本级政府答复,也可授权其办公厅(室)或者主管部门答复。

第十八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本级政府授权,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即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

第十九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二十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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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先行审核后,再送协办部门会签,最后由主办部门领导签发。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审批同意后,也可以授权部门行文,文中应表明?经×政府同意?。

第二十一条 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意见?不得夹有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应答复,而对?报告?可不答复。?意见?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第二十四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 上行文应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份数报送。其中上报省政府的公文为一式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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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和密级公文,应确属紧急事项、确有保密理由。标定紧急程度和密级应准确、严格,不得滥用。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按照?立法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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