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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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156号

【失效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03.17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 国税函[199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具体的操作办法,把年审工作做好,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 1 / 3

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年审对象:

(一)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以及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 (二)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对于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年审,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 年审内容:

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核算状况以及纳税表现等。

第五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50万元以下; (二)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

第六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限额的,如存在下列情形之 2 / 3

一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二)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第七条 凡经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附件1)。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

第八条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颁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附件2),并在证书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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