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浙高法民一[2016]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浙高法民一[2016]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现印发给你们,供裁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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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案件裁审尺度,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一、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部分内容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用人单位要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能够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且能够认定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可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部分内容,可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及相关规定确定。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请病假,病假期间能否从试用期中扣除?
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互考察期间。劳动者在此期间请病假,影响到考察目的的实现,故该病假期间可从试用期中扣除。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该规定是否有效?
答:该规章制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度绩效奖金的,一般不予 2 / 3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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