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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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承担1次县级以上示范研讨课和教学交流专题发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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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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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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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七条 初中 一、育人工作

(一)任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

(二)在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做到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注意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能撰写德育案例。

(三)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得到同行的认同。 二、课程教学

(一)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能够完成教学任务。能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能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任现职期间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能在同行指导下承担学科内的教学研讨课,获得好评。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导下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二)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反思,并在同行指导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教学案例。

第八条 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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