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洪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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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建于岩基上的混凝土或圬工砌体防洪建筑物与岩基接触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3的规定。

2.4.4 防洪建筑物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总体设计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洪水特性及其影响,结合城市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确定。

重要城市防洪工程总体设计,对超设计标准洪水应制定对策性措施,减少洪灾损失。

3.1.2 总体设计应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根据不同洪水类型(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选用各种防洪措施,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 3.1.3 总体设计应注意节约用地和开拓建设用地;建筑物选型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工程造价。

3.1.4 总体设计应与市政建筑密切配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兼顾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提高投资效益。

3.1.5 总体设计应保护生态环境。城市天然湖泊、水塘应予保留。 因防洪设施影响造成的内涝,应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3.1.6 总体设计必须收集、分析和评价水文、泥砂、河道、海岸冲淤演变趋势、地形、地质、已有防洪设施以及社会经济、洪灾损失等基础资料。

3.1.7 在地面沉降地区,对地面沉降的影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1.8 在季节冻土、多年冻土及凌汛地区,对冻胀的影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治

措施。

3.1.9 主要防洪建筑物应设置观测和监测设备。

3.2 河洪防治

3.2.1 总体设计应考虑人类活动及河道变化是否影响流量与水位关系的一致性,分析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城市防洪产生的影响。

3.2.2 总体设计应避免或减少对水流流态、泥砂运动、河岸等不利影响,防止河道产生有害的冲刷和淤积。

3.2.3 总体设计应与上下游、左右岸流域防洪设施相协调,注意城乡接合部不同防洪标准的衔接处理。

3.2.4 总体设计应与航运码头、污水截流管、滨河公路、滨河公园、游泳场等统筹安排,发挥防洪设施多功能作用。

3.2.5 位于河网地区的城市,根据市区被河网分割情况,防洪工程布置,宜采用分片封闭形式。

3.3 海潮防治

3.3.1 沿海城市防潮工程总体设计,应分析风暴潮、天文潮、涌潮的特性和可能的不利遭遇组合,合理确定设计潮位。 3.3.2 海口城市防潮工程总体设计,应分析江河洪水与设计潮位的不利遭遇组合,采取相应的防潮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3.3.3 总体设计应分析海流和风浪的破坏作用,确定设计风浪侵袭高度,采取有效的消浪措施和基础防护措施。

3.3.4 防潮堤防布置应与滨海市政建设相配合,结构选型应与海滨环境相协调。

3.4 山洪防治

3.4.1 山洪防治应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治理,坡面汇水区应以生物措施为主,沟壑治理应以工程措施为主。

3.4.2 排洪渠道平面布置应力求顺直,就近直接排入城市下游河道;条件允许时,可在城市上游利用截洪沟将洪水排至其它水体。

3.4.3 在城市上游修建小水库削减洪峰时,水库设计标准应适当提高,并应设置溢洪道,确保水库安全。

3.4.4 当排洪渠道出口受外河洪水顶托时,应设挡洪闸或回水堤,防止洪水倒灌。

3.5 泥石流防治

3.5.1 泥石流防治应采取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拦排结合、以排为主的方针,并采用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及管理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3.5.2 应根据泥石流对城市及建筑物的危害形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5.3 泥石流沟,宜一沟一渠直接排入河道,合并或改沟时应论证其可行性。泥石流沟设计断面应考虑沙石淤积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4 设计洪水和设计潮位

4.1 设计洪水

4.1.1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所依据的各种标准的设计洪水,包括洪峰流量、洪水位、时段洪量、洪水过程线等,可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计算其全部或部分内容。 4.1.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洪水可采用城市河段某一控制断面洪水。

4.1.3 计算设计洪水必须有基础资斜。充分利用已有的实测资料,运用历史洪水、暴雨资料,对计算设计洪水所依据的暴雨洪水资料和流域特性资料应重点复核。 4.1.4 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当流域修建蓄水、引水、分洪、滞洪等工程或发生决口、溃坝等情况,明显影响各年洪水的一致性时,应将资料还原到同一基础,对还原资料应进行合理检查。

4.1.5 根据资料条件,设计洪水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4.1.5.1 城市防洪控制断面或其上、下游邻近地点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洪水流量或水位资料,并有历史洪水调查资料时,应采用频率分析方法计算设计洪水和设计洪水位。

4.1.5.2 工程所在地区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暴雨资料,并有暴雨洪水对应关系时,可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暴雨,推算设计洪水,然后通过控制断面的流量水位关系曲线求得相应的设计洪水位。

4.1.5.3 工程所在流域内洪水和暴雨资料均短缺时,可利用邻近地区实测或调查暴雨和洪水资料,进行地区综合分析,计算设计洪水,然后通过控制断面的流量水位关系曲线求得相应的设计洪水位。

4.1.6 对设计洪水计算中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及其主要环节、各种参数和计算成果,应进行多方面分析检查,论证其合理性。

4.1.7 设计洪水的地区组成可采用下列方法拟定:

4.1.7.1 典型洪水组成法:从实测资料中选择几次有代表性的大洪水作为典型,以设计断面的设计洪量控制,按典型洪水的各区洪量组成的比例,计算各分区相应的设计流量。

4.1.7.2 同频率组成法:指定某一分区发生与设计断面同频率的洪量,其余分区发生的相应洪量用典型洪水的组成比例进行分配。

4.1.8 各分区的设计洪水过程,应采用同一次洪水过程线为典型,以分配到各分区的洪量控制放大。

4.1.9 对拟定的设计洪量地区组成和各分区的设计洪水过程线,应从洪水地区组成规律、水量平衡及洪水过程线形状等方面进行合理性检查,必要时,可适当调整。 4.1.10 当设计断面上游有调蓄作用较大的工程时,应拟定设计洪量的地区组成,计算各分区的洪水过程线,经工程调洪后的洪水与区间洪水组合,推求受上游工

程调蓄影响的设计洪水。

4.2 设计潮位

4.2.1 设计潮位包括设计高潮位和设计低潮位。在分析计算高(低)潮位时,应有不少于20年的实测潮位资料,并调查历史上出现的特殊高(低)潮位。

4.2.2 当实测潮位资料大于5年不足20年时,可采用短期同步差比法与附近有20年以上实测资料的验潮站进行同步相关分析,计算设计高(低)潮位。采用短期同步差比法应满足下列条件: (1)潮汐性质相似; (2)地理位置临近;

(3)受河流径流影响相似; (4)气象条件相似。

4.2.3 设计高(低)潮位可采用第一型极值分布律或皮尔逊Ⅲ型曲线计算。 4.2.4 挡潮闸设计雨型的选择,应分别研究季风雨和台风雨两种成因对渍涝及排水的不利影响。

4.2.5 挡潮闸设计潮型的选择,应以典型年相应时间对排水偏于不利的潮位过程或相应时间的平均偏于不利潮位过程为主,并以最不利的潮位过程校核。 4.2.6 挡潮闸设计潮位的确定,应考虑建闸后形成反射波对天然高潮位壅高的影响和低潮位低落的影响。

5 堤防

5.1 一般规定

5.1.1 堤线选择应结合现有堤防设施,综合地形、地质、洪水流向、防汛抢险、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并与沿江(河)市政设施相协调。堤线宜顺直,转折处应用平缓曲线相连接。

5.1.2 堤距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河道地形、水面线计算成果、工程量、造价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3 堤防沿程设计水位的确定,当沿程有接近设计流量的观测水位时,可根据控制站设计水位和水面比降推算,并考虑桥梁、码头、跨河、拦河等建筑物产生的壅水影响;沿程无接近设计流量的观测水位时,应根据控制站设计水位,通过推求水面曲线确定。在推求水面曲线时,其糙率选择应力求符合实际。有实测或调查洪水资料时,应根据实测或调查资料推求糙率。所求水位应用上下游水文站水位检验。 5.1.4 堤顶和防洪墙顶标高按下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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