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辨析题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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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辨析题

1、职能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从诉讼的角度讲,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法院的问题。

二者的联系:职能管辖与审判管辖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二者的区别:1、目的不同。职能管辖以解决刑事诉讼中不同的国家专门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问题为目的;审判管辖的目的是解决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2、确定的依据不同。职能管辖主要是根据公安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体制中所负担的职能;确立审判管辖的依据则是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3、享有管辖权的主体不同,享有职能管辖权的主体包括刑事诉讼中的所有国家专门机关,而审判管辖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2、直接证据是指以单个证据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用单个证据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 二者的联系:都是证据分类理论上的一类证据形式。

二者的区别:1、数量不同。直接证据的数量要少于间接证据的数量;2、证明关系不同。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简单,直接性强,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而间接证据则需要复杂的推理过程;3、二者的证明作用不同。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或片段。

3、实体审查是指法官在正式开庭前,对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对与被告人犯罪构成的事实,被告人涉及的罪性、罪名、处刑情节等进行的审查。程序审查是指在正式审判前,对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官仅仅从程序上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管辖规定,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的要求,即起诉的案件是否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不涉及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性、罪名、情节等实体问题。

二者的联系:都是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方式。

二者的区别:1、审查的依据不同。实体审查的依据是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而程序审查的依据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审查的内容不同。实体审查主要审查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而程序审查则主要针对程序法上的事实。3、后果不同。实体审查容易导致法官先入为主、致使正式审判形式化、侵犯被告人的辩护权。而程序审查方式可以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避免法官先入为主,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三、名词解释

1、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称,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的主要特点是:在适用的法院上,它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案件上,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较轻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组织上,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法庭审判程序上大为简化;审理期间只有20天,节约了时间,

提高了审判的效率;

4、直接原则又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其含义是,

法官审查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上述人员不在场时,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理活动无效。

5、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指控之人,在未经法定的程序被法院判定为有罪之

前,在法律上应被推定为无罪。它包括四个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二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有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三是,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四是,“疑罪从无”。

6、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7、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8、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入。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9、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10、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1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5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同一种刑,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3、不得在主刑之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罚;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中单个罪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宣告刑;6、不得加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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