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配电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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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00.06/NP.0309.0002 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配电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扩)建变电站出线项目、解决中压配电网重(过)载馈线项目、中压配电网网架完善 项目;B 类指配合道路施工需提前实施的项目;C 类指新建低压台区、重(过)载配变 及台区改造项目; D 类指除 A、B、C 四类外的其他项目。

4.1.8 区(县)供电局在配电网项目可研申报时,应同时根据《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配 电网项目指标评价办法》对项目进行优选评分,并按照评分结果进行排序。

4.1.9 各区(县)供电局每年3、6、9月上旬将计划新增到配电网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以 批次报送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报送的项目必须已完成可研编制,且已通过区(县)供 电局初步评审。

4.1.10 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每年3、6、9月下旬对区(县)供电局报送的配电网项目可 研组织评审。各类项目的可研评审比例如下:

4.1.10.1 A、B类项目及涉及架空线改电缆的项目必须100%进行评审。

4.1.10.2 项目估算投资100万元以上的C类项目必须100%进行评审,其他C类项目评审 比例不少于C类项目数量的5%。

4.1.10.3 D类项目评审比例不少于D类项目数量20%。

4.1.11 市供电局在组织配电网项目可研评审前,应行文报省公司申请组织项目可研评 审,省公司根据市供电局请示,将委托有关单位参与市供电局配电网项目可研评审工作 并形成该批配电网项目可研评审意见,省公司根据评审意见对该批配电网项目可研在次 月上旬完成批复。配电网项目只有在可研批复后方可纳入配电网项目储备库中。 4.1.12 区(县)供电局在每批配电网项目完成可研评审并纳入项目储备库后,应从配 电网项目储备库中选取计划开展工程设计及预算编制的项目报送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 审批,项目通过审批后,由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转交市供电局工程建设部,转交时间一 般在每年4、7、10月中旬。市供电局工程建设部按转交的项目组织开展工程设计及预算 编制相关工作。

4.1.13 市供电局在配电网项目开展工程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时,应按《广东电网公司 项目编码实施细则》对项目进行编码,项目编码与项目一一对应,不应再进行调整。 4.2 配电网项目立项管理

4.2.1 每年10月上旬,区(县)供电局根据中低压配电网规划,结合电网实际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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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考虑配电网运行及用户业扩报装需求,向市供电局提出本局下一年度各类配电网项 目投资需求建议。

4.2.2 每年10月中旬,市供电局根据中低压配电网规划,统筹考虑区(县)供电局需求, 向省公司提出本局下一年度各类配电网项目投资需求及区(县)供电局投资分配建议。

4.2.3 每年 12 月,省公司根据市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规划,结合电网建设进度、配电 网运行现状等情况,统筹考虑市供电局需求建议,下达市供电局下一年度配电网项目投 资预计划。

4.2.4 每年 12 月底,区(县)供电局根据配电网年度规划,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和省公 司下达的当年配电网投资预计划,按照项目优选评分结果排序并选取项目报市供电局计 划发展部。

4.2.5 对于需要建设用地的配电网项目,区(县)供电局必须取得地方有关支持性文件, 并以附件形式在项目立项申报时同时送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

4.2.6 每年1月,市供电局根据省公司下达的配电网项目投资预计划,形成本局当年配 电网项目(除配电网业扩配套项目、配电网应急抢修项目)立项计划,并按《广东电网 公司中低压配电网项目指标评价办法》要求,测算有关指标报省公司申请立项。 4.2.7 上报省公司立项的配电网项目,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和预算投资规模填报《广东电 网公司中低压配电网项目立项表》(见附录三)。

4.2.8 省公司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最终下达的年度配电网投资计划,正式下 达市供电局年度配电网投资计划并批复市供电局配电网项目(除配电网业扩配套项目、 配电网应急抢修项目)立项。 4.2.9 配电网业扩配套项目立项管理

4.2.9.1 业扩配套项目必须与客户报装用电严格对应,项目设立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及 套用项目。

4.2.9.2 配电网业扩配套项目类型为 E 类。

4.2.9.3 区(县)供电局受理用户报装用电申请后,根据《广东电网公司规范业扩投资 界面方案(试行)》相关规定确定建立相应业扩配套项目必要性及项目电压等级。 4.2.9.3.1 如属低压业扩配套项目,由区(县)供电局营业部负责项目可研编制及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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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4.2.9.3.2 如属中压业扩配套项目,由区(县)供电局计划建设部负责项目可研编制, 区(县)供电局完成可研初审后,将可研报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由市供电局计划发展 部组织市场及客户服务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可研评审。

4.2.9.4 业扩配套项目完成可研评审后,由市供电局工程建设部组织开展工程设计及预 算编制工作。项目工程设计及预算编制完成后,区(县)供电局汇总本局业扩配套项目 向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申报立项。

4.2.9.5 中压业扩配套项目必须以一个接入方案对应为一个单项工程;低压业扩配套项 目可将同一供电区域每季度的报装需求整合为一个项目进行申报,但整合后的项目总投 资不得超过 50 万元。

4.2.9.6 单项项目投资超过 100 万(含 100 万)的业扩配套项目,由市供电局完成初审 后,上报省公司申请立项;单项项目总投资低于 100 万的业扩配套项目,由市供电局代 表省公司,完成审查后即可批复立项。

4.2.9.7 所有申报立项的中压业扩配套项目对应的客户业扩报装项目必须已完成供电 方案协议签署。

4.2.9.8 市供电局每月进行业扩配套项目立项申请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具体提交 立项申请时间由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与市场及客户服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2.9.9 区(县)供电局应对业扩配套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月度小结,并在提交立项申请 时一并上报。市供电局每季度第一个月,总结本局业扩配套项目立项及调整情况,并上 报省公司。

4.2.10 配电网应急抢修项目立项管理

4.2.10.1 配电网应急抢修项目由市供电局生技部根据配电网运行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 督区(县)供电局组织实施。区(县)供电局计划建设部每月底向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 报送已发生的配电网应急抢修项目资料,市供电局代表省公司对项目进行立项确认。 4.2.10.2 配电网应急抢修项目类型为 F 类。

4.2.10.3 对于涉及资本性投资内容的配电网故障修复工程(常见的如更换故障配变、 开关柜、大规模修复线路等),其项目管理流程仍按配电网应急抢修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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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项目立项时,由于配电网修理项目不能含括新增资本性投资,因此该类项目按 4.3 有关流程纳入配电网基建项目立项。

4.2.10.4 每年的 6、12 月下旬,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对本局配电网应急抢修项目管理 进行小结并以报告形式报省公司。 4.3 配电网项目变更管理

4.3.1 配电网项目一经批复立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计划或项目建设规模。

4.3.2 配电网项目计划变更(项目取消、增补)管理

4.3.2.1 区(县)供电局每月底向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提出配电网项目计划变更需求, 要求增补的项目应属以下三类项目之一:第一类,属于已完成工程设计和预算编制的配 电网项目;第二类,属于用户投诉或因地方规划调整提出,应由省公司投资的项目;第 三类,属于前文 4.2.10.3 所述,涉及资本性投资的配电网故障修复项目。

4.3.2.1.1 只有在原立项项目必须取消时,才能按取消项目额度相应申请增补第一类项 目,该类项目应由市供电局完成项目增补必要性审批后,才能正式申请立项。

4.3.2.1.2 第二类项目申请增补时,应提交符合深度要求的项目可研及地方规划、道路 施工情况、用户投诉等支持性材料,由市供电局代表省公司确认项目必要性并完成项目 可研评审后,再开展工程设计和预算编制相关工作,项目只有在完成工程设计和预算编 制后,才能正式申请立项。

4.3.2.1.3 第三类项目申请增补时,应提交符合深度要求的项目可研及配电网故障修复 记录等支持性材料,由市供电局代表省公司完成项目确认后,即可批复立项。 4.3.2.2 配电网项目计划单次变更,取消及增补项目预算投资总加超±1500 万元(含

1500 万元),区(县)供电局以请示文形式报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初步审查后,向省 公司提出申请,待省公司批复后方可实施变更。

4.3.2.3 配电网项目计划单次变更,取消及增补项目预算投资总加小于±1500 万元,区

(县)供电局以请示文形式报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代表省公司进行审查并批复后方可 实施变更。

4.3.3 配电网项目规模变更管理

4.3.3.1 配电网项目在工程设计阶段与项目可研对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区(县)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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