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崇招采2011-09-01- 赣州市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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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或赔偿要求,卖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一切捐失、费用和法律责任。

5、包装要求

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⑵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6、装运条件

⑴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卖方承担。

⑵卖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将货物运抵现场并负责货物的装卸与保管。 7、技术资料

⑴合同生效后一周之内,卖方应将主要设备和仪器的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或示意图,提交给买方。

⑵所有的技术资料,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应用软件开发文档、维修指南、服务手册或示意图应于工程验收时一并交给买方。

8、质量保证

⑴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对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在使用期限内具有满意的性能负责。

⑵在产品的使用期限内,对因设计、工艺、材料的缺陷而导致的任何事故、故障、潜在危险等卖方应负全部责任。

⑶根据买方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国外产品须提供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单复印件和设备进口商检证书),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上述保证下的索赔。

⑷合同项下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后壹年,期间由卖方免费保修。质保期之后因日常维修发生的费用,卖方应免费维修,但可收取合理的零配件材料费。

9、付款方式

⑴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⑵用户单位验收合格后由财政局采购办凭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中标单位发票复印件、合同等向中标人支付货款。

10、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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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履行期限:见合同须知,包括安装、调试、检验等工作,否则按违约处理。 ⑵履行地点: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⑶履行方式:买方为卖方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其余工作由卖方自行完成。 11、检验

⑴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该证书是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的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⑵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具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本地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并有权凭上述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2、索赔

⑴买方有权根据本地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⑵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两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①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货物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

②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风险并负担买方所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8条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⑶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2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时间内,按照本款第⑵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3、卖方履约延误

⑴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将货物交付买方使用,并按期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⑵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和完工,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或按违约终止合同。

⑶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按期完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和完工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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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

14、违约责任

⑴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时间交货,买方可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赔偿金,赔偿费按迟交货物的计价金额每迟延一周0.5%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计价金额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付的,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⑵买方不能及时支付款项的,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比照本款第⑴条规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5、不可抗拒力

⑴如果双方由于不可抗拒力的任何事故(须经双方认同),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

⑵本条件所述的“不可抗拒力”系指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⑶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拒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电报通知对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通知对方。如果不可抗拒力影响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违约终止合同

买方在卖方有以下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卖方按14⑴款承担违约责任:

⑴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⑵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7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错。

⑶买方在根据上述情况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卖方未交货物相同或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购买该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如果合同有未终止的部分,卖方仍应履行。

17、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合同纠纷的解决

履行合同时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在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指导下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9、合同生效及其他

⑴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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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本合同一式肆份,以中文书写。买方、卖方、招标机构、县财政局采购办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⑶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为准。 20、合同变更

合同生效以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对其条款进行更改。对合同 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须签订书面的修改协议。 21、适用法律

合同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解释。

五、合 同 须 知

(一)合同事项

1、为了减少采购重复招标,方便单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即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定品牌、定优惠率、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在合同约定的时期内,采购单位采购特定货物或服务时,应向特定的中标供货商购买。

2、本次采购的产品范围为崇义县2011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锈钢过滤净化设备、给水管材和配件。

(二)采购程序

1、根据各乡镇需求,以中标价格或市场下调后的价格为实际采购价。

2、中标供货商应按中标价格,承诺服务,向采购单位提供相应的中标产品及售后服务。 3、付款方式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货商在采购合同中约定。 (三)监督管理

1、采购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如遇市场价格下调,中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价格以书面形式(其中含有品目、调整原因、市场价、采购优惠率、采购价等内容)报县政府采购办、县水利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县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上述变更事项在政府采购执行表中变更,中标人对上述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在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货商不得上调中标产品的价格。

3、中标供货商有以下行为的,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告诫、扣减或没收履约保证金,直至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中标供货商资格、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此项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价格:没有按投标的投标价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提供价格高于市场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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