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账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外汇账户管理制度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也应当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投资性公司境外母公司以其来自于投资性公司的经营性利润再投资,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外汇局核准。

(3)外方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在政策上可享有同外汇出资同样的待遇。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外方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已合法出资;第二,该项人民币资金确系外方依法所得并已完税;第三,该外方同时是拟转投企业的股东,且对该企业负有出资义务。

(4)增加企业资本

*企业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转增资本,须有相应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当期利息转增资本,在商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中需注明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企业还须出具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用于企业增资的发展基金、储备基金的外方所得部分,外汇局按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审核。 3、外资外汇登记 业务须知:

*如有境内再投资管理业务发生,企业在商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时一定要注明以下要素:

(1)股权转让的业务一定要注明股权协议双方(出让方、受让方)名称、出让比例,股权支付对价具体数额、支付方式。高度保持批复文件、批准证书、章程、合同的注册币种与出资币种一致;

(2)利润再投及增加资本的业务一定要注明利润产生所在地企业名称,注册地、出资数额及出资方式。高度保持批复文件、批准证书、章程、合同的注册币种与出资币种一致。 (五)验资询证管理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2]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业务须知: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保证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财会[2002]1017号文件精神,外汇局从2002年5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资实行审验和询证。外方所有出资方式都必须到外汇局询证。

汇综发[2008]142号解读: 第一条:

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注意事项: 1、先验资后结汇 2、对外付汇参照执行

3、已经结汇而没有来验资的,减少时间差,尽快来外汇局办理验资。 4、累计金额问题:如企业外方投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打入款为1002万美元,按照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规定,是在允许范围内,企业验资金额可以为1002万美元,结汇金额也可以为1002万美元。1000万美元做注册资金,2万元做资本公积金。

第二条:

内容: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注意事项: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仍要到外汇局办理数据录入。 第三条:

内容: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注意事项:

1、经营范围遵照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规定为准。

2、股权投资具体包括新设子公司、增资现有子公司或并购现行的中外资企业。(10号令)

股权投资的真正含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但企业其他合法人民币是可以进行再投资的,只是资本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可以。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划转核准。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1)。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