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账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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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金账户管理 法规依据: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 外资业务账户性质分类:

第一为一般性资本金账户;第二类为专用外汇账户; 账户业务种类分为:

一账户开立;二账户变更;三账户注销 一般性账户开立业务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到“外汇登记IC卡”后,即可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资本金账户开立按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不允许异地开户。极特殊情况上报总局研究决定处理方案。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金账户。(可开立投资类专用外汇账户) *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及需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的支出”。

资本金账户限额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现汇出资额确定。 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需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的,每个资本金账户的限额不得低于300万美元。 资本金账户的限额币种应于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所列注册资本币种一致。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只默认一个注册币种,所以企业在去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时要使批复文件与批准证书上出资币种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现象,外汇局将以批准证书上注册币种为准。

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

从2008年8月1日后,外汇局为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不再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局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操作后企业开户信息会自动进入外汇指定银行操作系统,即视同企业已在该银行开户完毕。需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一定要在核准信息有效的7个工作日内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提醒外汇指定银行在有效期内及时给外汇局做信息反馈,否则系统会自动将开户信息收回作废。

账户变更(仅指变更账户限额或延期):

*企业增减资时申请变更资本金账户,外汇局相应调整其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 *资本金账户限额币种不可更改。 账户注销:

*直接投资项下各类账户的正常关户授权开户银行直接办理并实行备案制;即账户核定期限届满或账户内资金已足额到位且支付完毕余额为0的情况下,开户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此类账户关闭,并将关户信息于关户后3个工作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账户内资金未足额到位或账户余额不为0的情况下,企业因正常的经营(如转户)需要关户的,应向银行提出关户申请,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要求直接为企业办理关户手续,并于关户当日通过系统将关户信息、截止关户日该账户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和账户余额报外汇局备案。

*上述情形以外的属非正常关户,非正常关户由外汇局逐笔核准。 一般资本金账户结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文件中规定已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的资本金结汇审核时 ,除了按照(汇发[2003]30号)文件规定外 ,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 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专用外汇账户核准:

汇发[2003]30号文中规定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 ,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根据用途分为以下四类:

1、 投资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

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应开立投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2、 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

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物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3、 费用类账户: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

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此类账户的最高限额为10万美元或经批准立项的投资总额的5%。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4、 保证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前,如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

约定需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 ,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保证资金。 *对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若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上述账户资金余额可转入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允许开立四类专用外汇账户。 其他类专用外汇账户:

除上述四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外,资本金账户还有如下专用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等。 (三)外国投资者出资方式

汇发[2003]30号文件中规定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材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批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

1、 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

本企业资本; 2、 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

资本; 3、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4、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

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四)境内再投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除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外(新设),如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各种方式转增资本、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等都属于境内再投资管理。 *境内再投资业务办理流程: 1、外汇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2、账户核准:

(1)股权转让: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转股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购买对价(即外方为购买中方股权而支付给中方对价,其形式可为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外汇资金、从境内其所投资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外汇在审核材料后为其办理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股权结汇”手续。

中方出让股权的办理“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2)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须向外汇局提供完税证明及其他材料,外汇局按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核准件由境内利润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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