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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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申请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特申请你公司为我方以下债券账户的双边质押类业务涉及的质押券提供质押券管理服务。此申请自 年 月 日起。

申请债券账户名称 债券账号 业务名称 □质押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 □远期交易 □债券借贷 授权管理员姓名

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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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市服务的期限要求 天(含)以上 天(含)以上 天(含)以上 天(含)以上 授权管理员用户名 附件二

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变更申请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申请你公司为以下债券账户的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做以下变更。此变更自 年 月 日起开始。 申请债券账户名称 债券账号 业务名称 □质押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 □远期交易 □债券借贷

位公章(或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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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变更期限/新增 盯市服务的期限要求 天(含)以上 天(含)以上 天(含)以上 天(含)以上 附件三

质押券管理服务主质权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 住所:

乙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兹就甲方委托乙方且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提供中央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为明确双方在相关业务服务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所涉名词的含义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以下称指引)中明确的定义为准。

第二条 甲方是 ( 中央质押类业务名称)的主质权方。该中央质押类业务(以下称本业务)属于(请选择一项):

□中央融资质押类业务; □中央借贷质押类业务; □保证金替代类业务。

第三条 甲方承诺: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阅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等相关文件,在使用乙方为其提供的本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时,遵守所有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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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及任何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和其他文件,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产生的损失或损害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同意,乙方已制定的、已修订过的或于将来不时修订的有关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业务规则、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收费办法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的上述业务规则、收费办法及对其所做的修订将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公布。

第五条 甲方作为主质权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接受乙方提供的质押券管理服务,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应保证满足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办理该业务不违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或已获得过相关主管机关的明确批准、核准或同意等。

乙方对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资格、条件的审慎性检查和判断,不代表乙方可以代表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的许可,也不会为此承担责任。

第二章 服务关系建立、维护和变更

第六条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以下资料: (一)业务介绍,包括但不限于该业务情况、交易对手范围、业务许可文件或相关的法规制度依据等;

(二)《质押券管理服务中央质押类业务情况一览表》(见指引);

(三)《质押券管理服务主质权方信息备案卡》(见指引); (四)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为甲方办理仅用于本业务的相关手续,设置主质权方签约资格及其参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至少两名授权管理人员的注册及资格权限,向甲方提供CA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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