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 第四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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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四版)

张文显

本书框架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法学

第二部分法,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四编法的运行、第五编法的价值 部编 分 章 节 1、法的概念的语义分析 2、法的本质 3、法的基本特征 4、法的作用 1、法的渊源 2、法的分类 3、法的效力 (六)法的要素 1、法的要素的含义 2、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 4、法律原则 (七)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含义 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3、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八)权利和义务 1、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2、权利和义务概念 3、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九)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含义 2、法律行为的结构 3、法律行为的分类 (十)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2、法律关系的主体 3、法律关系的客体 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十一)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含义 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第二、法的本体(四)法的概念 二(法是什么) 部分法 (五)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3、法律责任的承担 (十二)法律程序 1、法律程序的概念 2、正当法律程序 五、法的价值(法应当是什么) (二十)法的价值概述 (二十一)法定 基本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2、法的价值体系 3、法的价值的冲突和整合 1、法与秩序 2、法与自由 3、法与效率 4、法与正义 (二十二)法与人权 三、法的起源和发展 1、人权概念 2、法对人权的保护 (十三)法的历史 1、法的起源 2、法的历史类型 (十四)法律演进 1、法律演进概论 2、法律继承 3、法律移植 4、法律改革 (十五)全球化和法律发展 1、全球化概论 2、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 四、法的运行 (十六)法的制定 1、立法的概念 2、立法体制 3、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4、立法的原则 (十七)法的实施 1、守法 2、执法 3、司法 (十八)法律职业 1、法律职业概述 2、法律职业技能和伦理 3、法律职业制度 (十九)法律方法 1、 法律方法概说 2、法律推理 3、法律解释 第二部分 法 第二编 法的本体论

第五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一、中国“法”的概念

1、古代:

从西周到东汉,“法”和刑通用,表示规范、惩罚的意思;表示公平的意思;表示明断曲直的意思。法和律通用,表示常规的意思。 2、现代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3、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法是①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②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③反映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④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⑤以确保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⑥行为规范体系。

二、西方“法”的概念

1、客观法和主观法

(1)客观法指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 (2)主观法制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合法权利。 2、法与法律

(1)法制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也叫自然法。 (2)法律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也叫实现法。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贡献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二、法的阶级本质

(一)、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是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 (1)法是“意志”的体现,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代表者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本身的意志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

2、法的本质事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等因

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使不同地区的法律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重点)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一)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2、法所调解的对象是一般的社会关系,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1、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1)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3)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3)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2、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属于“应然”范畴,指引人们在某种假定的条件存在是,某种行为可以做出、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一)、含义

法律是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给予制裁。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二)、法的强制性体现:

1、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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