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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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其它罪相混淆,难以判断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司法认定中,最常见的是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别难以把握,所以本文将对其进行研究。 1、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在通常情况下不易混淆,但是“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存在着相似之处,这些相似之处交织在一起的时候,有时就难以定性。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两种罪名的主观目的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虽然也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是这种目的是为行为人耍威风、逞强好胜的流氓动机服务的。

(2)威胁手段和获取非法利益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面使用暴力威胁,如果遇到抵抗就立即施以暴力,而且它获取非法利益的时间也具有当场性。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也是当面暴力胁迫,如果遇到抵抗就施以暴力。虽它获取非法利益的时间法律没有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但是“强拿硬要”从字面上来理解,应该是一个连续的动作,即该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时间也应该当场完成。 (3)强制程度和行为方式的不同。抢劫罪要求的暴力强制程度要远远高于寻衅滋事罪,被害人受到的精神强制及身体强制不是很明显的情况下,一般不应认定触犯了抢劫罪。 3、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的区别。聚众斗殴罪纠集的人数必须达到三人以上,它的主体是实施聚众斗殴的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其具有群体性,此罪的主体不包括那些在斗殴过程中仅实施轻微打斗或只是起助威作用而并没有实际打斗的人;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犯罪人数并未做特别要求,不管是一个人还是多个人,只要他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有可能触犯此罪名。 (2)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与斗殴两个行为构成的犯罪,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聚众是为斗殴,而不是为其他目的,聚众斗殴是为了制服对方,显示自己一方争霸的目的,因此在犯罪手段上往往比较残忍,而且一般都事先准备了器械工具,所以危害性较大。寻衅滋事罪不以聚众为构成要件,可以单独为之,也可以多人为之,无明确的侵害对象,事先一般不持器械工具,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危害性较聚众斗殴要小一些。 综上所述,不管是犯罪主体、犯罪动机、犯罪客观方面还是法定刑,聚众斗殴罪的危害性都要大于寻衅滋事罪。因而,在司法认定过程中,不能将聚众斗殴罪混同为寻衅滋事罪,否则不仅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轻纵聚众斗殴这种黑恶势力性质的犯罪打击,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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