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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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端局不宜超过3000米2,3万门以上的端局不宜超过4000米2,移动局不宜不超过3000米2。

4.3.2 邮政支局用地标准:中心支局不宜超6500米2,一般支局不宜超3500米2,支局+电话端局不宜超4500米2。

4.4 电信传输

4.4.1 电信传输分为有线传输和无线传输两种方式。

4.4.2 电信线路的架设或敷设,应便于巡察和检修,且宜应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的另一侧(道路的西侧或北侧),电信管道宜建在人行道下。

4.5 电信管道的设置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深标)

4.5.1 出局管孔数按每孔2000对线,主干线管孔按1200对线。

4.5.2 出局管道向用户端管孔递减率:二分支管道为0.8,三分支管道为0.6~0.8。

4.5.3 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宜一次建成,一般不考虑在同一管道断面上分期敷设管孔。 4.5.4 电信管道规划应满足市话、长话、非话数据通信、有线电视和其他通讯业务的要求。 4.6 自然村内或2000人以上的居民区、工业区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公用电话停,公共信筒,设置数量宜满足500米服务半径(深标为200米)。镇区服务半径宜为200米)。

4.7 镇区电信、邮政服务网点设置应符合表6-12规定:

镇区电信、邮政服务网点设置 表6-12

名 称 电信所(代办点) 公用电话 邮政所(代办点) 公共信筒

最大服务半径(m) 500~800 200 500 200 设置位置 临 街 临街或闹市区、居住区 临 街 人 行 道 5 燃气工程

5.1 燃气工程规划应提出气源类型,耗热定额、气化率、供气规模,选定合理的压力级制,输配系统和调峰方式,布置管网,气化站、调压站、数据监控及采集和抢修服务等设施。

5.2 镇区宜采用管道燃气,中心村及自然村宜采用瓶装气。 5.3 燃气管网压力级制

5.3.1 以液化石油气为气源的燃气管网一般采用中压B级一级管网系统。 5.3.2 以天然气为气源的燃气管网采用高—中压两级管网系统。 5.4 管网敷设

5.4.1 燃气管道的设计和施工应结合村镇道路规划建设同步进行。对现有道路、燃气管道应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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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行道中,应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道,燃气管道应布置在道路的西、北侧。

5.4.2 超高压管道应布置在镇区外围道路上。沿途不准开口,干管宜靠近用气大户,主干线应连成环状。

5.4.3 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应尽量避开交通干线和繁华街道。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和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5.4.4 燃气管道穿过下水道、河道、公路、联合管沟及其他各种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 5.4.5 燃气管道架空时,其管底至人行道地面垂直净高不得小于2.2米,至汽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5.5 门站站址不宜布置在镇中心区,门站的占地面积为3000~5000米2。

5.6 调压站不宜设在闹市区,尽量考虑设在公共用地上,也可设在居民区的街坊内。调压站宜布置在负荷中心或接近用气大户,一般设置在地上单独的建筑物内。

5.7 天然气储配站站址应符合:

5.7.1 储配站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和给排水等条件。

5.7.2 储配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并远离居民区、大型公建、重要物质仓库以及通讯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5.8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选址应在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镇区边缘地带。储配站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中6.3.7条的规定。

5.9 气化站的贮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中6.4.3条的规定。设于居民区的气化站,周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米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5.10 瓶装供应站

5.10.1 各中心村一般应设瓶装供应站,供应站占地面积为500~600米2,建筑面积为100~100米2。 5.10.2 瓶装供应站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非燃烧实体围墙,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3中的规定。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6-13

总存瓶容积(m3) 项 目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10 30 10 30 20 10 5 >10 35 15 35 25 10 5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11 全镇至少设置一处抢险维修基地,基地用地面积不少于200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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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管线综合

6.1 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6.2 地下敷设

6.2.1 工程管线应结合道路网规划,且各种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村镇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6.2.2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其处理原则是: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6.2.3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6-14

序 号 管线名称 人行最小覆土 道下 深度(m) 车行道下 1 电力管线 直 埋 0.50 管 沟 0.40 2 电信管线 直 埋 0.70 管 沟 0.40 3 燃气管线 0.60 4 给水管线 0.60 5 雨水排水管线 0.60 6 污水排水管线 0.60 0.70 0.50 0.80 0.70 0.80 0.70 0.70 0.70 6.2.4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各种地下工程管线一般应遵循下列排列次序:

道路西、北侧为:电信、燃气、污水; 道路东、南侧为:电力、给水、雨水; 道路路宽超过40米时,管线可考虑双侧布线。

6.2.5 各种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宜为:电信管线、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6.2.6 敷设规划道路下面的工程管线与道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特殊情况满足不了垂直交叉时其交叉角宜为45°,最小不得小于30°。

6.2.7 地下管线上一般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在道路下的工程管线,首先应布置在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下,其次才应将检修次数较少的管线布置在机动车道下。 各种工程管线之间的垂直、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15及表6-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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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米) 表6-15

序号 埋设在下面的管线名称 净距 安设在 (米) 上面的管线名称 1 2 3 4 电信 管线 电力 管线 沟渠(基础底) 涵洞(基础底) 6.3 架空敷设

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符合村镇景观要求,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安全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应分别符合表6-17和表6-18的规定。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6-17

名 称 10KV边导线 电力 35KV边导线 110KV边导线 电 信 杆 线 建筑物(凸出部分) 2.0 3.0 4.0 2.0 道路(路缘石) 0.5 0.5 0.5 0.5 给水管线 排水管线 燃气管线 直 埋 管 块 直 埋 管 沟 给水管线 0.15 0.40 0.15 0.50 0.15 0.15 0.15 0.50 0.15 排水管线 — 0.15 0.15 0.50 0.15 0.50 0.50 0.50 0.15 燃气管线 — — 0.15 0.50 0.15 0.50 0.50 0.50 0.15 1 2 3 4 电信管线 直埋 — — — 0.25 0.25 0.50 0.50 0.50 0.20 管块 — — — 0.25 0.25 0.50 0.50 0.50 0.225 5 电力管线 直埋 — — — — — 0.50 0.50 0.50 0.50 管沟 — — — — — 0.50 0.50 0.50 0.50 5 6 7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表6-18

建筑物 (顶端) 3.0 4.0 1.5 道路 (路面) 7.0 7.0 4.5 电 信 线 电力线有防雷装置 2.0 3.0 0.6 电力线无防雷装置 4.0 2.0 0.6 名 称 电力管线 10KV边导线 35KV~110KV边导线 电 信 线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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