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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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支付的适用条件

目前发行部已与创业板发行部达成一致意见,《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应该执行。发行部要求,判断是否构成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把握以下两个条件:

1、发行人取得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向员工(包括高管)、特定供应商等低价发行股份以换取服务的,应作为股份支付进行核算。

2、服务有对价。对价即公允价值,这是一个市场价格,总会有波动。如不能估值,应说明理由,但这种情况实际不会发生。要上市了,怎么会不能估值呢?不是有估值报告吗?如不能估值,还有持续盈利能力吗?这会涉及到上市条件问题。

高管间接入股或受让发行人股份,也属于股付支付。如高管设立投资公司,以该公司间接入股,或从发行人大股东受让取得发行人股份。

在执行股份支付准则时,把握股份支付认定从严、排除从宽原则,以下交易可不作为股份支付:

1、基于股东身份取得股份,如向实际控制人增发股份,或对原股东配售股份,有时尽管配售比例不一;

2、对近亲属转让或发行股份,原则上不作股份支付,该交易多为赠与性质。 3、高管原持有子公司股权,整改规范后改为持有发行人股份,该交易与获取服务无关,不属于股份支付。

是否属于股份支付,应由发行人和会计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专业判断。 (二)公允价值的确定

同期内有高管和外部投资者入股的,高管取得股份的公允价值不能超过PE的价格,但也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特殊行业也有例外,如房地产上市公司股票

价格也有低于净资产的。PE要有一定的量,金额太小就会没有代表性。没有说要按PE价格作为高管取得股份的公允价格,公允价值是如何在上述上限与下限之间确定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和调整因素,这个要由发行人和会计师专业判断。

没有PE的,可以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评估价值也可以接受。 由于高管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能直接流通变现,因此,其公允价值与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会有所不同,可采用估值模型,有时按净资产确认公允价值也可以。

(三)股份支付相关费用的处理

股份支付如存在等待期,可在等待期内分期摊销。如约定高管在取得股份后有一个服务期的,先行权后分期摊销也可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服务期满前高管离职的,与股份相关的利益必须流回公司,否则需一次摊销。

发行部不鼓励将股份支付的费用分期摊销。

除另发文规定外,股份支付相关费用可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 (四)其他

1、高管入股距今时间较长(如已间隔一年半以上的),且入股价格不低于入股时企业每股净资产的,可考虑不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2、已过会企业,对报告期内涉及的高管取得股份的处理原则上不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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