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民事诉讼法讲义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二)关联性(相关性)
?指证据包含的内容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
?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2、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必须是为人所知的。(如:“八哥骂人”案件的录音带)
?3、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表现为多种形态。如:因果联系、时空联系、偶然联系等。
?(三)合法性 ?包括下列内容:
?1、外在形式合法性。
?《民诉》63条规定证据的法定形式 ?2、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⑴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民诉法》72条) ?⑵收集、提供证据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证据规定》68条、43条)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证据种类由《民诉法》63条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物质资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书证
?(一)以文字、图画或者符号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或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二)特征
?1、书证必须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
?2、书证必须是以文字、图画或者符号等方式记载或者表达了一定思想的文件或物品。 ?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与代征事实存在关联性。 ?(三)分类 ?见教材164页
?4、按照制作主体是否为行使职权的国家职能部门,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
?二、物证 ?(一)定义
?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的场所和物质属性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者痕迹。 ?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 ?2、各类侵权案件中造成侵害后果的物品或人身。 ?3、所有权纠纷中所涉及的物品。
?(二)特点
?1、物证以其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如:物品或痕迹的外形、颜色、体积等
?2、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小。
?3、物证通常表现为间接证据。
?单独的一个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内容,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方面,无法反映案件的主
要事实。
?如:犯罪现场提取的指纹。
?(三)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1、证明方式不同
?书证是以不同载体上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是以物理特征来证明争议过程的事实材料。 ?2、审查判断方面
?书证一般不需要借助其他媒介和中间环节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物证在多数情况下都要经过鉴定人进行专门的鉴别和判断。
?因为证明对象不同,可能会使同一件事实材料在不同情形下表现出不同的证据属性。 ?比如:一块手表 ?三、视听资料 ?(一)定义
?指以录音、录像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二)和书证、物证的区别 ?教材166页
?注意:根据数据材料的类型具体区别,如果是文字资料,比如网页,就将其归入书证;如果是存储的音像材料,如音频文件、视频文件,就将其归入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一)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当事人和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不能作为证人的范围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诉讼代理人。
?3、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 ?(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教材167—168页
?(四)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 ?《证据规定》56条:5种情形
?五、当事人陈述
?(一)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情的口头或书面叙述。 ?(二)特点
?1、陈述内容具有双重性。
?《证据规定》76条: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
持。
?2、陈述指向主体的唯一性—法院 ?3、陈述内容的特定性—案件事实
?六、鉴定结论
?(一)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教材169-170页) ?(二)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三)鉴定结论
?1、鉴定的启动方式:《规定》26条 ?申请鉴定:当事人合意向法院申请
?自行鉴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 ?2、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 ?3、申请重新鉴定(28条) ?存在四种情形: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
?注意: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七、勘验笔录
?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 ?教材183页法律应用部分
第三节 证明对象 ?一、定义
?也称待证事实,即证明的客体,是指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及有关事实。
?证明对象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比如,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事人是否确实有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是否具备。
?二、内容
?(一)案件的主要事实 ?(二)有关事实
?1、当事人双方的有关情况(如赡养费案件中当事人的经济情况)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如回避的事实) ?(三)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四)经验规则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又称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采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法
院当然知道的事实。 ?(一)自认
?1、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表示认同的一种陈述。 ?《证据规定》第8条集中规定了自认的核心内容。 ?2、自认的条件:
?自认的主体是当事人;
?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在形式上必须是明确表示的
?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适用,包括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 ?3、自认的分类
?诉讼上的自认(裁判上的自认)
?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当事人的效力
?诉讼外的自认(裁判外的自认)
?不能作为免除举证责任的证据,也不能约束法院 ?4、关于诉讼上的自认的特殊规定 ?①拟制自认 ?②自认的撤回 ?教材160页
?(二)显著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律
?3、推定事实
?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事实。 ?6、有效的公证书证明的事实。 第四节 民事证明
?摘要:民事审判的两大基本环节:一是事实认定;二是法律适用。事实要通过民事证明的方式来认定。民事证明,就是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证据来表明或断定争议事实真实性的活动。 ?民事证明活动由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证明责任分配五大环节构成。质证就是双方就所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能力的有无进行的质疑、辩驳。
?一、取证
?证据的收集,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发现、提取和固定能证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