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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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 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 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 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 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 医院。20 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其基本观点是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相当,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在A项中,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章某是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并非由于暴力行为直接所致,故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甲并不是“强取”财物,而是“拾得”财物,不能因为甲实施了暴力,又获取了财物,就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此,张明楷教授认为,甲的行为宜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与侵占罪。3[3]故选项 A 错误。选项 C 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明确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实行行为”是指对法益具有紧迫性、具体的危险性的行为。丙与项某聊天的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实行 行为”,丙也不具有在适当的时间放下栏杆的义务,丙某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因此也谈不上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该项看似考察因果关系,实际上还综合考察了实行行为概念的判断。选项 B 和 D 都是考察了因果关系的相当性问题。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入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具体言之,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介入其他行为或者因素,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作为条件的先行行为 不需承担责任。如,甲造成乙轻伤,乙在住院期间,由于地震被砸死。甲的轻伤行为与乙的死亡行为之间便不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上述标准,选项 B 介入了医生的重大失误行为,因果关系不具有相当性,因此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 B 正确。选项 D 介入了高某的行为,也使得因果关系不具有相当性,D 项错误。如果从条件说的角度分析,D 项属于因果关系断绝: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发生。因果关系既然断绝,自然不存在因果关系。如甲以杀人的目的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的时候,丙开枪打死乙,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4[4]无论从相当因果关系说还是条件说的角度看,D 项都不应当入选。本题答案:B。

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二第52题)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从因果关系的理论来讲,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确实介入了司机章某的行为,但章某的行为并不异常。作为一个人,在突然受到外力打击的情况下必然产生本能反应,这种反应使得司机章某不能全神贯注驾驶汽车。因此,甲的殴打行为增加了司机章某驾驶的危险性,而且这种危险性还转化为现实的危害结果,按照客观归责理论,甲的行为与后来的交通肇事有着因果关系,甲应对程某的死亡负责;而司机在甲的殴打之下,置汽车于不顾,也增加了驾驶的危险性,使得汽车上的广大乘客和路上的行人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并且还撞死了程某,同样要对程某的死亡负责。因此,甲与章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了程某的死亡,与程某的死亡均具有因果关系,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A是正确的。在B项中,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仍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如果没有乙的杀人行为,李某自己的血友病再严重,也不会死亡,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介入并没有影响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当然,如果乙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而是由于某种过失而导致李某死亡,则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则无罪。因此,B是错误的。在C项中,由于丙与同伙是共同犯罪,他们的行为已经形成一个整体,任何一个共犯的行为都与最终的危害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丙没有打中,但仍然要与其同伙共同对王某的死亡负责,二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C是错误的。在D项中,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也就是说,丁的行为已经制造了导致赵某死亡的高度危险性,虽然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存在一定的过失,但是,这种过失并不是导致赵某死亡的决定性因素,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仍然存在着因果关系,丁仍要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因此,D也是错误的。本题答案:BCD。

5.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3题)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中条件说理论,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A选项中,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没有甲开枪的行为,则不会出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A选项错误。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指某种行为存在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B选项中,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具备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这被称为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C选项就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应认定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C选项错误。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异常的、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可以阻断现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选项中,丙开枪杀死乙属于异常、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因此阻断了甲杀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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