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与灭火教材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防火与灭火教材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第三节 修船防火

船舶修理一般需要在船厂或者航修站进行。在整个修船期间,修船人员多,明火作业增多,作业地点分散,作业时间较长,因此极易发生火灾。 一、进厂前的准备工作

1.油船应进行有效洗舱。全船的货油舱、泵舱及隔离空舱均应清洗干净,除去油垢及油脚并保持通风。进厂前应取得船舶检验局颁发的“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只有经船舶检验局检验发证确认安全后才能进厂。油船的各种货油管系统以及其他含油管系统均应清理干净。

2.机炉舱内的易燃物,例如,木材、油棉纱、破布及污油等,应清除干净并集中保存。

3.需要修理燃油舱、油柜时,要把油脚洗擦干净,以取得船舶检验局颁发的“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4.需要动火修理的输油管、驳油管、油舱加温管以及泵舱内管系,应用热水冲洗,并用手拆去一节,确保管内无油和空气畅通后再动火。

5.测爆工作需先经船舶检验局检验发证,确认安全后,再由厂方复查合格,然后方可进厂。 二、进厂后的防火工作

1.作业前,船方应当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厂、站方应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 2.应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以及非防爆插座、开关和电器设备。

3.在机舱内(包括油舱柜、油管线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可燃气体的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

4.敷设氧气软管、乙炔气软管以及电焊线时,要采取防挤、压、摩擦等措施。当班作业完毕后,须切断电源和气源。

5.修船过程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进行严格管理。凡临时拉接线路都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

6.在高空动火作业时,必须注意火星可能飞溅到的范围内有无易燃物品,并应派人看守,看火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7.修船期间,船方应当严格实行护船值班制度,确保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船员留船。

8.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应保证随时可用,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挪作他用。 9.在修理驾驶台及船员住舱等地方时,进行焊割工作前应拆除动火部位可燃性衬板、隔热材料等,并移走其他易燃物品。

10.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分开存放,不能混装在一起,氧气瓶不能接触到油污,更不能接触高温和明火。

11.当班作业完毕后,施工和看火人员应再次认真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四节 结构防火

结构防火主要是针对热量的传播方式,使金属结构的热传导能力减弱,并大大增强对热辐射的抵御。在船舶结构上设置一些耐火分隔能够有效地防止船舶火灾的发生并在一定时间内对遏制火灾的蔓延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有利于控制和扑灭火灾。

结构防火中的耐火分隔,分为A级分隔、B级分隔和C级分隔。 1.A级分隔

A级分隔是指用钢或其他等效的材料制造的舱壁和甲板所组成的分隔,并用适当的防烧材料加强,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其构造经1小时的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时,能防止烟及火焰的通过,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80℃:

“A-60”级 60分钟

“A-30”级 30分钟 “A-15”级 15分钟 “A-O”级 0分钟 2.B级分隔

B级分隔是指由符合要求的以认可的不燃材料且建造和装配中所用的一切材料均为不燃材料所制成的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者衬板所组成的分隔。其构造应在最初半小时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能防止火焰通过;应具有这样的隔热值,使其在下列时间内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40℃,且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 “B-15”级 15分钟 “B—0”级 0分钟 3.C级分隔

C级分隔是指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的分隔,它不必满足防止烟和火焰通过以及限制温升的要求。

4.不燃材料

不燃材料是指某种材料加热至约750℃时,既不燃烧,也不产生足量的造成自燃的易燃蒸气。

第五节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是以人为本,充分利用船舶有限的各种消防资源,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使船舶火灾能够得到标本兼治。“防”可以减少火灾的发生,避免火灾的危害,而“消”则可以减少已经发生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和伤亡。应依据现有消防法律规章制度治理人为因素导致的各种火灾隐患,不留死角,防患于未然,并建立一整套科学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保证措施落实。

一、船舶消防安全责任制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船舶领导有责任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二、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和船旗国的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2.船舶消防设备和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和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大副和轮机长负责指导并检盔。 3.船舶应每月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进行整改。

4.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的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试验。

5.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6.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7.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禁止人为将其长期固定并敞开。 8.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操纵标志明显。

9.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符合要求;消防栓四周不得堆放杂物;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10.大型固定灭火系统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持有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及各舱室所需灭火剂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员能熟练操作。

11.船舶应配备适量的备用手提式灭火器,能够自行进行充装的应备有药剂,并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12.定期对固定式柴油机应急消防泵进行维护保养和试验,燃油储备符合要求。 三、船员日常防火要求

1.树立防火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学习有关的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有关的消防规章和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2.禁止任何人、任何时候在禁烟场所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须随手熄灭并放入注水的烟灰缸内,不得随地乱扔,更不能向舷外乱扔烟头。

3.不得私自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品,禁止随意焚烧废旧纸张和塑料等物品。 4.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5.不准随意接、拆电线和插座,不准擅自拉线装灯或乱拉收音机天线。

6.对于废弃的含油棉纱头,抹布等,应存放在专用的带盖金属容器内,不得随手乱扔,对含有油污的棉毛织品要及时处理,不要长时间存放在闷热的地方,以防其自燃。

7.所使用的电加热器必须是合格的安全型产品,使用时必须有人看管,离开时须关掉电源。禁止私自使用明火电炉。

8.用厨房炉灶烹调食物时必须有人看管,不得随意离开厨房。

9.离开房间时应随手关灯,靠近舷窗的灯具应特别注意,不得使用纱或布等易燃材料制作的灯罩。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以免发生火灾时既不利于自己逃生,也不利于他人营救。 10.机舱、泵间易积存污油,厨房排烟管易积烟垢和油垢,应经常清理。 11.严格执行防火巡视值班制度,对易于发生火灾的场所,每班都应按规定进行全面的巡回检查,相关内容应记入航海日志。

12.每位船员都应确保其居住区、值班区域、工作区域或所在区域的防火安全。 13.塑料桶及橡胶桶不能作为垃圾桶,可燃性垃圾不要长时间存放,应及时处理。 14.每位船员应积极参加船舶定期进行的消防训练和消防学习,熟悉消防应知应会。 15.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四、明火作业

1.明火作业环境区域考查

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作业审批前必须进行作业环境考查,确认安全。

(1)危险区域(指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米,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米的柱形空间。 (2)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舱室。

(3)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米为半径向上2米,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4)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以作业点为中心,5米为半径的空间内。 2.明火作业的基本条件

(1)可燃气体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不大于13.8米/秒。

(2)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环境考查条件要求。施工现场必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火花扩散的安全措施。

(3)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4)在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米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米以外的一切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5)可以拆除的管子等机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油管等,应进行有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6)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作业前,必须通风,含氧量达到18%以上。 (7)明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检查作业面的背面及四周,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8)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使用前,必须确认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9)明火作业操作者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合格证书。

(10)明火作业时,必须有人负责监护。作业完毕,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

监护人员方可撤离。 3.测爆

(1)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明火作业,必须清除舱内及管系内的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2)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4小时内完成,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的场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的浓度。

4.禁止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

(1)对明火作业地点考查确认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2)对明火作业地点无法考查或对其能否保证安全有怀疑的。 (3)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场所。

(4)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或管道、未经泄压歪正常压力的压力容器。 (5)正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或产生易燃易爆粉尘货物的船舶,禁止明火作业。 5.明火作业审批

(1)船舶在港口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向港口海事部门报备。

(2)明火作业仅限审批获准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3)船舶在港口以外水域进行明火作业,需由部门长提出申请,经船长批准,并按“明火作业劳动安全措施检查确认表”所列内容逐项检查确认。

(4)船长在审批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作业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方可批准作业。

五、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1.船舶必须经过船检检验,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只能承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的危险货物,只能装载在证书允许的舱室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

2.承运危险货物船舶必须配备最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并对其及时修正。

3.船舶承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正确合理配载,严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4.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 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主管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5.装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或可能造成缺氧的货物,应配备测量空气中这类气体或氧气浓度的适当仪器及其使用说明。

6.装运易自燃货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准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7.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舱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8.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有关灭火和应急货物处理的内容对船员进行培训。

9.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10.载运危险货物的舳舶通过狭窄或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嘹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

1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

1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1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