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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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载荷的比例。

(3)轮胎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木板,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5)吊车如需吊工件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吊车的允许起重量;工件处于吊车的正前方,离地不得超过500毫米,对于较长物件要防止摆动,缓慢行驶。

(6)吊车在起重额定负荷或接近额定负荷时,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毫米,停止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提升;对于易摆动的物件,拴溜绳控制。

(7)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8)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做到绳头抽出位置准确,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9)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或埋置物体。 (10)进行大型吊装作业前逐级组织作业前的安全技术检查: 1)班组自检,主要内容包括:

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检查吊具与吊索选择是否适当,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安全警戒区域并派人看护;

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

2)队级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3)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项目部组织联合检查;必要时,会同相关方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吊装技术方案及吊装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设备基础地脚螺拴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用电和天气预报情况; 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施工人员的分工、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等。

4)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5)项目部质安部负责对以上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确认。 (11)吊装作业中,起重指挥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及时纠正吊装作业人员的错误行为。

3)正式起吊前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构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2)吊装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指挥人员(或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立即执行;。

2)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3)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停止进行起重操作。

4)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远离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在停电后进行吊装作业。

5)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6)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严禁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禁止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3)吊装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和吊装方案要求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并保证正确使用,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由一人负责指挥。

4)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 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挂和起吊不明重量或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14)吊装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将起重机锚定住。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4)对接替工作人员,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11.23现场交通、移动式重型设备及铲车安全管理规定 11.23.1人员接送管理规定

(1)项目部专门设立通勤车,从生活暂设区到施工现场接送公司员工的上下班。 (2)通勤车必须经检验合格,严禁使用失修的通勤车。 (3)严禁两名以上的人员乘坐一辆摩托车上下班。 (4)职工骑自行车上下班时,严禁带人。 (5)严禁职工乘坐在卡车的运货车厢内上下班。 11.23.2施工用车交通管理规定

(1)道路通常为右行。

(2)只允许用于施工的运输工具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不用于施工的交通工具只能停在由业主指定的地点。

(3)施工现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以及单行道交叉道等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并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记。

(4)对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设绳、电缆,报业主批准,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夜间还应设红灯。

(5)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如确应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报业主批准后方可占用。

(6)道路两旁堆放的设备材料要距离道路2m以上,跨越道路拉设缆风绳或架设临时电缆时高度不得低于5m。

(7)施工用的履带吊车(拖拉机)等,未采取护路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的道路上行驶。 (8)施工用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吊车、叉车、翻斗车等)的车况必须良好,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9)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氧气、乙炔气)的机动车辆,需持省市当地有关部门签发的危险物品专用运输证。

(10)施工现场内各种机动车辆限速行驶:机动车辆进出装置大门及转弯处不超过5km/h,直线行驶不得超过15km/h。

(11)进出装置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装危险品的车辆还须挂“危险品”标志牌。行车过程中,保持安全车速和保车距。

(12)机动车辆载货规定:不准超过驾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散装及粉状中易滴漏的物品,必须盖封严密;未经业主和现场项目经理批准,不允许超载或超长、超宽或超高装载设备;货车不准人、货混载。

(13)乘客的运送仅限于在卡车的乘客车厢内。严禁职工乘坐在卡车的装料板、防护板、输送板、侧挡板或后挡板上,或者把腿悬垂在卡车的外侧。在所有乘客都按规定坐好之前,驾驶员不得启动卡车。

(14)驾驶员系好安全带。除了驾驶员以外,项目人员严禁乘坐任何无安全带的移动设备,如铲车、装卸车等。没有指挥人员或信号灯的帮助,不得倒车。

(15)车辆和设备操作员完全知道信号旗和口哨的含义。

(16)交通指挥/旗工/起重信号工穿戴好合适的个人保护设备和醒目的/容易被看见的背心,带有哨子和容易被看见的信号旗。

(17)交通指挥/旗工/起重信号工确保没有他的直接指挥,不得有任何车辆倒车。 (18)交通指挥/旗工/起重信号工处于车辆或设备操作人员的视线范围内的安全位置/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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