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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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解联办〔2014〕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

黑龙江省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关注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出发,认真解决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以下简称“民办、代课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严把审核关。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推进、依法解决。 二、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县(市、区)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工作启动的具体时间,办事流程,申请人应该出具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二)人员身份及教龄的确认

1. 个人申请。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需由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工作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工作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门对其真实性给予证明,并加盖保存部门公章。

2.初审。原学校将申请人(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报送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其中,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提供证明教龄原始材料的,由乡(镇)政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要在原学校领导、公职教师、会计中进行,提供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在两个以上学校工作过的其教龄可累计计算。

3.复审。乡镇政府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有关信息报送由县(市、区)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组成的确认机构,确认机构按程序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

4.公示。确认机构将复审符合条件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名单及教龄信息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在该人所在乡(镇)政府、居住地、原学校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确认。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出具正式文件和由主管领导签字的公示结果,提交县(市、区)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工作完成后,由乡(镇)政府负责采集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信息。

6.建档。县(市、区)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核确认的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信息等材料经由市(地)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册一式三份(附件一);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

师身份教龄认定表一式三份(附件二)。人员身份及教龄信息的所有认定材料经县(市、区)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移交县(市、区)人社局(社保局)存档,同时抄送县(市、区)财政局相关表册。

7.数据录入。为确保全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效衔接,省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了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系统网址为:http://61.167.33.111/YctDkjsMng/login.aspx。系统用户级别分为三级,各级用户通过系统分配的用户名及口令进入系统。县(市、区)级用户其主要职责为采集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基本信息(附件三),将信息录入到“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所上报的信息情况真实、完整、无误。

县(市、区)级用户的权限为:可查看本地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的基本信息,统计本地年满60周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情况。生成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册及身份教龄认定表,统计按年度增加的养老保险教龄补贴金额。

8、核定补助经费。人员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结束后,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各县(市、区)年度所需养老保险教龄补贴金额,省财政厅按《意见》中确定的分担比例,核定省级财政年度补助资金,履行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后下达。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兑现个人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9、时间要求。各市(地)、县(市、区)务必按《意见》要求,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确认及相关材料的报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机构。县(市、区)政府作为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帮助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分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宣传、身份和教龄认定、报批备案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民办、代课教师参保登记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政策衔接和待遇核算及补贴发放;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补助资金,落实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各项补助政策;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中符合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因违法犯罪或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被清除教师队伍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信访部门要负责做好实施过程中的信访和维稳工作。 (三)严把审核程序。各县(市、区)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时要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认定准确,一人一档,人员信息全部录入电子数据库。不形成遗留问题,不错报、漏报,不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结束后,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对部分县(市、区)的认定工作进行抽查。若发现存在虚报人数及教龄问题,或者工作不力、把关不严等造成严重影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直至取消补助资金,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县(市、区)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四)要把解决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各县(市、区)要密切关注重点人员的动向,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防止出现不安定因素。对于无理取闹、煽动串联、干扰政府开展工作的极少数骨干分子,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要随时了解掌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

附件:

1.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采集表 2.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教龄认定表 3.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册

黑龙江省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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