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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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代建合同约定,非法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致使代建项目不能正常进行; (二)与代建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反项目资金使用或者财务管理规定;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条(管理部门责任)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代建; (二)非法干预代建单位的选择确定工作;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代建)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探索采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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