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专业《经济法学原理》公共课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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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原理 选择题 1.“经济法”一词是“舶来品”。 2.集成说的代表人物是努兹巴姆。

3.在英国,人们尚未感到有使用“经济法”概念的必要 4.“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在德国流行起来。

5.功利主义把一切都化约为可计算的利益,把一切都看作是可以按得失相较原则交换的利益,甚至包括人的基本自由,它认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大于优于先于少数人的自由 6.罗尔斯批判了契约伦理,提出了公平正义,

7.对象说的代表人物是哥乐德斯密特。

8.自然经济时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就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前期,即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和竞争时期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

9.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优越之处。

10.垄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

1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质。

1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1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统率经济法的具体制度。

14.方法论说其代表人物卡伊拉。

15.在亚当?斯密看来,这只“看不见的手”是神奇的全智能之“手”,它能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统一起来,能把整个经济社会调节得运行自如,因而根本用不着其他之“手”包括“国家之手”的参和。

16. 经济法的根本宗旨就是通过调整特定市场经济关系最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17. 一切经济自由都可以、也应该归结为消费自由。

18. 消费自由是通过经营自由,提供丰富的商品、多样的服务,以便“百样货迎百家客”。

19.竞争不能是自发无拘,放任自流,不是无序的而是有序的。

20.竞争要求一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精神和态度。 21.竞争分配是分配、按劳分配、按优分配。

22. 经济法秩序禁止相互串通、意思联络、恶意共谋以限制竞争的现象。

23.社会秩序主要是自发形成的。

24. “调”和“控”,两者是内在统一的。“调”是“控”的限定,也是“控”的途径。 25.非国家机构所从事的行为不属于调控行为。调控行为目的不在赢利而在秩序调控;不追求个别利益而着眼社会公益;不仅是市场调节,更是国家干预。

26.日本经济学说受德国经济法学说的影响较大。

27.宏观调控界定了调控的范围不应走出宏观领域。私人自治优于国家调控。

28.“经济法”一词最早是于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来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是提出的。

29.《民法通则》的正式颁布,

给聚讼已久的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作出了立法判决。 30. 亚当?斯密认为人是经济人。私人利润的打算,是决定资本用途的唯一动机。但自私自利的人们并不可恶。 31.差别原则,即允许人们在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但这种差别要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要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境况最差的人的最大利益。

32.当代正义原则是关爱境况最差者的原则。

33.问题最终要归结为人权问题。

34.宏观领域是国家可以并且能够有效调控的范围所在。 35.间接调控是市场体制的内在要求。

36.把社会境况最差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归结为人权问题。 37.为了消费自由才要竞争自由,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38.私法的自由是形式自由。 39.经济法的自由是实质自由。 40.自由必然要求竞争,竞争是自由表现和实现。

41.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为平等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自由权是完全平等的,绝对不可侵犯的,它适用于社会制度中规定并保障公民平等自由权的那些方面。

42.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性为本位。

43. 自然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经济。

44. 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条件:(1)一国或该国的执政党奉行一种比较成熟、比较稳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2)本学科的研究要达到相当的程度(3)国家经济法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45.法规的抽象性是由人们对具体情况的无知性决定的。 46.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47.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顾此失彼。

48.宏观调控措施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 49. 宏观调控原则贯彻经济法的始终。

50.宏观调控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主要特征。

51.宏观调控原则实现着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一是秩序为重,一是国家干预。

52.市场竞争必然是自由竞争。 53.竞争有深厚的人性基础。 54.竞争的本义是多个主体(至少两个主体)旨在争取同一目标而竞相努力。

55.市场主体的经营业绩优越于国家的经营业绩。

56.经济法以民法为依归是由民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57.经济法义务具有无偿性。 58. 经济法的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国家机构,而是国家机构与私人。 59. 市场竞争权的性质:自由竞争权;消费者主权;公平竞争权;经济民主权;经济职权 60.凯恩斯的划时代的不朽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61.市场经济建基于社会化大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

62.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法律存在和划分的根据。 63.法的普遍性意义:第一,法的普遍性表明了法的进化性。第二,法的普遍性是一种“无

知性”。第三,法的普遍性也是一种“抽象性”。

64.法律体系的构建根据只能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65.自由是人的本性要求。 66.经济自由对人的生存和发展起着更为根本的决定作用。 67.没有竞争就没有自由。 68.企业处于社会经济的中心。 69.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企事业为本位,这就要求依法确立企业的权利。

70. 国家干预是社会公共性的本质所在和根本要求。 71.民法的思维方式是,先己后人。

72.市场经济是一种逐利经济。 73.一个人民的国家、一个民主的国家、一个法治的国家必然是、也只能是一个受法律规范的国家,是一个国家依法干预的国家。

74.法治化的国家是建立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的根本前提。 75. 竞争维护机构不尽是行政机关。

76.为了杜绝权力分割、法出多门,必须在授权立法中明确规定授权立法的事项、宗旨、原则和标准。

77.19世纪以来的主要社会思潮,就其本质说是一种契约伦理。 78.市场竞争权包括:垄断(限制竞争)权和不正当竞争权。 79.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种种限制竞争自由的因素和现象,其中之一就是垄断,包括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

80.秩序的构成要素和内在要求:一是协调和谐,一是安全稳定,一是规律可循,一是有道同在,一是有法可依。 81. “调”,一是调适,要求调整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有关措施以适应客观规律和适应市场要求,它不同于主观臆断,盲目干预;一是协调,一是调节。

82.经济法的责任特征有:1.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2.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3.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4.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5.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差别责任

83. 竞争维护者主要是国家机构。

84. 宏观调控权的内容:(1)计划权(2)财政权(3)金融(调控)权(4)产业调控权。

85. 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的主体不同(3)两者的权力不同(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6)两者的本位和宗旨不同(7)两者追求的利益不同

86.财政权包括预算权、征税权、金融权和产业调控权。 87.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责任。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经济法的责任是经济法的责任。

88反垄断者违反反垄断法的经济法责任构成: (1)违法主体为反垄断者。(2)主观上有过错。(3)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89. 经济法立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相结合。第二,经济法法典与单行经济法相并存。第三,中央经济法立法与地方经济法立法相并举。第四,政策性与规律性相统一。

多选题

1.德国经济学说主要有:集成说、对象说、世界观说、方法论说、机能说。

2.金泽说一是指出了经济法产生的时代性,一是指出了经济法的功能。

3. 经营自由赋予经营者以独立、自由的市场主体人格,表明经营者不是国家机关的附属物,这些权利是其自由的表征和保障。

4.凯恩斯既然认为个人自由是不真实的,个人未必贤于、优于国家,国家干预有其必然性。

5.国家不过是人类的一个普通组织,国家帷幕后的人既不比其他人更好,也不比其他人更坏,没有丝毫理由认为政治市场一定比经济市场更道德、更公正、更人道,事实完全相反。 6. 经营自由的本义是市场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等经营者)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管理其人财物、决定其产供销,具体可以分解为人事任免权、物资采购权、资金支配权、生产决定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酬金分配权、机构设置权、联营投资权、对外贸易权、拒绝摊派权,等等。 7. 竞争自由就是每个人力争发挥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自由让全部资源通过自由竞争去配置。

8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指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核心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问题;所谓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指的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核心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问题;所谓经济法的政治基础指的是契约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核心是确认国家干预与限制国家干预问题。

9.哪里资源稀缺,哪里就有竞争,竞争也是解决资源稀缺的合理而有效的途径之一。

10.经济法秩序反对地区封锁、市场壁垒和行业垄断。

11. 传统经济法体系的缺陷:1指导思想不正确2按“身份”立法3缺乏科学的标准4具有严重的封闭性。

12.市场竞争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A市场竞争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B宏观调控必须以市场竞争为依归。 13. 必须贯彻民主、保障民主,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民主,宏观调控的实现也必须贯彻经济民主,

14.真正的宏观不仅要超越私人领域、企业领域,而且要超越地区,直至全国范围,而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控,只有国家或中央政府才有可能。 15. 宏观调控权的性质:(1)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宏观性权力(2)宏观调控权是一种间接性权力(3)宏观调控权是一种调控性权力(4)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公权性权力.

名词解释

1. 经营自由的本义是市场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等经营者)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管理其人财物、决定其产供销。

2. 竞争,就是各市场主体依凭自己的财产资源自主决策、独立行动、追求己利、自担风险。 3.在市场体制下,人们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社会财富向优胜者分配,结果导致两极分

化,“马太效应”。

4.公法是规定隶属服从关系的法,私法是规定平等协作关系的法。

5.差别责任,就是说经济法的责任因有责主体的不同而具有差异性。

6.职权立法,即由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中央国家权力机关来制定基本的和主要的

7.经济法立法是有关主体依据法定权限、经过法定程序、运用一定的立法技术制定、修改和废止经济法法律法规的活动。

8. 经济法的立法主体,指的是经济法的立法者。

9. 经济法的立法程序是经济法立法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或次序。

10. 经济法的实施是一定主体依照有关程序、将经济法规范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启动经济法规范的社会调整功能,实现经济法的预期调整目标。 11.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为平等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自由权是完全平等的,绝对不可侵犯的,它适用于社会制度中规定并保障公民平等自由权的那些方面。

12. 经济法的立法权限是指经济法的立法主体制订、修改和废止经济法规范的权力。 13. 立法权的集权性指的是立法精神的同一性,即“法案之草创及修正,其精神系统不可紊也”以及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即不得与宪法和上级法律相抵触,同级法律或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

14.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而言之就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实践纲领。

15. 差别原则,即允许人们在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但这种差别要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要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境况最差的人的最大利益。

16.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

17. 统一性,是指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尽管是多种多样的,但经济法的体系并不是它们的随意堆积,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内在统一的。

18. 间接调控是指在市场体制下,要求私人自治,政企分开,国家不得直接干预私人领域和企业事务,而只能在超出私人领域和企业外部有所作为。 19. 利益说。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定义是:“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这是人们广泛引用的一种划分公私法的标准。 20. 主体说,认为公法至少有一方主体是公主体如国家或国家授权者,私法主体为私主体如公民、法人等私人。 21. 稳定性,是指经济法的体系应有自己肯定的范畴、确定的原理、明确的宗旨、固定的对象、稳定的法规。

22. 变通性.是指经济法的体系不是铁板一块、封闭僵死的,而是开放发展、吐故纳新的,它能因应社会发展变化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23.契约伦理:每个人都是富有理性的,自有认识、自知利害、自会判断,可以通过契约自由,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各得其所。

补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

而言之就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实践纲领。

补2、“平等原则”,即人们在基本自由权利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在基本自由权利与经济和社会利益之间进行交换”,禁止金钱对基本自由权利的侵蚀。

补3、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

补4、职权立法,即由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中央国家权力机关来制定基本的和主要的经济法法律。

简答题

1.经济法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第一,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第三,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2. 竞争的含义

一,竞争不是独一的而是相互的: 所谓竞争是相互的,是指竞争只能存在于多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多个市场主体的存在,是竞争存在的前提条件,存在至少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时才可能有竞争。

二,竞争不是无序的而是有序的:竞争只能存在于有秩序的地方,并在秩序中进行。秩序意味着一种可预期性,而竞争是对预期目标的可欲。 3. 社会公共性应当具有以下内涵: 第一,社会性。第二,公共性。第三,公益性。第四,干预性。 4. 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标准: (1)多样性与统一性(2)稳定性与变通性(3)现行性与超前性(4)国内性与国际性。

5. 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的原因:

(1)民法的基础需要经济法去奠定(2)民法的进步性需要经济法去维持 (3)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经济法去创造条件(4)民法的自由竞争要以经济法为基础

6.所谓有序竞争,一是有范围的竞争,一是有调控的竞争,一是有节制的竞争,一是稳定竞争。

7.市场竞争原则的内涵:市场的竞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竞争

8.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1)经济法独立于民法(2)经济法以民法为依归(3)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

9. 社会公共性的要求

第一,社会公共性的凸显,标志着社会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第二,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要求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表明人们要求国家提供社会福利。

第四,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要求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 10.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的主体不同(3)两者的权利(力) 不同(4)两者的构成要索不同(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11. 竞争的秩序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是主体的多元性。二是意思的自治性。三是行为的独立性。四是地位的平等性。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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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开放性。 12.宏观调控者:

(1) 宏观调控者主要是国家机构(2) 宏观调控机构应具统一性(3)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 (4)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 (5)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6)宏观调控机构不尽是行政机构

13. 经济法秩序就是一种自为秩序。其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依法确立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合理地位和重要作用。二是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根本宗旨是通过反对限制竞争以促进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形成。三是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治化。

14.经济法实施的特征:第一,经济法的实施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第二,经济法的实施具有独特的行政性。第三,经济法的实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第四,经济法的实施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15.要建立和发展市场特多的主体地位:第一,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第二,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才会有独立的自由意志。第三,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才会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生产,才会主动地、积极地、创造性地进行生产,才会精打细算、节约成本,才能从事有效益的生产。第四,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才会进取、冒险精神。第五,只有具有地位的人,才是一个负责的人。

补1、经济法的义务的特点 第一,经济法义务具有社会性。

第二,经济法义务具有公共性。

第三,经济法义务具有无偿性。

第四,经济法义务具有公益性。

补2、经济法的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

2.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3.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4.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

5.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差别责任

论述题

一、 大经济法学说

20世纪30年代中期由∏?H?金茨布尔格和E?B?帕舒尼斯提出。在他们看来,经济法是“无产阶级国家在组织经营管理和组织经济联系方面所实行的特殊形式”,他们批判斯图奇卡“两成分法”的理论,为了克服“两成分法”的“对抗性”,他们不仅把各种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也把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都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由经济法统一调整。他们的这种经济法实际上是一种大经济法。

二、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两者的关系。

正是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内在统一决定并说明了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是密切相关、内在统一的。这种密切相关、内在统一,具体表现为: (一)、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

第一,宏观调控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调控。

第二,宏观调控是对市场运行的调控。

第三,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范围的调控。

第四,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目标的调控。

第五,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调控。

第六,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的保障。 (二)、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依归

第一,宏观调控受市场竞争的制约。

第二,宏观调控要顺应事物的自然趋势,合乎市场的竞争规律。

第三,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

三、自然经济时期不存在经济法

第一,自然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经济。一方面,社会生产力十分落后,社会财富极其匮乏是自然经济”时期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官冗之患”,所从来尚矣!”

第二,自然经济是一种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经济。每个生产者“??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 第三,自然经济是一种小农经济。由于一家一户的小农,他们之间只有地域联系,没有或者少有经济联系。

以上三个方面表明,在自然经济时期,由于自然经济的落后性、封闭性以及历史性,决定了无论是国家掠夺社会财富的手段,还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法,大都是严刑峻法。

第四,自然经济是一种分工简陋的经济。自然经济时期的社会分工主要就是农业生产,辅之以简单的手工业生产。“??还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种社会关系的简陋性决定了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的单一性。同时由于当时法制建设的局限性又强化了这种单一性,以至于把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都纳入一部法律加以调整,形成诸法合体。

四、经济法属于哪个法域(经济法的属性)

(一)从经济法的起源上看:众所周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根源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二)从经济法的价值看:经济自由作为经济法的价值,集中表现在作为经济法核心之一的反垄断法上。垄断是一种经济奴役,它的存在,阻碍了经济自由。经济民主作为经济法的价值,一是表现在反垄断

法上。一是表现在宏观调控

上。经济秩序作为经济法的价值,集中体现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是经济法的终极目的所在。追逐私人利益是人的本性,这种本性不应根除但必须有所约束。

(三)从经济法的主体看:第一,主体设立的合法性。第二,主体构成的代表性。第三,主体成员的公务性。第四,主体地位的非本位性。第五,主体宗旨的公益性。

(四)从经济法的权力(利)上看:第一,权力本质的公共性。第二,权力行使的程序性。第三,权力范围的合理性。第四,权力地位的非本位性。第五,权力宗旨的公益性

(五)从经济法的义务看:第一,经济法义务具有社会性。第二,经济法义务具有公共性。第三,经济法义务具有无偿性。第四,经济法义务具有公益性。

(六)从经济法的属性看:第一,经济法的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国家机构,而是国家机构与私人。第二,经济两年不是私人与私人间的平等自由意志。第三,经济法保护的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私人利益。第四,经济法规范不是私法规范。第五,私法的调整机制是意思自治。

五、宏观调控原则的内涵 1.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必须也只能立足市场、利用市场、服务市场,没有市场的宏观调控最终没有市场。从根本上说,所谓的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2.宏观调控是宏观领域的调控。

(1)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 (2)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

(3)宏观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 域。

(4)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 3.宏观调控是有限调控。 面对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人类只能具有有限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宏观调控就只能是有限调控,把宏观调控限制在国家或政府拥有较为全面详尽信息的国民经济方面,而把其余并不关系国计民生和影响国泰民安的绝大多数微观方面赋予私人。

4.宏观调控是民主调控。 宏观调控是大众的事业,必须贯彻民主、保障民主,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民主,宏观调控的实现也必须贯彻经济民主,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激发尊重和维持私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才能有所作为。

5.宏观调控主要是法律调控。宏观调控措施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措施,其中应以法律措施为主。因为:只有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才能像法律制定一样大众参与,集思广益,富有理性,从而宏观调 控更能认识、反映和适应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

六、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社

会经济之法

我们在认识到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必要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必须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这是因为: 第一,权力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 第二,规范国家干预是由国家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

第三,规范国家干预也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第四,国家是一个庞杂的官僚机构,它滋生助长官僚主义,也需要官僚主义

第五,国家是一种排他性组织,一个地区、一个社会只能有一个国家,“一地不能有二国”,国家的这种绝对排它性表明国家天生是一种垄断组织。

第六,国家作为一个社会的总代表,在某种意义上,应是所有人的“衣食父母”,让社会上所有人过上作为人的人道生活、享受保障人的尊严的社会福利,尤其是“对受到歧视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的特别需求作出反应”这应是国家的道义和责任,这样,福利国家要求确实是社会民众的强烈呼声。

正是基于上述种种理由,必须约束国家权力,限制国家权威,规制国家行为;明确国家责任,也即要依法规范国家干预。

七、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的关系:

正是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内在统一决定并说明了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是密切相关、内在统一的。这种密切相关、内在统一,具体表现为:

一、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

第一,宏观调控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调控。

第二,宏观调控是对市场运行的调控。

第三,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范围的调控。

第四,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目标的调控。

五,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调控。

第六,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的保障。

二、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依归

第一,宏观调控受市场竞争的制约。

第二,宏观调控要顺应事物的自然趋势,合乎市场的竞争规律。

第三,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

八、经济法实施的障碍

1.经济法的实施机构不独立。就目前现行的经济法实施机构来说,主要是行政机关,它们都隶属于国务院,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实施经济法。它们显然不能像国外经济法执法机构那样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2.经济法的实施机构之间分工不科学。一是在过去的法院体制下,虽然设有经济庭,但这种经济庭,是审理除婚姻家庭、亲属继承关系以外的经济纠纷的法庭,实质上主要还是民事庭。一是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来实施,也是不科学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级行政机关的直属机构,受各级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独立性远远不够。另一方面,当前,在我国理论界有很多人把我国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关设计为行政机关。另外,行政机构执行反垄断法尚没有严格的程序作保证,程序是执法的关键,没有严格的程序不可能执行好反垄断法。

3.经济法的实施缺乏完善的程序

4.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5.对经济法的实施监督不力

九、确立经济法主体的意义 把经济法的主体确立为竞争维护者和宏观调控者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 它表明经济法的主体不尽是行政机关,不能笼统地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就是行政机关。即使是行政机关也不是一切行政机关都管理着国民经济。因此,在认识经济法的主体时就是要正确地界定什么样的行政机关才能作为经济法的主体。

第二, 它不能简单地把民法、商法的主体移植为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关系与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类法律关系,两者应当厘清而不应混同。

第三, 有利于正确地把经济法的主体与行政法的主体和民法商法的主体区别开来。 第四, 明确经济法的主体就是竞争维护者和宏观调控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真正抵制政府的广泛干预。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就是要把政府以一种总体的身份、掺的组成机关、笼统的权力和全体职员从事经济管理活动转变为政府以特定的身份,具体的代表机关、明确的权限和指定的职员从事经济管理活动。从而才能真正改变过去的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无处不在,政府干预无时不有的现象,使企业摆脱政府的广泛干预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十、宏观调控者

1.宏观调控者主要是国家机构

任何法律的主体从根本上说都是人,因为主体是人,并且事在人为。经济法的主体

会发生重大利益冲突,这就要有权威机构去协调平衡。这些都说明宏观调控是一种权威行为,这一性质决定了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权威性。

4.宏观调控机构应具确专业性

现代社会经济问题错综复杂,“高精尖专”,专业性强,宏观调控更是如此。要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必须依靠科学理性,依靠专业知识,要求术业有专攻,要有精湛的专业水平。因此,应该通过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把优秀的专业人才选拔到宏观调控机构,以便发挥其专业特长,真正把专业特长与领导权力结合起来。

5.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

宏观调控是一项庞杂的社会工程,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需要非常全面而充分的知识和信息;这是大众共同的事业,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需要大众参与、群策群力,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依靠民主,集思广益才可能完成;只有发扬民主,反对长官意志,克服片面和盲点,杜绝偏见和无知,宏观调控才能有 效。

6.宏观调控机构不尽是行政机构

前已论及,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应尽可能吸纳一切可以吸纳的人,宏观调控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应全部来自行政机构。虽然有些行政机构充当宏观调控机构,但这并不是说该宏观调控机构就是行政机构,因为该行政机构进行宏观调控要接受权力机构的审批和监督,本质上是代表权力机构进行宏观调控,执行的是权力机构的意志和法律,所以许多国家的计划都必须由国会审批并接受国会的监督。实践也证明,为了避免行政干预,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独立性,要独立于行政机构。

亦然。但法律与法律不同,法

律主体与法律主体亦有不同。 2.宏观调控机构应具统一性

宏观调控的根本宗旨在于宏观着手,控制全局;统一市场,调配资源;通盘考虑,通力合作;调剂余缺,取长补短;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如果地方封锁,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一盘散沙;单打独斗,互相掣肘,就没有宏观调控可言。 3。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

宏观调控是在全国社会范围内调集资源、统一部署,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协调发展,宏观调控也是一种利益调整,会导致利益的得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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