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的内容及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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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利润总额/资产总计不应超出范围(-10,1)

48.本年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不应超出范围(-0.3,0.3)

49.2008年前开工的企业本年应付工资总额/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不应超出范围[5,200]

50.2008年开工的企业本年应付工资总额×12/(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本年开工月数)不应超出范围[5,200]

51.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的10倍

52.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的1/10倍

53.所有指标应小于资产总计和主营业务收入之和

表间审核:

57. 601表中的年末从业人员合计≤B103表中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的10倍

58. 601表中的年末从业人员合计≥B103表中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的1/10

(四)G603-1表审核关系

法人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与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表)的法人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一致。

1.“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不得为空,不得取1和2以外的数值

2.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折旧

3.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可强行通过)

4.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5.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6.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7.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中选“是”的单位不适用此项(取值为1)

8.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

9.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税金+利息支出(可强行通过)

10.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外商资本

11.允许“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利息支出”、“其它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小于0,并用“-”号表示

四、指标解释及填报方法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1)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2)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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