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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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道德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该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 2)理由:

A:处罚行为依据错误,该县县委(2001)45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B:乡政府做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

A: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B: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C:乡政府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D: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除,属于客观上不可能;(十)某县一集体企业原本生产本制家具,县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林业生产,制定了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同时也发布了一些对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限制性措施,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适度减少生产量,压缩生产规模或转产,等等。

问题:

1)县政府的以上措施是否属于行政指导?为什么?

A:县政府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有关限制性措施以及鼓励性措施等都属于行政指导范畴。

B:因为:

其一,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引导性、限制性的特点;其二,本案中县政府的优惠措施、限制措施和鼓励措施都具有以上特点。

2)县政府关于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减少生产规模或转产的优惠措施,对该集体企业是否有强制性的直接法律结果?为什么?

A:鼓励性措施对该集体企业不产生强制性、直接法律后果。 B:因为:

其一,这些措施虽有诱导性,但仍以被指导相对方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性;其二,这些措施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能直接约束该企业;

(九)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和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识格被告。

3)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1)能受理;2)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十)司机田某驾车行至某县某镇时,遇到一妇女冯某请求搭车,田某表示同意。当日夜晚,田某驾驶的汽车被该县公安局巡逻人员拦住。因搭车妇女冯某过去曾有过卖淫行为被该县公安局查获,县公安局便认定,田某与冯某晚上同车行进,其行为构成了嫖娼、卖淫,故对田某处以罚款5 000元,对冯某处以罚款500元,田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田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法院通知冯某参加诉讼,她将以何种资格参加诉讼? 答:第三人。

(2)如果田某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田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判决? 答:判决撤销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原告刘某和其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起来,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但李某受伤稍重。县公安局在得到李某报案后,偏听偏信,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其所在地是东城区)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将拘留15天改为拘留5天的复议裁决,刘某仍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2)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应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东城区是作为被告的市公安局住所地。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能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2)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1)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本案的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六)龙泉乡人民政府委托龙泉乡派出所(系子陵县公安局在龙泉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王某施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王某于夜间翻墙逃离,被值班人员潭某发现,潭某速喊人开车追赶王某,潭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王某,欲将王某抓回,王某反抗,吴某将王某抱住后,潭某气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死亡。王某之妻早死,有一母亲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王某的拘留决定后被子陵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问题: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龙泉乡人民政府;2)因为,本案中拘留王某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王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为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2)应当向潭某追偿,因潭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王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

(十七)某日,李宾骑车横穿交通十字路口,险些造成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因李宾违反交通规则依法给予罚款5元;李宾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完全承认,也愿意缴纳5元罚款;但李宾发现该交警开出的罚款5元的收据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除有交警大队公章以外,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的标记或印章。李宾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罚款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5元罚款。该交警解释说,2003年度统一使用的罚款收据现在还没有发到交警大队,先用交警队自己制发的“收款收据”替代,并强调说,这几天都是用此“收款收据”在开罚单。

问题:李宾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1)李宾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

2)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宾拒绝理所当然。

3)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宾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十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制补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某公司滞纳税款5万元60天。税务机关查证核实后,依法做出如下决定:其一,限该公司在5日内缴纳全部滞纳税款5万元;其二,以60天滞纳税款日计,加收滞纳1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税务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第一项的内容,改变了第二项的内容,即改为加收滞纳金6000元。

问题:

(1)本案中有那些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

1)限期补缴滞纳之税款;2)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改变1万元为6000元的决定;(2)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决定属于违法还是属于不当?为什么?

1)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当行政;2)因为:

其一,违法与不当的区别在于前者违反羁束性规定;而后者是在合法幅度的不合理行政;其二,法律规定滞纳金应为每日“千分之二”,属于羁束性规定,应为6000元;税务机关做出1万元决定,违反了该羁束性规定,应当属于违法无疑。

八、案例分析

1.南京市某区甲、乙、丙三家机械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王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共同制定了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并且约定,分别承担一部分股份,其余的股份施行公募。在发起设立该公司的过程中,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上,乙、丙两家公司进行了签字盖章。由于甲公司负责人李某临时去外地出差,未来得及在发起人协议和章程上签字盖章,不过甲公司参与了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的制定,并且承购了股份。在对余下的股份施行公募过程中,该区共有678人按照招股说明书应募并缴纳了第一次股金。由于一直未见该公司成立,这部分股民共同推举宋某等5人与发起人联系,要求返还投资款。但是,甲乙丙三家公司借口古代投资不得要求退回,拒绝返还,于是宋某等人提出诉讼,要求返还已经缴纳的股款。

问: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应负何种责任?

2.某市三个有限公司甲乙丙,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丁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生产计算机显示器,甲公司出资10万元,乙公司提供厂房两间,经评估作价20万元,丙公司系市政府的下属企业,出资10万元现金,同时利用其和市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10万元,计折合股份总额20万元。甲乙丙三方约定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成,于是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以组册资金50万元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问:(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具体形式有哪几种? (2)丙公司能否以其和市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作为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丁能否成立?为什么? 3.1996年6月红光厂,月华厂,北斗厂与飞跃厂共同投资设立一无线电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红光厂出资20万元,月华厂以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30万元,北斗厂以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作价10万元,飞跃厂以一项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价40万元。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100万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问:(1)我国公司法对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有何特殊规定? (2)该无线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4.安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服装零售为主的公司。股东是两个私营主,该公司有注册资本28万元,并于1998年6月正式成立。公司决定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

问:(1)本案中,该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该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合法?

5.正方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市级大型企业,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1997年聘用长春市无业人员李某作经理,设立正方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并领取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该分公司正式营业。1998年5月,该分公司与长春市某汽车厂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按约定,分公司提供水箱300台,汽车厂支付货款50万元,款到送货。汽车厂按期支付了货款,但该笔货款收到后,李某私自侵吞,并逃走,致使无法交付,该汽车厂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正方散热器公司以该合同是长春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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