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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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此外给类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也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

(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 1、由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以上两项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

A、征收土地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关于土地征收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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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建设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涉及农用地的或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转用告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转用地块;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拟转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 (二)知情确认。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转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转用土地的类型、位置、面积、质量等内容;

(三)组卷报批。由区县国土资源局报区县政府,并由区县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 (四)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供地。

需要作出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政府很少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农用地而上报农用地转用,在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时候,才会发生单独的农用地转用。 四、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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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五、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1、农用地报批程序

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

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

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

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

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

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 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材料:

①市政府(行署)《关于×××市(县)××××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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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县(市)政府《关于××××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③市(县)政府关于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 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 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

⑦土地勘测定界图;

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 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 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

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 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

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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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⑨土地勘测定界图; 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务院和省审批的,其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一同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市地审批的,须附市地同意调整规划的意见;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需建设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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