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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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1楼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155号)和《盐城市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盐政发[2010]82号)以及阜政发[2010]36号《关于印发<阜宁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力争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农村居民适龄参保全覆盖,全县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基础养老金发放范围。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性质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基本生活,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使农民由家庭养老转变为社会养老,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点

新农保概括起来有三个新特点:一是基础养老金60元/月由政府全额支付;二是政府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30元;三是个人帐户。所有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及其他资助(包括利息)都记入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并可依法继承。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四、缴费基数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人员多缴,多缴多得;一般按每人每年500元缴费。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每人每年30元补贴标准。 五、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参保人员因故去世,无论是已经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领取养老金,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除财政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2、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 六、月领取养老金标准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个人缴费储存额+财政补贴)/139+基础养老金(60元)。 七、基础养老金发放范围

1、男女60周岁以上已参加农保,并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2、男女6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居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八、新农保参保手续

1、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村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一寸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村协理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镇(区)劳动保障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镇(区)劳动保障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3、劳动保障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农保经办机构。

4、县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九、基础养老金领取手续

符合基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子女参加社会保险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协理员负责检查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填写《阜宁县60周岁以上人员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登记审核表》一式三份,村委会签章后报所属镇(区)劳动保障所审核,加盖镇(区)政府公章后,携带原件和复印件报县农保中心复核,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一周,实行社会化发放。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关于“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部署,结合《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江苏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已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充分发挥我省集体经济的优势,建立和完善新农保基金筹集机制。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地方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市、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新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省根据国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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