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ceProposal - IATOPIA - 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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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谨供授权人士参考

2011年12月21日

科贯全球网有限公司 (IATOPIA) 香港新界 荃湾杨屋道8号 如心广场二期2101-02室

李树德博士, 总裁 / 何礼诗女士, 副总裁 / Mr. Kenneth Kwok 关于: 敬启者:

非常感谢科贯全球网有限公司 (IATOPIA)(以下简称“贵方”或“IATOPIA”)考虑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达”或“我们”)的法律服务。应贵方要求,我们就题述事宜准备本建议书,谨供贵方考虑。

本建议书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1) (2) (3) (4) (5) (6)

IATOPIA及其拟在中国开展之业务; IATOPIA可能面临的中国法律监管; 我们建议的解决方案和操作步骤; 我们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 我们的律师团队;及 我们的服务费用。

IATOPIA在中国开展电子书复制和发行业务

为方便引述及避免歧义,本建议书提及之“中国”系指中国大陆,并不包括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且本建议书提及之“中国法律”并不包括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法律。

本建议书所述内容仅供贵方为确定中国法律顾问之目的参考,并不构成方达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亦请切勿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建议书或其任何内容。 1. 1.1

IATOPIA

根据贵方介绍,IATOPIA以其自行研发及拥有发明专利的WEB 3.0技术(包括WEB 3.0智能技术平台、电子刊物及电子出版技术、内容管理系统及版权保障技术),为出版商、报刊、杂志、媒体及其他机构提供一站式、跨平台的电子出版、电子资料馆及网上频道的平台及解决方案。

1.2

根据贵方介绍,IATOPIA主要通过“Bubo Bookshelf”提供有关电子书的发行、销售及相关服务;Bubo Bookshelf相当于一个可通过各种平台使用的多功能电子书架(或跨平台的电子书店),用于上载电子书、并在电子书上添加语音、搜索等功能,供用户购买及下载;相关平台包括:

(1)

(2)

移动电子设备(如各款手机、iPad等):IATOPIA已开发适用于各类移动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用户安装应用软件后即可通过移动电子设备购买并下载电子书。

1.3

(1)

电子书制作和复制:与中国境内拥有出版许可证及相关执照的出版商(以下简称“出版商”)合作,出版商将已经在中国境内合法出版、拥有标准书号或出版物号的纸质出版物(以下简称“出版物”)的内容上载至指定服务器、添加由系统合成的语音及其他功能,形成电子书并在Bubo Bookshelf上发布。

根据贵方介绍,IATOPIA拟在中国开展如下业务: 关于拟在中国开展的业务

互联网(Bubobookshelf.com):用户可通过计算机上网购买并下载电子书;及

BuBo Bookshelf 背景

2

(2) 电子书发行和销售 — 平台收费:用户通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互联网站及移动电子设备平台(以下合称“平台”)登录BuBo Bookshelf购买并下载电子书,并向在中国境内拥有经营许可的平台服务商(以下简称“平台服务商”)支付费用;IATOPIA、出版商及平台服务商将在售出相关电子书后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及收取费用。

(3)

电子书发行和销售 — BuBo Smart Cards:IATOPIA拟授权Synnex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Synnex”)在中国推广和销售BuBo Smart Cards:用户刮开BuBo Smart Cards即获得登录BuBo Bookshelf的账号、密码及一定金额的购买点数,经由互联网站或移动电子设备平台登录BuBo Bookshelf后,即可使用点数购买电子书;IATOPIA可提前收取费用,但出版商及平台服务商系在售出相关电子书之后方按照约定比例向IATOPIA收取相关费用。

2. 2.1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6月27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

(2)

因此,IATOPIA通过BuBo Bookshelf的互联网平台(Bubobookshelf.com)向中国境内的用户进行出版物的在线传播(包括浏览、阅读或下载),应构成互联网出版。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并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IATOPIA拟在中国开展的业务涉及互联网出版。 互联网出版 法律监管

上述业务(特别是BuBo Bookshelf)涉及通过互联网发行和销售电子书,故受到中国政府及有关互联网和出版法律的严格监管,详见下文所述。

3

但是,根据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2005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禁止外商投资和经营互联网出版业务。

2.2

根据中国国务院于2011年3月19日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和发行进行监管。

(1)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于2008年2月21日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2)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于2010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该意见所指的电子书是“植入或下载数字化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的集存储介质和显示终端于一体的手持阅读器”。

上述对于电子出版物和电子书的定义均强调适用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及“集存储介质和显示终端于一体的手持阅读器”(以下简称“电子阅读器”)。根据我们近期向新闻出版总署的匿名咨询,新闻出版总署目前认为《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适用的“电子书”系指类似于Kindle、汉王电子书等电子阅读器(及存储于电子阅读器存在的数字化出版物),而通过互联网站及移动电子设备平台复制和发行的、脱离电子阅读器存在的数字化出版物(即业界通常理解的电子书)则并不属于上述法规所指的“电子书”或“电IATOPIA拟在中国发行和销售的电子书是否构成受相关法规监管的“电子出版物”或“电子书”存在不确定性: 电子出版物管理

因此,IATOPIA无法直接领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亦无法自行在中国通过BuBo Bookshelf的互联网平台(Bubobookshelf.com)进行电子书的在线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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