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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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

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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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1.原则:①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其公式为: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②其适用范围包括: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的抛弃、动产买卖(《物权法》第23条)、动产赠与(《物权法》第23条)、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12条)、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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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甲家有全本《金瓶梅》和脂砚斋评《红楼梦》各一部。由于害怕女儿遭受不良影响,决定扔掉《金瓶梅》,结果甲错将《红楼梦》扔掉。乙拾得后如获至宝,花费2000元请荣宝斋清洁、规整。甲发现后要求乙返还《红楼梦》。①抛弃动产所有权属于基于(无相对人)单方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需要两个要件:(a)抛弃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b)放弃动产的占有(公示)。②甲抛弃《红楼梦》的行为发生错误(构成重大误解),甲可撤销该单方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该抛弃行为无效,动产所有权的变动就不能发生,甲仍为《红楼梦》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乙返还。③甲的行为使乙产生了合理信赖,甲应赔偿乙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类似于缔约过失责任)。

【特别提示】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4条?《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争议很大。笔者根据通说观点,提醒大家把握以下两点:(1)抵押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见【例2】)。(2)买卖(赠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自交付时所有权移转,未交付的(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再强调一遍:机动车的出卖与赠与,以交付作为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交付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物权法》第23条与第24条属于递进关系(见【例3】)。

【例2】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①抵押合同生效时,乙成为汽车抵押权人(《物权法》第188条)。②若甲又将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则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物权法》第188条)。③或者,若甲又将汽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如果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丁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乙的抵押权因此消灭(《物权法》第108条)。

【例3】甲将汽车出卖给乙,交付了汽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汽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根据通说观点,此例应作如下处理:①乙已经取得汽车所有权,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不能对丙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错误登记属于妨害)。②丙虽为汽车登记名义人,因未受让交付,故丙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③可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9条第一款之“更正登记”制度,乙有权请求予以更正登记,涂销丙的登记,将汽车登记到乙的名下。

【真题研习】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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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破题要领】无答案(公布的答案是A)。这是一个经典错题。

还须注意:《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意思是:①用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这四种有价证券设立权利质权的,自出质人将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质权设立,但是,若权利凭证未背书“质押”字样,已经设立的权利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②法理基础是:鼓励票据的流通。

【真题研习】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4年试卷三第9题)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BD(当年答案为D)。答案变化原因:法律规则变化。现在遵循区分原则。

2.第一种例外: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包括四种情形:①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例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的,质权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4条)。②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6条)。③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商标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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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7条)。④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物权法》第228条)。

3.第二种例外: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种情形:①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条)。②动产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1、189条)。

【真题研习】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三第7题)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D (二)交付的概念

交付,即占有的移转。交付的要件有二:①移转占有。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移转的是直接占有;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则创设或移转间接占有。②具有交付的合意。当事人之间就占有的移转达成协议。因此,仅有占有的移转,没有交付的合意,不构成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的变动。

【真题研习】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2008年试卷三第9题)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三)交付的类型

交付分为两类四种:(1)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3条);(2)观念交付。指交付在观念中发生。观念交付分为三种:①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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