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山东盐业生产状况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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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法。据《财政年鉴》记载,我国使用真空罐制造法生产精盐的厂家只有山东永裕公司和上海五和公司两家⑨,永裕公司代表了山东精盐制造的水平,当时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永裕公司的管理比较规范,生产精盐实行季报、年报制度。山东盐运使驻青坐办处负责复核所报数目,留一份备案,并奉盐运使署之命,对永裕公司季报、年报中的错误下令复查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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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何维凝编著:《新中国盐业政策》,正蒙书局1947年版,第46页。

②田秋野、周维亮编著:《中华盐业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57页。 ③赵敏玉:《华北食盐资源》,《盐务月报》,1946年第5卷第12期,第58页。 ④田秋野、周维亮编著:《中华盐业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58页。 ⑤财政部财政年鉴编纂处编纂:《财政年鉴》上册,第5篇《盐税》,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版,第703—704页。

⑥财政部财政年鉴编纂处编纂:《财政年鉴》上册,第5篇《盐税》,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版,第712页。

⑦何廉:《华北冀鲁晋察绥五省经济在中国经济之地位》,载《东方杂志》第33卷第7号。

⑧财政部财政年鉴编纂处编纂:《财政年鉴》上册,第5篇《盐税》,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版,第760页。

⑨财政部财政年鉴编纂处编纂:《财政年鉴》上册,第5篇《盐税》,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版,第703页。

⑩山东盐务管理局全宗档案J112—12—0560—0002:山东盐务管理局关于战前精盐销存运储卷。

1930年12月31日,财政部公布《精盐通则》,对精盐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生产条件和程序、装运标准、行销地点和手续、精盐生产企业的管理及奖惩等作了细致严格的规定①。这有利于国家对精盐企业实行规范的管理,有利于精盐的产、运、销诸环节依法有序运行。该法规为山东管理精盐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1933年4月12日,山东盐运使李植藩转发了财政部的训令,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精盐限产的规定。训令的主要内容节录如下:“查精盐一项,近年推行渐广,销数日增,长江流域尤为发达。如精盐公司恪遵《精盐通则》,办理不善者故属不少,而营业不循正规甚或以粗盐混充精盐者,亦所在多有。长此以往,流弊滋多,亟应整理以肃鹾纲。兹经本部规定整理办法,所有各精盐公司一律重行登记。其登记手续以额销担数为标准,今年各区精盐销数约计一百三十于(余)万担,应即以此数为定额,责成精盐总会按照各公司近三年销数,平均摊算分任销额。限于一个月内,由各精盐公司向该管盐务机关报请登记。每认额一担交整理费大洋一元,报由本部给证准其按所认额数行销,并派员驻厂监查。如有不受登记者,即停止其行销,并将其销额按照其他公司近三年销数比例分拨承销。此次整理期限定为三年,在

此三年内行销精盐,暂以业经登记之各公司为限,其有呈请新设精盐者,本部概不予立案,以示限制而剂供求??”②。可见,财政部决定整顿精盐生产,首先从产量人手,严格审批手续,在三年整理期内不再审批新的精盐项目。鉴于有的精盐公司未能遵守《精盐通则》,甚至以粗盐冒充精盐,质量问题也成为此次整顿的重点。据此,李植藩命令青岛盐务稽核支所将永裕公司所认销额连同应缴整理费呈报山东盐运使署。

精盐生产是山东盐业近代化的重要标志,而精盐管理则成为山东盐政近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盐质检定制度

我国的盐质检定始于民国时期。1921年1月颁布的《盐质检查规则》是我国关于食盐检定的第一部法规,为盐质检定制度的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该规则规定,食盐含氯化钠90%以上的为一等盐,含氯化钠85%的为二等盐,氯化钠含量不足85%的,不得用作食盐。关于食盐所含水分,要求一等盐不得超过5%,二等盐不得超过8%③。同年6月7日,国民政府财政部还颁布了《检查食盐章程》,制定了统一的食盐卫生标准,规定食盐氯化钠含量应在85%以上,水分在10%以下,不得掺入泥沙等有害健康的杂质和过量水分。该章程还规定了检验食盐程序以及检验员自身应具备的条件,同时对违反食盐卫生的行为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④。这两部章程为盐质检定确定了法律规范。

精盐的盐质检定是盐质检定制度的重要内容。1930年12月10日,财政部公布《检查精盐章程》,制定了精盐管理的国家标准,是精盐生产、运销必须遵守的基本规章。该章程明确规定精盐的成分在95%以上,在试行检查期间为92%以上⑤。试行期间作为改造精盐生产技术的缓冲期。精盐的检查分为两步:生产阶段由有经验的监查员负责检查,运销阶段由财政部盐务署委派的食盐覆查员负责检查。经过这两步检查,精盐的检查就涵盖了精盐产、运、销的基本环节,从而对精盐的生产质量实行有效的全程监督。关于精盐检查结果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未经检查的精盐不准出厂,检查合格方准出厂,检查不合格者要重新回厂进行改制生产,若改进三次仍不合格,就停止生产。精盐监查员必须是盐务学校的毕业生或具有专门化学知识,检验采用化学方法。这样既保证了检查人员有较高的素质,又保证了精盐检查的质量,对精盐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可见,国家已经把精盐的质量问题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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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二辑《盐税》,上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96—102页。

②山东盐务管理局全宗档案J112—12—0548:山东盐务管理局关于战前精盐额产率、精盐公司登记卷。

③山东省盐务局编著:《山东省盐业志》,齐鲁书社1992年版,第17页。

④财政年鉴编纂处编纂:《财政年鉴》上册,第5篇《盐税》,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版,第892—894页。

⑤《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二辑《盐税》,上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94页。

山东的盐质检定始于青盐对日出口,根据1922年我国与日本政府签订的《鲁案细目协定》,凡由青岛输出日本的盐斤须经检定员检定合格,这是青岛盐质检定的法律基础。当时,山东只有青岛一区设有盐质检定机关,即青岛盐质检定所。山东盐质检定机关的设立在《盐质检查规则》颁布之后,但是在国家开始设立盐质检定机关之前,因此说山东的盐质检定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按照《鲁案细目协定》的规定,船载盐运抵大港,承买商按照青岛盐质检定所准备的卸岸盐盐质检定请愿书,将船户姓名、品质、数量、船只登记号数及盐产地等逐一填列,呈送检定所检阅。检定员在收到请愿书后,到盐船上进行检视。检验遵照既定的程序进行,申请鉴定盐质的盐船及船户应到检定所领取竹筒,竹筒上标有请愿书号数,再回到盐船,等待检定员前来采取盐样。采集盐样要讲究方法,一般步骤是:将尖铜签插入盐中,检查上下层盐质是否一致,取出盐样约两磅,装入原发竹筒带回,如果下层盐质不及上层盐质,则取上下层各一部分作为样品。青岛的粗盐分为五种,检定盐质主要依据颜色,检定员将所取盐样与事先装入玻璃瓶内的标准盐样对比颜色,检定分等而不化验,然后取出每种盐样一杯,将同等级盐样放在一桶,作为混合盐样。检定员要将化验结果填入《卸岸盐检定书》,经化验合格者,发给输出盐盐质检定执照①。

1923年12月,山东盐务稽核分所和盐务署驻青委员办事处颁布《修正盐质检定规则草案》,规定卸入青岛仓库和输出日本的盐必须由盐质检定所进行检定。“生盐及熬盐分为上等甲、上等乙、中等甲、中等乙及等外五种,用检定所所备之标本比较而定之;其加工盐即粉碎盐、洗涤盐,粉碎、洗涤盐及精盐比较检定所所备各类盐样,其色应较高上。”②该草案规定,生盐及熬盐的氯化钠含量应在80%以上,洗涤盐、粉碎盐及精盐应在85%以上。卸岸盐和输出盐应分别鉴定:合格的卸岸盐发给卸岸盐质检定书,并在指定地点储存,不合格的按检定员的指示起卸;输出盐经检定合格者发给输出盐检定书,并正式封缄。

1930年,国家开始创办检验盐质的机关,“在产地设食盐检定所,销地设食盐覆查所,以化学方法检查食盐之品质。检定所设检定员一人,覆查所设覆查员一人,并各设助手一人,其事务殷繁者,酌设副检定员或副覆查员,以为之辅。各所初归盐务署直辖,嗣后改隶于各区之主管盐务机关。”③第二年,山东王官场设立了食盐检定所,黄台桥设立了食盐覆查所,成为全国第一批设立盐质检定所和覆查所的13个地区之一。这自然与山东盐产丰富,转运和屯盐集中有关。设立盐质检定所和覆查所对食盐卫生状况的改善有很大好处,是山东盐政管理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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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盐务署、盐务稽核总所编:《中国盐政实录》第二辑,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8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1999年版,第1435—1436页。 ②《山东盐政史未定稿》,第2卷《场产》,民国年间誊印本,第64页。

③财政部财政年鉴编纂处编纂:《财政年鉴》上册,第2篇《财务行政》,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版,第40页。

1930年6月5日,山东盐运使向永裕公司转发了中央盐务署的训令,要求其改良精盐盐质。训令的主要内容节录如下:“查各精盐公司良窳不一,亟应规定标准,俾资改进。惟吾国幅员广阔,原盐组成各有不同,加以工业幼稚、技术未精,若令准照各国上等盐,所含盐化钠成分一时遽难企及,自宜逐渐改良。现经规定临时、永久两种办法:其临时办法,应自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二十年六月底为止,以一年为限,暂定精盐中盐化钠成分在九十二度以上;其永久办法,俟临时期满,实行所有精盐中盐化钠成分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以为标准成分,如不合规定者,应令重行改制,以符法令”①。从这段话可知,当时我国精盐生产仍处于非常幼稚的阶段,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盐务署对精盐纯度的临时性和永久性两种办法的规定,表明了近代中国关于精盐质量意识的增强。该训令规定,以一年为缓冲期将精盐纯度提高到95%以上,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况且还规定在缓冲期内精盐纯度达到92%以上。精盐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改善食盐的卫生条件。

山东在这次整理精盐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了中央的精盐质量指示。以永裕公司为例。据1930年7月17日的呈报,经青岛盐质检定所化学分析检定,永裕精盐公司生产的精盐氯化钠达到95.31%②。永裕公司良好的化验结果是山东精盐生产的一大进步,以至于山东盐政当局评价说:“查(永裕)公司所制精盐中盐化钠成分,常年平均分晰约在百分之九十四度上下。天气干燥,成分在百分之九十四度以上;如遇潮湿,成分亦在百分之九十三度以上。核与现在财政部规定精盐标准成分,实有过之而无不及。”③山东的精盐制造以永裕精盐公司为代表,达到很高水平,超过盐务署的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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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山东盐务管理局全宗档案J112—12—0548:山东盐务管理局关于战前精盐额产率、精盐公司登记卷。

四、盐业储存管理

由于盐易受潮溶化、不易保存,对盐进行储存就显得格外重要。储存属于生产的后续工作,是为保存劳动成果而作,因而把它归人生产环节。山东的储盐工作,主要方法是建设坨垣以防水防潮,兼有防止走私的目的,对运销和盐税也产生了间接的影响。 (一)各盐场的储存状况

民国时期,山东各盐场的坨务情况参差不齐,现对部分盐场的情况作一扼要叙述。 永利场所产盐斤均须运人盐垣堆积成坨,用苇席遮盖,再用泥土密封,垣内设有排水沟,以使卤水排出。本场有盐垣三处:石家庙西垣,可存盐34万担;东垣,可存盐30万担;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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