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城热电能源有限公司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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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浦东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申报表

编号:

产生单位名称 产 生 单 位 基本情况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行业 负责人姓名 环保联络人姓名 序 号 一般 工业固废 基本情况 废物名称 相态 企业性质 职务 联系电话 月产生量(估) 申报日期 员工人数 联系电话 邮箱 可燃/非可燃 产废来源或工艺 本单位特此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均为真实的,并对本单位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产生单位(盖章): 可燃废弃物低位热值 含氯量(%) 含硫量(%) 废物(kcal/kg) 核实处置意见: 情况 上海浦城热电能源有限公司(盖章) 浸出液中主要重金属离浸出液主要指标(符合非可含水率 子浓度(铜<1mg/L,钡ND) Ⅲ类废水排放标准) 燃废(60%) 物核处置意见: 实情 况 上海市固废处理中心(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附:1 废弃物产生单位环评结论和环评批复; 2 产生单位营业执照印件;3 废弃物产生单位环保“三

同时”验收批复;4 一般工业固废鉴别报告

附件二: 可焚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合同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浦环保市容【2013】582号文件《关于规范浦东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上海浦东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可焚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实施办法》

(”甲方”) 委托

(”乙方”)

代为处理甲方运送至御桥厂的可焚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可燃工业废弃物”),基于诚信互惠原则,双方同签订本合同,其中”双方”指甲方及乙方,”任一方” 指甲方或乙方。

一、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甲方估算每月运送至御桥厂之可燃工业废弃物量约为 吨,清运频

率约为每日 次。

三、 甲方承诺运送至御桥厂的可燃工业废弃物种类及组成如下,并承诺符合

《附录一:浦东御桥厂可焚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进厂要求》。 可燃工业废弃物种类 每月估算 产生量(吨) 废弃物 型态描述 废弃物估算低位热值(kcal/kg) 含氯量(%) 含硫量(%) 产生来源或工艺 (必要时应附详细说明)

四、 执行废弃物收集清运作业,或;

甲方委托清运单位 ,并依据法规及政府要求,签署清运合同。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报环保局及浦城公司备案。

五、 经双方议定每吨进厂废弃物处置费用为 人民币 元整(相关营业税

费或增值税内含)。若废弃物成分和种类发生改变,处置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调整。

六、 付款方式采用每月结算:

1.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

保证金(约三个月处置费用)。合同期限截止时,乙方应于甲方结清所有处置费用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甲方。

2. 双方同意依据乙方的地磅称重记录作为计算处理费用的依据。 3. 如果甲方委托的清运车辆同时收集清运两家(含两家)产生单位以

上所产出的废弃物时,进厂废弃物重量核算应以废弃物清运明细单(如附录二)所占比例,乘上该进厂车次地磅称重记录作为计算处理费用的依据。

4. 如果甲方每车次所运送甲方产生的废弃物未满300公斤,仍按300

公斤计价。

5. 乙方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核算垃圾进厂量,开立发票向甲方请款,

甲方应于收到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前月处理费用。

七、 政府监督

本合同执行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及市容卫生管理局监督。

八、 双方约定

1. 甲方自有或委托具清运资质的清运车辆将废弃物运送至御桥厂倾倒,

相关清运费用由甲方承担。

2. 甲方自有或甲方委托的清运车辆进场卸料作业,必须听从乙方现场人

员的指挥将废弃物卸入指定的卸料门,作业要求应符合《御桥厂垃圾卸料平台监管办法(试行)》,并遵守乙方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如因甲方工作人员不服从或不遵守乙方的现场指挥和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或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生单位产生的可燃工业废弃物的数量、种类、成

分及含量等有效资料,如因可燃工业废弃物成分不实、含量不符导致乙方在存储、处置过程中造成事故或衍生环境污染责任等,后果由甲

方负责。

4. 作业时间为每天13:00至20:00。

5. 如甲方收集清运车辆仅装载甲方一家产生单位产生的废弃物,乙方应

协助甲方申请取得”一车一卡”工业废弃物过磅卡。

6. 甲方不得将其专用”一车一卡”过磅卡转让、转借给其它企业或个人

使用。

7. 如果甲方委托的清运车辆同时收集清运两家(含两家)产生单位以上

所产出的废弃物时,进厂时应填妥废弃物清运明细单,交御桥厂地磅管理人员,以地磅管理人员交付之”通用”工业废弃物过磅卡进厂过磅。

8. 乙方如因御桥厂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变动废弃物接收时间,应提前

48小时以上电告甲方。若御桥厂发生不可预期或不可抗力的事故,则不在此限。

9. 甲方应确定 为工作联系人(电话: ),负责监

管废弃物卸料作业,及时与乙方进行工作联系。 乙方联系人为 陈皓菁(电话: 02168931026 )。

九、 工厂停运

因年度计划性检修需要,御桥厂设备停运期间,必须停止接受甲方产生的废弃物,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前电告或传真通知甲方。

十、 违约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十一、法令变更

若中国、上海市或浦东新区的立法机构或政府部门通过任何新法律、法规、法令、规定或修订、废除任何现有法律、法规、法令、规定的任何条款,或颁布对任何法律、法规、政令、规定的不同解释或实施方法,其结果使得甲乙双方的经济利益受到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并修改本合同。

十二、不可抗力

由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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