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抵押资料手续 - 图文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南海抵押资料手续 - 图文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6-5 NH15B516-05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含同一房地

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

发布日期:2015-01-20 发布者:产权科

NH15B516-05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审批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编号:NH15B516-05号 1、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含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 2、颁发的证件名称 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 3、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未经法定程序确定无效的一直有效。 4、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10条、第180条、第182条、第183条、第184条、第185条、第186条、第187条 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根据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点 4、《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5、《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7、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地产登记活动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粤司[2010]9号) 8、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法制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佛山市建设局《房地产抵押登记不作为案件座谈会议纪要》 9、《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的意见》(南府【2014】41号) 5、审批依据 1、《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6、审批条件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2、申请人与身份证明主体一致;

3、申请登记的抵押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抵押合同记载的抵押人一致;

4、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人与抵押合同记载的抵押权人一致;

5、申请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范围内; 不属于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的情形。

1、《佛山市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书》(原件)(必选)

2、抵押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必选)

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盖公章);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须提供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须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须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盖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须盖委托单位的公章);

自然人委托办理的身份证明:委托书需经公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必选) 4、房产证(含共有人的房产证)(原件)(必选) 5、主债权合同(原件);(必选)

6、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原件)(必选)

7、已存在债权的证明和抵押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证明;(可选)

8、含国有、集体、合资、股份制有限公司等需提交《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声明书》(原件)(可选)

9、其他必要材料。(可选)

7、申请资料

材料后描述,注意的事项:

1、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把已经按揭或预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申请二次抵押时,必须先办理预抵押转现房抵押登记;

2、提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内有“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字样的房屋设定抵押登记的。必须提交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才能以国有划拨土地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人为南海区属国有、集体单位的,应按南府[2014]41号文要求,提交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鉴证书;抵押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属合伙人企业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需要申请人(代理人)确认的申请书,应采取下列方式确认: 自然人采用签名和摁留指纹的方式。

法人用加盖该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不能亲笔签名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授权书,委托授权代理人亲笔 签名,

5、夫妻共有的房改房,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抵押登记;优惠价房改房,应到房改部门办理房改房上市确认手续。

6、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宜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⑵军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 ⑸华侨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⑹外籍人士应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⑺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⑻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⑼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⑽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 ⑾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⑿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⒀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提交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7、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8、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应由双方共同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家庭户口簿和未成年人出生证等监护关系证明;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经公证对未成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除外。 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9、国内、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国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佛山市南海区公证协会确认;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10、复印资料统一用A4纸复印,并提供原件核对; 11、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并经读卡器认证(正反面复印); 抵押权人 :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本次办理抵押的房屋(房地产权证 号,权属人 ,房屋坐落 )设定第 次8、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告知确认书(样式) 抵押登记。现将此房屋的已经抵押事宜告知于你(单位):第一次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利人 ,债权金额 ,抵押登记日期 ,他项权证 号。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同意作为第 顺位抵押权人。由此抵押登记而产生的责任由抵押人及抵押权人承担与登记机关无关。 抵押 人: 抵押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具体外部流程 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 收件人员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若1、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补齐后受理);2 不予受理,告知理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 部门提出办理意见(若材料不符,退回补正,补齐后重新受理) → 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10、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11、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12、审批决定机关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房屋所在地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的房管窗口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申请(询问笔录)→受理→房管所初审→复审→区局产权13、审批程序 科核准、登簿、缮证→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14、审批时限(说明) 15、审批收费 16、收费依据 17、收费标准 18、审批表格 19、年审或年检 20、咨询与投诉机构 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镇房管5日、区局5日) √有 □无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点、第四点 登记费:登记费: 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 √有 □无 区局网站下载或在受理地点免费领取 □ 有 √无 咨询机构:南海区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 投诉机构: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咨询电话:86297652 投诉电话:86297619 西樵 86862158 桂城 81287365 里水85652702 黄岐85936710 21、咨询与投诉电话 官窑85887276 松岗85234339 小塘 86630596 狮山86681396 盐步85783223、85723632 罗村86436696 九江86508812 丹灶85442526 大沥85569720 22、下放情况 23、事项类型 24、备注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行政许可 √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 填报时间:2014年11月12日 联系人:黄佩虹 联系电话:86286087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