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建制中代建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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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或几种资质,其管理人员拥有的知识及经验也仅限于其中的某一部分,故其全过程管理和综合协调的知识及经验明显不足,故而可能造成许多管理失误风险。第三,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合同管理,因在合同管理中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合同管理已成为所有企业普遍认同的最重要的管理内容之一。由于代建行为的实施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支持,故代建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及与投资单位、使用单位的权责划分均是依据代建合同产生的,代建合同成了项目代建各方实施具体行为的纲领,其具体实施及管理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另外,代建人还要对外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采购合同等大量合同,只有通过合同管理,才能划分各参与方的工作范围界面、责任和权限、风险和利益的分配机制、各参与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等问题。如果在代建项目的过程管理中,合同管理混乱,必然会带来相关的一系列风险,一时的项目合同管理失误,甚至会对代建人造成毁灭性打击。

(3)投资控制风险。控制项目投资是国家实施代建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代建人通过专业化管理,实现项目预定投资额的有效控制,成为代建人实施代建项目合同的重要考核指标。对此问题,大部分的地方代建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建设实施代建人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

投资增加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人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还规定,若存在上述行为的,该建设实施代建人在1~3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的投标工作。显然,若代建人不能在代建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工程承包阶段、建造过程中变更造价以及结算造价等阶段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代建项目投资就难免会突破预算,其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倾家荡产”,这也就违背了实施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初衷。 (4)违反禁止性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风险。在制度设臵上,我国的代建制对代建人的某些行为给予了禁止性规定,而且在代建合同中,这些规定作为合同条款被明确约定。如代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代建人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与代建人具有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工作;代建人不得将所代建的项目转包和分包;代建项目投资不得超出预算等。同时,代建人必须以合同总价的10%~30%设定履约保函,以保证合同的正确、全面、及时履行。若代建人违反了上述规(约)定,则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投标,将违规记录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扣除履约保证金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其结

果也可能使代建人最终退出工程项目代建市场。

(5)代建费用风险。在工程项目代建中,代建人不仅要对工程设计、征地、方案报审、工程投资控制、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验收、档案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更重要的是必须熟悉项目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为所有项目各方利益主体创造有利的条件,从不同的侧面来推进工程的顺利实施。据此,代建人应该按照市场原则收取合理的代建费用。在实践中,代建费用是通过招标确定,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且在多数情形下,代建费用是采用预算投资固定比例与投资节余奖励结合的方式计取的。可以肯定,这种方式有它的科学性,然而,当投资单位/使用单位确定的代建费用过低,尤其是很多单位以“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工程实施阶段的费用)的标准确定代建费时,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当项目代建中采用预算投资固定比例与投资节余奖励结合的方式计取代建费用时,代建人就会努力通过项目投资资金节余来争取获得与其付出价值相当的报酬,这就可能导致代建人以降低项目标准或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来获取较高的代建费用。而与此同时,作为使用单位又监督代建人尽可能的提高工程质量,并将预算审批资金全部运用到工程中去,两者的博弈使得代建人代建费用的获取充满变数,代建人面临的风险不言而喻。 四、结论

作为新鲜事物出现的代建制,其广阔的发展空间将促使大量的企业涌入项目代建市场。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代建制度还需在概念定位、代建人准入制度的统一设臵、代建人法律主体的确定、代建业务范围的明确、代建服务费的计取、代建工程项目行政法律关系的确立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它也将对运作代建项目的代建人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一个代建人,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管理水平,迎合市场的变化,增强自身的实战能力,真正做到能满足市场的要求和抗拒代建项目所带来的各种风险,才能在如今竞争激烈的代建市场中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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